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地(印第安保留區)

保留地(印第安人保留地)

印第安保留區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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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地是美國人對印第安人驅逐的最後地區。在19紀晚期,一位名叫哈姆林·加蘭的美國作家在談到印第安人當時的狀況時寫道:“這個大陸原來的主人現在已被白種人(像圈牲口一樣)拘禁趕來了。” 他這裡指的就是美國政府對印第安人實行的保留地制度(Reservation System)。保留地制度的實行,是美國政府和白人社會解決所謂“印第安人問題”的一個主要步驟,而“印第安人問題”曾是美國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之一,所以,保留地制度不僅對改變美國印第安人的歷史命運發生了極大作用,也對整個美國的歷史進程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留地
  • 外文名:Reservation System
  • 釋義:美國人對印第安人驅逐的最後地區
  • 出現時間:19世紀50年代
條件,原因,形成,反應,歷史作用,

條件

保留地制度是西進過程中白人掠奪印第安人土地的一個手段,美國在1783年國會發表宣言中,正式提出了關於處理印第安人土地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是保障印第安人對自己土地的處置權。然而,在印第安人土地問題上,問題不在於是否在法理上承認印第安人的主權,而在於實踐中美國當局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履行自己的承諾。他們在處理印第安人土地的時候,充滿了兩面性:一方面,他們要儘量裝出“尊重”印第安人主權的樣子;而另一方面,當印第安拒絕割讓自己的土地的時候,他們就採取各種欺騙、收買和暴力的手段,迫使印第安人在條約上籤字,而這種兩面政策的“傑作”就是為印第安人設立的所謂“保留地”制度。
保留地
英王的1763年“宣告會”,已包含了“保留地”的含義。在1794年《美利堅合眾國與印第安人六部落的條約》中,已明確提到“保留地”這一概念。但“保留地”作為一種制度,還是形成於第二次英美戰爭(1812-1814年)之後。戰後,即十九世紀二、三十年代,“舊西部”即整個阿利根山脈至密西西比河之間的地區成為美國移民向西部拓殖的主要地區,據統計,1830年“舊西部”的總人口已達181.6萬,等於1810年時的3.35倍。人口的急劇增長意味著對土地的需求迅速擴大,而殘存在該地區的印第安人的居住區便成了特別令人注意的目標,所謂“保留地”制度,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來的。1830年5月18日,傑克遜總統正式簽署了一項法令,決定用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土地與該河以東的印第安人的土地“交換”,這些土地上的印第安人將由軍事機關負責強行西遷,到密西西比河以西指定的“保留地”定居。
“保留地”作為一種制度,不僅涉及大量土地問題,也涉及到處理這些土地的原則問題,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西部“保留地”的建立是以不再保留印第安人在東部的土地為前提的。第二,為了將“保留地”和美國移民的定居地隔離開來,政府在二者之間設定了一道“柵欄”,“保留地”形同集中營。第三,對印第安人的“保留地”雖然當局曾正式宣布它具有不可侵犯性,但它不斷遭到美國白種移民的吞食和侵吞。
“保留地”政策的實施,使印第安人被限制在狹小貧瘠的土地上,這對熱愛故土的印第安人來說,無疑是災難性的打擊。凱厄瓦族首領薩坦在被迫遷移時說:“我熱愛這裡的土地和野牛,我不想定居,……但當我們定居下來後,我們就會變得蒼白,就會死去。”
保留地
保留地是美國政府從印第安人部落原來擁有的土地中劃出來供部落全體成員繼續居住的那一部分土地,其邊界確定,範圍有限,印第安人不得隨意離開,非印第安人也不允許擅自進入。保留地內的印第安人處於軍隊和聯邦官員的控制與監督之下,被迫進行“美國化”。這種制度出現於19世紀50年代,在內戰後的10餘年裡得到廣泛推行。保留地制度不僅使印第安人失去了原來的家園和故土,而且剝奪了他們的自由、獨立和權利。

原因

首先,解決西部開發中的土地問題,是實行保留地制度的一個基本考慮。
