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蘇和平友好合作條約

印蘇和平友好合作條約,1971年8月9日,蘇聯外長A·A·葛羅米柯與印度外長S·S·辛格在德里簽訂的具有軍事聯盟性質的條約。這項條約旨在把印蘇兩國已經發展起來的政治、經濟和軍事關係用條約的形式固定下來。第九條規定:“締約雙方每一方保證不向同另一方發生武裝衝突的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援助。在任何一方遭到進攻或受到進攻的威脅時,締約雙方應立即共同協商,以便消除這種威脅並採取適當的有效措施來保證兩國的和平與安全。”條約還規定, “雙方不締結也不參加針對另一方的任何軍事聯盟,不向一國或幾國承擔與本條約不相容的任何秘密或公開的義務。”有效期為20年。規定締約國一方在條約期限屆滿前12個月未向締約國另一方提出終止條約效力的願望,則條約將自動順延5年,並依此法順延之。同年8月13日,印蘇同時宣布批准該條約。該條約簽訂後,印度於同年11月向東巴基斯坦大舉進攻,爆發了第三次印巴戰爭。蘇聯依據條約的規定全力支持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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