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原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固原市委辦公室、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原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固黨辦〔2014〕45號)和原州區委、區人民政府《關於〈原州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原黨發〔2014〕25號),設立原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原州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所屬部門:原州區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原州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崗位設定,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取消國家、自治區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事務性工作交培訓基地和培訓機構。
(二)增加或加強的職責
1、增加社會保障職責: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
2、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3、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職責,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
4、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以及市區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貫徹執行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的巨觀管理。負責公務員招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國家和自治區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及區政府名義實施的表彰活動。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資政策,編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資方案並組織實施;貫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工資巨觀調控工作,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則。
(四)負責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一般幹部職工的調整、交流工作。
(五)負責政府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改革工作;負責事業單位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工勤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六)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發展、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中介準入管理。
(七)承擔促進就業的責任。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大中專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服務工作。
(八)負責全民創業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擬訂促進城鄉勞動力轉移就業規劃,指導、協調城鄉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
(九)擬訂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規劃,建立健全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承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管理。
(十)負責勞動關係行政管理工作,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受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接待、辦理勞動關係方面的民眾來信來訪,參與重大信訪案件的處理工作,指導、參與全區勞動保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違法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
(十一)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固原市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督促指導鄉鎮(街道)按規定時限完成基金收繳,加強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對違規違紀行為按《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十二)承辦區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崗位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原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定6個崗位:
(一)辦公室崗位
協助局領導對局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辦;負責局各類會務組織、保密保衛和資產、財務管理;負責管理局機關公共事務、機關效能建設和政務公開;負責局機關和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綜合調研;承擔文稿起草、檔案收發、文電處理、黨建、新聞宣傳、信息發布等;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崗位
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巨觀管理、招考工作,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政府獎勵並實施;承辦區人民政府任免幹部工作事宜;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擬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統計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審核、備案事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選拔工作;負責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各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審核工作;指導檢查全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三)工資管理崗位
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統發的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撫恤金及遺屬生活補助費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審批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年報統計工作;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
(四)就業創業崗位
負責制定促進就業的有關措施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轉移就業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促進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全民創業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協調城鄉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指導和監督實施城鄉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審批、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公益性崗位開發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負責人力資源規劃、預測和開發工作,研究擬定人才流動、人事代理、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的規定、辦法,開展人才流動、開發管理工作及培育、發展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指導人力資源市場的各項工作;負責“三支一扶”及事業單位實習高校畢業生崗位落實、選派和管理工作;負責各類用工單位招聘、招工廣告審批工作。
(五)社會保障崗位
執行區、市關於養老、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擬定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對醫保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核並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指導鄉鎮(街道)按規定時限程式完成城鄉居民養老、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及費用征繳工作;監督檢查社保經辦機構、協定醫療機構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情況;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六)勞動監察與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崗位
開展用工單位規範用工書面審查;負責用人單位勞動契約備案管理和集體契約審核;牽頭建立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推進集體契約制度貫徹實施;組織監督檢查用工單位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做好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群體性上訪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協調處理;指導勞動監察大隊開展工作。負責勞動人事爭議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宣傳、解釋和諮詢工作;推進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承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

人員編制

原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行政編制15名,後勤服務事業編制2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

附則

(一)本規定由原州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原州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原州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原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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