美國的迅速崛起,得益於西部的開發;而西部開發所遇到的頭一個問題,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印第安人本是這片土地的最早居民,但他們一直沒有形成有效占有和開發土地並確認其主權的制度,這就給具有發達文化的白人社會的進占留下了藉口。由於人口的激增和移民的不斷湧入,白人社會在土地資源方面承受著越來越大的壓力,向西部移民成為減輕這種壓力的最有效途徑之一。因此,土地問題是白人社會生存與發展的關鍵。由於文化系統的巨大差異,印第安人利用土地的方式與白人社會有著明顯不同。他們或從事粗放農業,或以狩獵採集為生。這種生存方式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需要十分廣袤的地域。奪取印第安人的土地,壓縮其活動範圍,實際等於破壞其生存環境。這就意味著圍繞土地問題的矛盾,乃是印第安人和白人之間的一種嚴酷的生存競爭。詹姆斯·門羅總統曾斷言:“狩獵或野蠻狀態要求以很大的地域來加以維持,超出了文明生活的進步和正當要求所能允許的限度,故必須服從於文明生活。” 這表明了白人社會決心奪取印第安人的土地。
要奪取印第安人的土地,首先必然要否認其土地所有權。18世紀末就有人說過,印第安人的土地權利不過是通過“占有”而來的,但他們占有多年,也未能很好地加以開發,所以沒有資格談什麼所有權,應被從這片土地上趕出去。 《美國法律》一書的作者寫道:“印第安人對他們所占有的土地並沒有所有權,所有權是屬於(美國)政府的。” 安德魯·傑克遜總統也不承認印第安人除美國政府允許其占有的土地外還有什麼土地權利。 與這種議論針鋒相對的,是印第安人對其土地權利的捍衛。肖尼族領袖特庫姆塞說過,“白人無權從印第安人手中奪走土地,因為是印第安人先得到它的”。 有的部落利用宗教來維護其土地權利,稱土地既不屬於白人,也不屬於印第安人,而屬於至上神。 從與白人接觸的經歷中,印第安人日益強烈地意識到,“白人對印第安人的唯一要求”,就是更多的土地。 為了生存,他們不可能滿足白人永無止境的土地欲求。
但不管印第安人意願如何,美國政府和白人社會仍用各種方式和名義剝奪其土地。自殖民地時期始,白人就用“發現的權利”的名義獲取土地,聲稱由白人發現的土地即屬於白人; 在已被印第安人占有的地區,則借“征服的權利”的旗號行事,吞併被打敗部落的土地,只是這種手法實際運用得不多而已。 1812年戰爭後,聯邦政府曾在一些部落中試行份地分配製,劃給每個部落成員640英畝作為個人保留地,分配後餘下的土地則由政府購買後開放給白人。 但土地糾紛卻愈演愈烈。為此,聯邦政府在19世紀30年代推行遷移政策,將東部的部落驅趕到密西西比河以西地區,把東部土地全部向白人開放。在此後的10餘年時間裡,東部的絕大部分印第安人(約6萬人)都遷入了今俄克拉何馬一帶的印第安人領地。1842年陸軍部的報告宣稱,由於遷移的結果,“在密西西比河以東已沒有什麼土地未被出讓而令我們想望得到的了”。 但遷移政策僅解決了東部的土地問題,不久,西進的浪潮迅速越過密西西比河,白人拓殖者又與西部印第安人及新遷到西部的部落發生土地之爭。以明尼蘇達為例,1850年建為領地,10年後白人人口即達172,023人,“這個地區實際上已為白種人所占領”。 如何解決土地問題呢?這時已沒有遙遠的地區可供印第安人遷徙了,唯一的辦法就只能把各部落限制在狹小的地區里,將他們原有的活動地域最大限度地開放給白人。於是,保留地制度就應運而生。
其次,實行保留地制度的另一個重要出發點,在於隔離和同化印第安人,以消除種族衝突。
由於巨大的文化差異和激烈的生存競爭,印第安人和白人之間無法混居而和平相處,頻繁而血腥的種族衝突,受害的首先是印第安人,廣大的白人也不可避免地蒙受損失。那些處於白人社區包圍之中的部落,經常與白人產生零星的摩擦,血親復仇事件時有發生;而西部的遊獵部落則不斷襲擊白人邊疆定居點和移民隊伍,使邊疆居民惶惶不安。美國政府多次對印第安人用兵,但武力征討不僅代價高昂,而且效果也不理想。
這種現實使不少人相信,兩個種族不可能共存於同一地區。1831年有個白人傳教士斷言,白人與印第安人之間的統一,如同人與其他動物統一一樣,乃是絕對不可能的。 白人社會普遍認為,印第安人的生活方式對基督教精神是一個很大的威脅。印第安人也很蔑視白人文化,用蘇族首領坐牛的話說,白人充滿占有欲,劫貧濟富,用建築和廢物來玷污大地母親;他稱白人為一股春天的洪流,一旦決堤而出,便把所有擋道的東西沖毀;他的結論是,“我們不能比肩而居”。
解決種族衝突的主動權,是控制在白人社會手中的。就當時的種族關係格局而言,消除衝突的辦法只有兩個:一是滅絕印第安人,一是對他們實行隔離和同化。現實的選擇則是後者。系統提出保留地計畫的盧克·李認為,任何有關印第安人政策的計畫,必須有利於將印第安人最終改造成美國社會的公民;對西部的野蠻部落來說,只有迫使其定居下來,不從事農業就會挨餓,這樣才能讓他們走“白人的路”。 格蘭特政府的內政部長雅各布·考克斯也提出,保留地政策的目的不外有二:一是使西部拓殖者免於印第安人的威脅,二是開化土著居民。 可見,在保留地制度的倡導者和推行者的心目中,把印第安人與白人社會隔離開來,用同化的辦法來消除種族衝突,乃是保留地制度所要完成的重要使命。
其三,保留地制度的推行雖系美國政府所為,但也出於白人社會的壓力和推動。
