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航空安全罪

危害航空安全罪是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根據1971年《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通稱“蒙特婁公約”),罪行包括:(1)對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的人使用暴力以致危及該航空器安全;(2)破壞、損壞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飛行或將會危及其飛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內放置有損航空器,使其不能飛行或危及其飛行安全的物質。

(4)破壞、損壞航行設備以致危及飛行安全;(5)傳送假情報從而危及飛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該罪行發生地國、發生罪行的航空器登記國、罪犯被指稱在航空器內的該航空器降落國、發生罪行的光租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營業地或永久居所地國對上述犯罪行為都具有管轄權,嫌疑犯所在國如拒絕將該犯引渡給他國,應將案件提交有關當局以便起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