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目】原情定罪
【讀音】yuán qíng dìng zuì
【釋義】追究他心裡的動機來確定有無罪過或罪過輕重。
【出處】《舊唐書·王璵傳》:“罔上害人,左道亂政,原情定罪,非殺而何!”
【示例】明·程登吉《
幼學瓊林·訟獄》:“鄉亭之系有岸,朝廷之系有獄,誰敢作奸犯科;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續,上當原情定罪。”
丘睿重視法律作用,維護法律尊嚴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為幾方面內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他認為,審理案件單靠有限的法律條文是不夠的,還應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節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司法官必須因情以求法,對情有可原者,應予以寬免。他反對“移情就法”、搞“客觀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