要求把印第安人驅趕進保留地的社會勢力,首先是邊疆居民。白人拓殖者一方面要奪占印第安人的土地,另一方面又苦於土著部落的襲擾,因而總是呼籲政府加以保護。正如海倫·亨特·傑克遜所言,在每一個奪取或企圖奪取印第安人土地的邊疆人身後,總會有一個無恥的政客在支持他, 所以拓殖者的意志總能在政府的決策中得到反映。聯邦政府對西部開發向來是持鼓勵態度的,消除印第安人對西進的“阻礙”,也是它樂於承擔的“責任”。
美國政府對印第安人固然不友好,但邊疆居民對土著部落的仇恨與敵視也很強烈。他們視印第安人為“動物”,在對印第安人的態度上,他們“通常比印第安人本身表現得還要野蠻”。 1847年有位白人作者寫道:“我們的西部拓荒者……都不是愛好和平的人。他們對土著懷有一種本能的仇恨,只因他們無能去滅絕這個種族,才阻止了其仇恨的爆發。” 這種狀況使一些同情印第安人的人道主義者感到擔憂,他們認為保留地制度或許可使印第安人免遭滅絕,而同化和改造則能讓他們進入主流社會。所以,這些人道主義者成了積極支持保留地計畫的另一種社會勢力,對聯邦印第安人政策產生了不小的影響。
最後還應指出,保留地制度在1850—1880年間得以普遍實行,還得益於不少有利於白人社會的條件。  從印第安人方面來說,在與白人的長期接觸中,大部分部落都飽受戰亂和疾病的蹂躪,人口銳減,力量衰弱,逐漸無法與白人社會抗爭。白人的屠戮,政府的征討,加上部落之間的廝殺,固然對印第安人產生了很有害的後果,但疾病乃是最大的殺手。印第安人對由白人傳來的麻疹、天花、猩紅熱和霍亂等疾病毫無抵抗能力,一旦流行,往往整村甚至整個部落的人都難以倖免。1738年的一次疾疫流行,使切羅基族人口減少了一半; 1840年達科他—阿西尼博恩族有75%的人死於天花流行; 1835—1860年間密蘇里河以西地區天花四度流行,使曼丹族由1,600人減至100人,黑腳族由4,800人減至2,400人。 另外,白人傳入的飲酒和賣淫習俗,大大損害了印第安武士的體質和意志,從另一方面削弱了土著部落的戰鬥力。所以,在聯邦大力推行保留地制度的過程中,能夠用武力進行抵抗的部落已寥若晨星。
與白人文化的接觸,給印第安人帶來的另一種消極後果,是對白人物質文化的嚴重依賴性,並由這種依賴性導致了他們對白人的屈從,從而保證了保留地制度的順利推行。印第安人從白人文化中吸收得最徹底的,就是槍枝和酒。槍枝取代弓箭和石器,成為狩獵、作戰的武器。但槍枝的供應、維修以及彈藥的來源均仰賴白人。酒的傳入使不少人染上飲酒的嗜好,而印第安人自己不會釀酒,酒的供應也依賴於白人。白人社會利用印第安人的這種依賴性,或以優惠供給為許諾,或以斷絕貨源相脅迫,促使一些部落接受了保留地制度。
同樣重要的一點是,生存環境的毀壞使得不少部落被迫遷入保留地。東部的部落因生息之地完全落入白人之手,保留地便成了他們最後的退路。大平原和西南地區的部落,多以獵取野牛為生存依託。有個部落流傳一句古老的諺語:“野牛以其肉供人食,以其皮供人衣,……人們的生命和孩子的成長全靠野牛……” 但由於鐵路的開通和市場上對野牛皮的需求,招致白人職業獵手對野牛的大肆捕殺;美國政府為斷絕印第安人的生路而逼迫他們進入保留地,也鼓勵獵殺野牛。1871年後平均每年有300萬頭野牛被殺。 1878年,南部的野牛群遭到滅絕,5年後北部的野牛群也銷聲匿跡了。 原本驍勇善戰的大平原諸部落,因無以為生而屈辱地遷入保留地,靠聯邦的有限配給和年金聊以度日。

形成

保留地制度的淵源可以追溯到兩個種族在北美大陸接觸的初期。白人移民的到來,引發了種族矛盾和文化衝突,導致白人社會所說的“印第安人問題”的出現。為處理這個棘手難題,從殖民地時期起,白人社會就試用過多種手段,保留地即是其中之一。
維吉尼亞的那些與白人接觸最早的部落,由於人口減少和勢力衰微,不得不對殖民當局屈服,被迫居住在由當局劃定的土地上,每年向當局進貢一些物品。這或許是保留地的最早形式。南卡羅來納和紐約殖民地也曾為印第安人設立保留地,不許白人隨意進入。
新英格蘭各殖民地,保留地雛形的出現和清教徒改造、同化印第安人的活動有密切關係。清教徒相信土著居民可以通過信仰基督教而得到拯救。他們構想的具體辦法是,使印第安人集中居住在一起,脫離原來的生活方式,走白人的道路。1638年殖民當局在紐哈芬為僅存47人的奎尼皮阿克族劃出一塊1,200英畝的土地,不許他們離開,也不準其他部落的人進入,為此特設一名白人監督官來管理保留地事務。這種建制和規定與後來的保留地制度十分近似。後來,新英格蘭境內出現了不少類似的保留地,當地人稱之為“基督徒莊園”。較典型的保留地,如麻薩諸塞的內蒂克莊園,曾實行份地分配製,試圖把印第安人變成小農;保留地內還設有按英國模式建立的政府;宗教改造是保留地內的主要活動。不過,這種用保留地來改造和同化印第安人的努力,一般都是失敗的。保留地的印第安人因戰爭、疾病和生活條件變動而人口大減,有的出售份地流徙他鄉,有的則起而造反。不少保留地宣告解體,麻薩諸塞一度擁有8個保留地,到1781年僅剩下2個。
美國建國之初,紐約和賓夕法尼亞政府曾為人口銳減的易洛魁人各部落設立保留地,據說其動機是使那些倖存的印第安人在白人社會的包圍中保有一塊立足之地,直到他們獲得開化而進入白人社會時為止。但結果不過是製造出一些“荒野中的貧民窟”而已。
