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共和國憲法

厄瓜多共和國憲法1983年制定,在1979年憲法基礎上修改而成,1984年生效。憲法由序言和三個部分組成。憲法規定厄瓜多是主權的、獨立的、民主的和統一的國家,政體為共和制、總統制和代議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公共權力機構行使權力。國家的首要職能是加強民族團結,保障人的基本權利和促進經濟、社會和文化進步。國家保障公民的人身、住宅、通信秘密、集會、結社的權利和言論、思想、宗教信仰等自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立法權由一院制的國民議會行使,國民議會議員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行政權由總統行使,總統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不能連任。司法權由最高法院、監察院等行使。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總統、議員、最高法躊和人民民眾均有權建議修改憲法,但憲法修改草案需由議會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後交總統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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