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國務院辦公廳於
2018年9月4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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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發布
索 引 號: | 000014349/2018-00176 | 主題分類: | 工業、交通\化工 |
發文機關: | 國務院辦公廳 | 成文日期: | 2018年09月04日 |
標 題: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 ||
發文字號: | 國辦函〔2018〕58號 | 發布日期: | 2018年09月29日 |
主 題 詞: |
通告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調整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
國辦函〔2018〕58號
應急部:
你部關於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同意調整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請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認真組織開展工作。
附屬檔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9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制度全文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配合,提高安全監管工作效率,經國務院同意,調整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職能
在國務院領導下,掌握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情況,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督促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政策舉措;審議有關部門提出的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建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部門聯合執法、專項整治和督查工作。
二、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由應急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央政法委、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衛生健康委、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糧食和儲備局、能源局、鐵路局、民航局、全國總工會、中國鐵路總公司等25個部門和單位組成。應急部為召集人單位,應急部部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為副召集人單位,其有關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副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名單附後)。聯席會議成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提出,聯席會議確定。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應急部,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推動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司局的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下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專項工作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三、工作規則
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員單位要求或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集會議。在全體會議召開之前,召開聯絡員會議,研究討論聯席會議議題和需提交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及其他有關事項。聯席會議以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單位同意後印發有關方面並抄報國務院。對難以協調一致的問題,由聯席會議召集人單位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四、工作要求
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及時向召集人單位提出會議議題,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各成員單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