這些早期的不成功嘗試,似乎沒有為聯邦政府處理與印第安人的關係提供直接的借鑑。根據《聯邦憲法》、《西北法令》以及當時執政者的理解,印第安人各部落都是美國以外的主權實體(nation),美國與它們的關係帶有外交的性質。1830年開始執行的遷移政策,正是基於這種前提而制定的。遷移是通過條約的方式完成的,遷到西部的部落仍享有完全的主權和自由。遷移政策的基本出發點在於:(1)使印第安人讓出其世代生息繁衍的土地;(2)將印第安人與白人社會分隔開來以減少種族衝突。這兩點與後來實行保留地制度的動機很接近,故遷移運動實際上是保留地制度的前奏。
如前所述,遷移政策只解決了東部的“印第安人問題”,隨著邊疆的西移,新的衝突又出現了。起初,聯邦政府仍打算採用遷移的辦法,使印第安人為白人的拓殖讓路。1750—1850年間,歐塞奇人平均每10年向西遷徙100英里。 不斷的遷移,給政府帶來了很大的軍事和財政負擔,而且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印第安人事務專員奧蘭多·布朗提出,為西部各部落的活動地域劃出邊界,未得部落同意或聯邦代表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其領地。這個構想旨在單純解決種族摩擦和邊疆衝突,但卻是聯邦一級的保留地計畫的最早倡議。布朗在1850年的年度報告中提出了更具體的計畫:聯邦為每個部落劃出保留地,讓印第安人從事農業,由聯邦提供農具、牲口及其他生活物資;對印第安人實行文化、教育和宗教上的開化。
布朗的構想為盧克·李所發展和完善。所謂“李方案”的要點是:壓縮印第安人部落的活動地域,把他們遷入保留地,使之遠離移民路線和白人定居點;每個保留地都有嚴格的界線,保留地內印第安人如有反抗行動即以軍隊彈壓之;聯邦對保留地事務進行嚴格管理,通過職業教育使印第安人成為農民或牧人。“李方案”得到聯邦政府的支持。國會於1851年撥款100,000美元用於同印第安人簽訂有關設立保留地的條約。1853年,喬治·梅尼培尼接替李出任聯邦印第安人事務專員,開始全面實施“李方案”。在1853—1856年間,美國政府與有關部落簽訂保留地條約52項。 內戰以後,美國政府憑藉戰爭中得到壯大的軍事力量,迫使更多的印第安人部落接受了保留地制度。1865年,國會任命一個專門委員會去調查西部各部落的狀況,於1867年提出一份報告,指出:要結束西部的種族對抗,就必須使印第安人放棄遊獵生活,遷入保留地,過定居生活。1867年國會派出的“和平委員會”又與不少部落簽訂條約,越來越多的部落進入了保留地。據1880年聯邦印第安人事務專員的年度報告,保留地數目已達141個。 至此,保留地制度完全建立起來了。
在形式上,保留地制度的推行大多得到有關部落的同意,因為保留地的各項內容都是通過雙邊條約規定的。但條約的簽訂過程卻充滿暴力、欺詐和威逼利誘。實際上,多數部落都不願意放棄其世代生息的土地,他們對遷入保留地的後果深為憂慮:“如果用我們的土地與別人交換,恐怕會發生與移植一棵老樹相同的後果,它會枯萎和死去……。” 然而,不論印第安人如何反對,聯邦政府還是實現了保留地計畫。
這個時期的保留地制度與早期的保留地嘗試之間,有著明顯的差異。早期的保留地是一些個別而零星的實驗,範圍較小,涉及的多為弱小而對白人友好的部落。1850年以後廣泛實行的保留地制度,已成為一項全國性的政策,涵蓋所有部落,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統,具備複雜的功能。保留地制度的形成,標誌著印第安人與白人社會之間的關係發生了歷史性的轉折。在此之前,各部落均屬於獨立於美國之外的主權實體,部落政府擁有各種決斷權,在名義上與美國政府保持著平等關係;而保留地制度的推行,使印第安人完全陷入美國政府的控制與管理之下,部落政治權力被聯邦代理機關所取代,印第安人徹底喪失了獨立、主權和自由。
就性質而言,保留地不過是聯邦政府為隔離和改造印第安人而為各部落設立的臨時居留地,部落對保留地沒有所有權,聯邦政府是其最高主權者和管理機關。聯邦建立管理處作為保留地的核心權力機關。一般由一個管理處控制幾個保留地,每個保留地都有常駐的聯邦管理員,負責管理部落財產和基金,分發聯邦的配給和年金,執行改造印第安人的“美國化”計畫。保留地面積大小不一,大者橫跨數州、占地1,400萬英畝;小者不過100英畝。通常是一個部落居住在一個保留地內,但幾個部落共有一個保留地、或一個部落分散在幾處保留地的現象也不罕見。東部也有不少保留地,但保留地主要分布在西部各州。其中俄克拉何馬一帶的印第安人領地就有67個部落的保留地。除常規保留地外,還有一種軍事保留地,專門關押印第安人戰俘,四周有重兵把守。
