原有權利和後來權利

原有權利和後來權利,新托馬斯主義法學家J·馬里旦人權學說中的一組對應範疇。原有權利指來自然法的權利及早先形成的權利,如財產權、契約自由權等。後來權利指原有權利之後形成的權利,如選擇工作、組織工會、要求增加工資和社會福利等權利。這兩類權利是相互矛盾的,但卻可以調和。馬里旦解釋說,只要排除意識形態和政治制度的偏見,這種調和便不難辦到。他說1948年聯合國的人權宣言就是新的權利調和的典型。實際上,馬里且宜揚的資產階級與工人階級、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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