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指按照法規律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2、法源:
①、《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②《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 說明:《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 法源: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
- 定義:指按照法規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