對大部分部落來說,保留地的劃分發生在1867—1887年間。這期間保留地制度經過了幾次調整和改組。由於白人仍舊覬覦保留地的土地,因而美國政府在1875—1885年間採取了“集中”的措施。“集中”有兩種方式:一是把分布在幾個保留地的同一部落的分支集中到一個保留地;二是把更多的部落集中到印第安人領地。這次“集中”使印第安人又失去了數千萬英畝土地。1887年以後開始實行份地分配製,不少部落被拆散,保留地被撤銷。1934年聯邦政府停止這種做法,保留地的數目有所回升。因此,打開今日的美國地圖,仍舊可以見到許多大大小小的保留地星羅棋布於整個大陸,如同主流社會中的一個個孤立的島嶼,構成一種奇特的人文地理景觀。

反應

保留地制度的推行,給印第安人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家園毀滅,土地喪失,遷移路上飽經磨難,生活環境發生巨變,人口銳減,獨立和自由均付諸東流。這些不幸幾乎是所有進入保留地的部落的共同經歷。但各部落的反應並不相同。那些原來文化比較發達的部落,從保留地制度造成的苦難中崛起,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各方面都得到了復興。另一些部落在經過抵制之後,也開始走上生產自給的道路。但相當多的部落長期未能適應新的變動,趨於消沉和頹廢。不論是何種情況,印第安人都沒有失去復興的希望,還在盡力保存自身的文化傳統,夢想回到過去的黃金時代。
在保留地內獲得復興與發展的,只有那些原來文化比較發達的部落,特別是從東南部遷入印第安人領地的“五大文明部落”,即切羅基族、喬克托族、奇卡索族、克里克族和塞米諾爾族。“五大文明部落”在遷入印第安人領地之前,一方面飽受白人文明的衝擊,另一方面也從中吸取了不少有益的成分,創造出了印第安人中最繁榮的文化。這些部落採取主動的態度對待白人文化,部落領袖要求全體成員改變生活方式,在服裝、生產方面接受白人的風俗習慣。他們建立了很多農場、種植園和企業,有的還擁有大批黑人奴隸。在政治上,他們制定了成文憲法,建立了以選舉制為基礎的新型政府。在文化上,他們鼓勵白人傳教和興辦教育,不少人的教育程度甚至超過了他們的白人鄰居。特別是東切羅基人,不僅經濟興旺,社會繁榮,而且創設了立憲共和國,擁有自己的文字和報刊。訪問過該部落的北方人感到印第安人“生活得舒適而富足”,口袋裡的錢比白人還多。不幸的是,一貫指責印第安人野蠻落後的白人社會,不僅不歡迎他們的“文明開化”,反而視之為對白人文化的更大威脅。所以,“五大文明部落”也未能避免遷徙他鄉的厄運。
19世紀30年代,“五大文明部落”被迫遷入印第安人領地。當時的印第安人領地雖未明確其保留地性質,但實際上已十分接近後來的保留地;所不同的只是,“五大部落”在一個時期內仍享有較大的自治權。雖然遷移給他們帶來了極大的損失和痛苦,但他們定居下來後很快就走上了復興之路。他們重建立憲政府,選舉各級官員;開辦學校,發展教育;印刷報紙,出版書籍;興辦農業、牧業和貿易,生產的棉花出口國外,穀物和牲畜銷往密蘇里、阿肯色和路易斯安那的邊界市場。部落社會重新出現了興旺景象。內戰給5個部落造成了嚴重創傷,部落分裂,生產停頓,土地荒蕪,不少人流離失所。戰後5個部落順利地得到了重建:一些人投資於新興的鐵路、採礦和養牛業;有個名叫羅伯特·瓊斯的喬克托人還發了大財,擁有28家商店,成為遠近聞名的企業家。 部落政府還舉辦國際博覽會,招徠白人前來投資和旅遊。有些人還大批雇用白人勞工。英語成了通用的語言,人們的吃、穿、住也日益接近白人。儘管部落內部一直有人抵制變革,但終究不能阻止印第安人領地成為西南部最繁榮的地區之一。
不過,5個部落對保留地制度的成功適應,在保留地時期的各部落中並不具有普遍性。相當多的部落,或部落中的相當一部分人,都不像5個部落那樣獲得了很大的發展。情況較好的是逐步走上了生產自給的道路。據1872年聯邦印第安人事務專員的年度報告,在20多萬保留地印第安人中,約有134,000人做到了生產自給。
另一些對保留地制度進行過長期抵制的部落,由於不能適應生存環境的巨變而經受了更加深重的苦難。這些部落原來生活在大平原和西南地區,多以遊獵採集為經濟生活的基本手段,而且驍勇善戰,特別是接受白人傳入的馬匹和槍枝後,更是行蹤不定,四處襲擾,使邊疆居民為之膽寒。由於這種生活方式需要有極廣闊的活動空間,因而保留地制度對他們始終是格格不入的。所以,他們從一開始就對保留地制度進行堅決抵制。大平原北部的蘇族和夏延族,曾對北線的西進和鐵路修建構成了嚴重“威脅”,使前來鎮壓的聯邦軍隊屢屢受挫。1868年,在聯邦政府做出了較大讓步的前提下,他們才同意遷入達科他和蒙大拿的保留地。但他們仍繼續遊獵生活,經常越出保留地邊界。同時,白人也不斷進入他們的保留地採礦掘金,並大量獵殺野牛,導致雙方發生激烈的衝突。直至1876年年底,蘇族和夏延族才放棄對保留地制度的武力反抗。大平原南端的凱厄瓦族、科曼奇族和阿帕奇族也對保留地制度進行過頑強的抵抗。1867年10月聯邦官員與大平原諸部落首領會談,要求他們遷入保留地。凱厄瓦族首領薩坦塔回答說:“我們熱愛這裡的土地和野牛,我不會與它們分開……我不想定居。我喜歡在原野上漫遊,在這裡我感到自由和快樂;但當我們定居下來後,我們就會變得衰弱,就會死去。” 其他部落也表示了同樣的態度,但最後他們都被迫在條約上籤字,同意遷入聯邦指定的保留地。