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於修改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的決定的通知

《印發關於修改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的決定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07-10-17發布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汕頭市
【發布文號】汕府〔2007〕133號
【發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2007-10-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汕頭市

檔案內容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於修改〈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的決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關於修改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的決定
(2002年7月19日市人民政府汕府〔2002〕121號頒布根據2003年1月3日第十屆七十九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關於修改〈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第三條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年 10月17日《關於修改〈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汕頭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汕頭市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汕頭市江、海堤圍的建設管理,確保堤圍維修管養的資金投入,進一步提高堤圍的抗災防災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以下稱中心城區)堤圍防護受益範圍內的農戶、農場、水產養殖場、工商等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均屬堤圍防護費的納費人(以下簡稱納費人),應按本辦法規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堤圍防護費”。
四、第四條、第七條中的“市區”修改為“中心城區”。
五、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業、商業零售(含批發零售兼營)、物資供銷、進出口貿易(外貿企業除外)、糧食部門(軍隊糧油定價供應,儲備糧油輪換除外)、修理服務、出版業、公用事業、各類聯營企業等按營業(銷售)總額計征1.0‰。
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築安裝、郵政電信、文化娛樂等按應稅營業額計征1.0‰。”
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發展和改革部門批准立項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堤圍防護費減半徵收。”
六、第五條增加第三款“凡是受堤圍防護費徵收單位委託向納費人代征堤圍防護費的代征單位以及由代征單位委託代徵稅款的單位,有義務代扣代繳堤圍防護費。”
七、第六條第二款中的“《汕頭市堤圍防護費專用收據》”修改為“堤圍防護費繳款憑證”。
八、第七條增加第三款:“市水利、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堤圍防護費的徵收及使用情況。”
九、第十一條修改為:“納費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確無能力繳納堤圍防護費的,應向徵收或代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市水利、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給予減費或免費。
按照《汕頭經濟特區舊城區改造若干優惠辦法》的規定,符合免予繳納堤圍防護費的舊城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憑市舊城區改造計畫批准檔案及市舊城區改造辦公室審核同意的文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有關部門辦理免徵堤圍防護費手續。”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潮陽區、潮南區、澄海區、南澳縣堤圍防護費的徵收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汕頭市市區堤圍防護費徵收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