為防止這些部落的反抗,聯邦政府在大平原上建立了許多軍事據點。阿帕奇人是最後進入保留地的大平原部落。1871年,聯邦為阿帕奇族劃出7個保留地,但他們拒不遷入。於是聯邦動用軍隊進行驅趕。在1874—1880年間,約有2,000名士兵專門從事這項行動,直到1886年才將阿帕奇族人全部趕進保留地。進入保留地後,這些部落仍不甘屈服,繼續進行抵制。他們或越出保留地邊界去狩獵,或襲擊附近白人定居點,偷盜、掠取其財物,或進入加拿大和墨西哥境內。對於逃出保留地的印第安人,聯邦軍隊嚴加追剿。1868年聯邦軍隊在沃什塔攻擊一群離開保留地狩獵的印第安人,近800人被殺死,50名婦孺被掠走。 1871年凱厄瓦族首領坐熊和白熊逃出保留地,襲擊了德克薩斯的移民點,被捕後相繼自殺,死前慷慨放歌,甚為悲壯。
也有少部分印第安人的抵製取得了成功。內茲帕斯族對保留地進行長期抗拒後,於1885年獲準返回故地。龐卡人首領立熊思念故土,率30名族人逃出保留地返回故地,遭到逮捕,聯邦司法機關在審判他們時認定,“和平的印第安人”有權自由出入保留地。
但更多的印第安人對保留地制度的抵制,採取的則是消極、被動的方式。生活環境和角色地位的突變,使許多人感到無所適從而心境悲涼。一些人以酗酒來逃避現實。儘管聯邦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向保留地印第安人出售酒類,但酒還是通過各種渠道到了印第安人手中。酗酒者多為當年的武士,他們被迫放下武器,無仗可打,便借酒澆愁,有“醉印第安人”之稱。與酗酒相伴的是犯罪率上升。所以,酗酒成為保留地最突出的社會問題。有的人則沉湎於遊樂,或玩牌,或賭馬,或舉家出動走親訪友數月不歸。對老年人來說,回憶過去乃是逃避現實苦難的最好方法。他們不厭其煩地向下一代講述當年的野牛、鹿、狩獵和部落戰爭。由於印第安人多無文字,這種口碑流傳便成了他們保存歷史和文化的主要方式。
那些在1860—1887年間遷入保留地的部落,大多不習慣定居生活。他們不肯從事農業、牧業,也不喜歡政府提供的食品,覺得什麼都不如野牛肉好吃。但沒有野牛可獵,也只得退而求其次,終日無所事事,呆坐度日,等著聯邦政府發放配給。 絕大部分人都在以各種方式默默忍受保留地的不幸生活,但也有人將自己的不滿表露出來。肖肖尼族首領沃夏基1878年對懷俄明州州長表白:“先是失望,繼而是深深的悲哀,接著是難言的痛楚,接下來有時苦不堪言而使我們想起槍、刀和戰斧,點燃起我們心中的絕望之火——先生,這就是有關我們的經歷、我們的悲慘生活的故事。”蘇族一位預言家說,從前印第安人生活快樂,但白人來後他們的土地越來越小,最後被禁錮起來了。 阿帕奇保留地的一首歌謠唱道:“一切都已逝去”。
但是,處境不幸的印第安人並沒有徹底消沉和喪失希望。他們仍在頑強地維護本族的文化傳統,在內心深處埋藏著復興的夢想。聯邦政府在保留地推行同化政策,不準印第安人保持原來的風俗、儀式和宗教,因而他們只能秘密進行傳統文化活動。太陽舞、青谷舞和派尤特崇拜在保留地十分盛行,夢幻者教、鬼魂舞教、印第安人震顫教也擁有眾多的信徒。這些傳統儀式和宗教,一方面顯示了印第安人文化的凝聚力,另一方面表明印第安人相信,總有一天白人會被消滅,印第安人的黃金時代又會到來。所以,雖經政府禁止圍剿,這些儀式和宗教仍未絕跡。
一位蘇族祭師臨終前向至上神祈求道:“讓我的人民生活下去吧!” 至上神沒有讓他失望。印第安人雖經保留地制度的毀滅性打擊,仍以一個種族而生存下來,不能不說是歷史的奇蹟,表明這個種族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歷史作用

美國發展道路的獨特性之一,就是它興起於印第安人生息的大陸之上,以後者的苦難和不幸作為自己成長壯大的代價。在保留地制度形成和推廣的年代,正是美國社會迅速發展的時期,這種制度雖然在道義上是殘酷的和非正義的,但卻適應了美國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發揮了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和文化等多方面的綜合功能。
實行保留地制度的首要動機,就是滿足白人社會對印第安人的土地要求,保障西部開發的順利進行;而保留地制度做到了這一點,這便是它最突出的一個歷史作用。
19世紀50年代提出建立保留地制度的時候,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印第安人部落大部分都已西遷,僅傑克遜總統當政時期,白人通過遷徙就從印第安人手裡獲得了l億英畝土地,而美國政府所付的代價並不很大。 在推行保留地制度以後,白人社會又從西部印第安人各部落那裡奪得了大量土地。而且,由於把印第安人限制在保留地內,減輕了邊疆衝突,保證了移民線路的通暢,有利於西部開發的順利進行。於是,在1865—1890年間,西進運動出現了最後一次高潮。但是,這對印第安人來說,卻使他們損失了大部分土地。以大平原上的科曼奇人為例,1865年前他們擁有3億英畝狩獵地,兩年後僅剩下了一塊300萬英畝的保留地。 科曼奇人當然不是大量喪失土地的唯一部落。在保留地制度全面推行後,印第安人所占有的全部土地僅有美國300多萬平方英里領土中的2萬平方英里,而且被分割成無數支離破碎的保留地,土地貧瘠荒蕪;而那些肥沃的可耕土地都已經易主白人了。
保留地制度並未最後完成對土著部落土地的剝奪,也不能絕對保障邊疆安全。最初劃出的保留地面積相對較大,後來又發現荒蕪的地表下埋藏著豐富的礦藏,因而保留地很快又成了白人社會覬覦的對象。於是,聯邦政府開始對保留地進行調整和改組,以壓縮其面積;或迫使保留地的部落再次遷徙,以讓出白人所需要的土地。當這些仍不能使白人的土地欲望獲得滿足時,聯邦政府便著手解散部落,撤銷保留地,在印第安人中實施份地分配製。這又一次造成了印第安人土地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不滿保留地制度的印第安人不時逃出保留地,仍對白人定居點形成威脅,於是聯邦政府又派正規軍對他們進行征討。在1890年還發生了翁迪德尼大屠殺,有近300名印第安人喪生。 這是最後一次征伐印第安人的大規模邊疆戰爭。可見,軍事行動構成了對保留地制度的必要補充。
有些美國歷史學家,如邊疆學派的創始人弗雷德里克·傑克遜·特納,在研究西部開拓歷程時,對印第安人的苦難隻字不提;使用“自由地”的概念時也完全忽略了土著部落的土地權利。 若對保留地制度稍加探討,便可發現這種研究取向是很可商榷的。
就長遠的歷史影響而言,保留地制度所發揮的最大功能,乃是對印第安人的強制同化和改造。美國政府和白人社會對印第安人的政策與態度經常變動,但強制同化卻是一項一以貫之的政策。白人社會相信,白人和印第安人不可能在同一大陸上共存,因為兩者之間的文化差異太大,要解決“印第安人問題”,唯一的途徑不是滅絕、就是同化他們。1792年就有人斷言,印第安人“或被開化或遭滅絕的時代將會到來”。 由於滅絕一個種族在道義上牽涉的罪惡太深,所以美國政府寧願執行同化政策。在印第安人各部落擁有獨立和自主權的時期,同化政策的效果完全取決於部落的選擇,一般來說進展不大。保留地制度剝奪了部落的獨立與自主權,為強制推行同化政策打開了綠燈。於是,保留地成了同化印第安人的“美國化”計畫的實驗場。
關於如何同化保留地的印第安人,白人社會提出過多種方案。1869年以後聯邦執行的所謂“和平政策”,有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先把印第安人遷入保留地,然後進行同化。 人類學家摩爾根1876年提出對保留地印第安人實行“貨棧制”,為其產品提供市場以鼓勵他們從事生產。 還有一種比較系統的方案,計畫用25—30年時間完成保留地印第安人的“美國化”:第一步是使其定居生產;第二步使其擺脫白人的不良影響;第三步向其傳授勞動技能;第四步實行基督教化;第五步建立保障其私有財產權利的法律系統。 關於同化的要求,1884年的莫洪克湖會議指出,印第安人必須做到3點:(1)掌握英語以便和白人交流;(2)學會生產技能以便維持生存;(3)接受基督教式的教育以便承擔家庭、國家和教會的義務。 只有達到這些要求,印第安人才能進入主流社會,成為美國公民。
美國政府在保留地推行的“美國化”計畫,包括教育、定居生產、宗教改造、風習變革等多項內容,在推行過程中印第安人的態度和意志遭到完全忽視,因而帶有強制性和明顯的種族壓迫色彩。
教育在“美國化”計畫中具有頭等重要性,它不僅向印第安人傳授英語知識和生產技能,而且擔負著實現青年一代印第安人非部落化的使命。在保留地的管理處設有負責教育的機構,各個保留地都建有各種不同類型的印第安人學校。到1900年,保留地外的職業學校達25所,保留地寄宿學校有81所,偏遠地區保留地學校有147所。 不過,在保留地推行教育計畫並不容易。印第安人成年人不僅自己抗拒教育,而且極不願讓孩子上學。於是,每逢開學之際,保留地警察四處出動,搜捕逃學的孩子,驅趕學生上學。對不予合作的父母,輕的扣發配給,重則投入監獄。孩子們一入學校,如同身陷囹圄,連假期也不得回家,甚至不準父母探視。阿帕奇保留地有一所學校,為了防止學生逃跑,甚至把宿舍的窗戶全部釘死。 學校一般開設英文、算術、家政、手藝和生產技能等方面的課程。雖然入學的人數逐漸增加,但教育的效果卻並不理想,因為教員素質太低(保留地的生活環境惡劣,很難找到合格的白人教師),學生對強制教育有牴觸情緒。另外,所開設的課程對印第安人的現實生活很少幫助,而且學生畢業後也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
把保留地印第安人改造成自給自足的定居小農,一直是“美國化”計畫的核心目標。實行保留地計畫時,聯邦政府有一個構想,認為一旦改變印第安人的生活環境,他們將不得不以農、牧業生產取代過去的狩獵方式來維持生活。所以,在簽訂有關保留地的條約時,往往將由聯邦提供農具、牲口、種子和設備等內容寫入條款。在保留地,有白人專門負責向印第安人傳授農、牧業生產技術和白人家庭生活方式。印第安人對定居生產的反應很不一樣,有的部落,如“五大文明部落”在保留地興辦了很發達的農、牧業;但原來的遊獵部落對生產持消極態度,他們有的信奉土地崇拜,認為開發土地等於蹂躪自己的母親,有的則視農業為女人的工作,武士不屑於此事。就外部條件而言,聯邦政府不承認印第安人對保留地土地的所有權,加上土地磽薄,印第安人又因貧困而無力負擔生產開銷,故在保留地推廣農、牧業生產遇到了很大的困難。
保留地的“美國化”計畫旨在實現全面的“非部落化”,因而還在宗教、風俗習慣等方面對印第安人進行改造。大部分保留地都建有基督教堂。傳教士們致力於消除部落文化特徵。不過,印第安人對基督教教義或不理解或堅決拒絕;傳統形式的宗教雖處於秘密狀態,但仍有很大影響。此外,聯邦官員、教師和傳教士還不準印第安人穿戴傳統服飾、講本族語言和舉行傳統儀式,甚至不許他們用原來的名字。聯邦管理機關全面控制部落事務,限制部落政府的權力。
然而,這種苦心孤詣的同化和改造,其結局卻是一個出乎意料的大失敗。印第安人在生活方式、價值觀念方面並未發生白人社會所期望的變化。例如,據兩個聯邦保留地雇員記載,遲至1909年,在加利福尼亞的克拉馬斯保留地內幾乎看不到“白人文明”的痕跡。 即使接受白人文化較多的部落,也僅限於物質和技術的層面,其精神與觀念仍舊是傳統的。導致保留地“美國化”計畫失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印第安人文化具有很強的凝聚力和韌性,雖屢經打擊而終未崩潰;另一方面,白人文化流弊叢生,加上保留地官員腐敗無能,引起印第安人極深的蔑視。更為重要的是,強制性同化乃是種族對抗的繼續,根本不可能產生很大的積極效果。
從印第安人方面來看,保留地制度的最大後果就是對其精神的毀滅性打擊。印第安人曾經是北美大陸的主人,是一個熱愛自由的種族。各個部落都是一個獨立自主的實體,自行處理部落的內部事務,決定對外戰爭,美國政府與之交往也往往以外交方式進行。保留地制度的實行,剝奪了各部落的主權和印第安人的自由,印第安人淪為被美國政府監護的對象,許多人必須依賴政府的配給才能維持生活。這種失敗的屈辱和挫折感,使印第安人在精神上失去平衡,不少人走向了消沉和頹廢,給外界造成了印第安人乃是“一個正在消失的種族”的印象。
由於保留地制度的形成是對印第安人的土地、主權和自由加以剝奪的結果,而保留地印第安人又備受強制性同化政策的折磨而過著貧困不幸的生活,所以,保留地就成了美國社會種族壓迫的堡壘和不公正、不平等的象徵。保留地被稱為“畜欄”、“露天監獄”和“鄉村貧民窟”。 這些說法都不算誇張。19世紀70年代後興起的印第安人政策改革運動,猛烈抨擊保留地政策的弊病,認為它是美國歷史上的一大醜惡。改革派認為:“如果這一保留地制度僅對我們造成實體性傷害,那么我們庶幾尚可忍受。但它阻礙文明,把印第安人孤立起來,從而否認正義要求賦予他們的所有權利……它完全是一大無望的錯誤,……它只能被徹底拔除,從根到枝葉一點也不留,從而代之以一種新的制度。”
但事情往往有其兩面性,而且還會發生不斷的變化。保留地制度雖然使印第安人蒙受巨大不幸,但倘若沒有保留地制度,他們的境況未必會好一些。美國總統米勒德·菲爾莫爾在1852年指出,在沒有設立保留地的地區,印第安人對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也就不能獲得美國政府的承認,那么他們就會被白人從一個地方趕到另一個地方。 這話看似為聯邦政策辯解,但也不無道理,因為白人的土地欲望如果不能通過政府政策而得到滿足,他們便會用民間武裝來對付印第安人,自行奪取其土地。殖民地時期的“培根起事”就是一個例證。從這個意義上說,保留地制度確曾對印第安人起過某種“保護”作用。這也是當初支持保留地計畫的人道主義者所希望的。
而且,實行保留地制度以後,許多部落集中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域,客觀上密切了不同部落之間的聯繫,為民族意識的萌發與生長創造了有利條件。另一方面,保留地乃是印第安人最後的棲息之地,隨著時光流逝和世代交替,它便取代部落的祖傳故地而成為新的家園,成為印第安人精神上的寄託,成為“大地母親”的化身。越到後來,保留地就越具備這種社會與文化功能。美國一些文化人類學家認為,“不管事實上生活及其他設施如何粗糙,保留地本身乃是一個家,一個安身之處,一個印第安人特性的可知可感的象徵”。 到後來,大凡有保留地的印第安人通常被認為是幸運的,因為這意味著他們有家可歸,有根可尋,有部落親情可依。因此,不少離開保留地進入主流社會的人,後來又重新回到保留地。 至今很多印第安人仍生活在貧困而擁擠的保留地,這種種族與文化的情結或許是重要因素。
保留地制度在美國歷史上所發揮的上述複雜的作用和功能,已經超出了簡單的道德善惡的評判範圍。保留地制度作為一種歷史現象,對美國西部的開發起過推動作用;作為種族壓迫的工具,它給印第安人造成了靈與肉兩方面的巨大不幸;作為種族之根的依託,它已為後來美國印第安人的社會生活所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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