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村民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村民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在1997.10.0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村民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0.07
  • 實施時間:1997.10.07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村民委員會工作規定》業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撫順市村民委員會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適應農村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
第三條 村委會應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保障監督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支持、幫助下進行工作,並協助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條 村委會的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並教育村民遵守和執行;
(二)組織村民發展農業生產,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經營,發展村辦企業,鞏固和壯大集體經濟,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並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三)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農電水利設施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
(四)辦理本村的教育、文化、衛生、科技、人口、社會福利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協助人民政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持良好的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調解民間糾紛,增進村民團結、民族團結、家庭和睦;
(七)教育和組織村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實行計畫生育、依法服兵役、交納稅款、完成國家定購任務、向鄉村集體上交提留和統籌費、承擔義務工等;
(八)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工廠、礦場、油田和交通、電力、通訊等設施;
(九)教育村民尊老愛幼,尊重婦女,擁軍優屬,勤儉節約,移風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制止賭博活動等,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十)村委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
(十一)支持共青團、婦女、民兵等組織開展活動;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等;
(十三)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村委會的區域範圍應根據地理條件、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民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委會一般設在自然村;幾個自然村可以聯合設立村委會;大的自然村可以設立幾個村委會。
村委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村委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委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和辦法,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由村委會提出方案,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第七條 村委會根據需要可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社會福利(民政工作)、計生文衛、生產管理等二級工作委員會。村委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二級工作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委會可以不設下屬的二級工作委員會,由村委會成員分工負責各委員會的工作。
第八條 村委會可以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九條 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有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問題,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撤換和補選村委會的成員。
第十條 村委會要堅持辦公會議制度。村委會每月要召開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也可以根據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由村委會主持召開一次,聽取村委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村委會的各工作委員會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每月召開一次,討論各自工作。
第十一條 村委會要建立學習制度。每月至少組織學習一次有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方面的檔案,不斷提高幹部的思想政治水平。村委會成員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密切聯繫民眾,熱心為村民服務,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二條 村委會應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出本村三年任期目標和年度發展計畫及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
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由村委會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 村委會要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務事業所需的費用,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並可以向本村經濟組織或者村民籌集。村委會的收支帳目、工程招投標、救濟款物發放、義務工分配、招工就業指標、計畫生育、戶口管理、房基地分配、幹部工資獎金收入和村重大發展規劃等都應當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經濟組織的監督。
第十四條 村委會決定事項的時候,要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村委會進行工作要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堅持走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村委會應當對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編入村民小組的人,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十六條 村委會具有自治權。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委會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委會組織,但都應當遵守村規民約或村民自治章程。所在地的村委會討論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需要他們出席會議的時候,他們應當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條 村委會區域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積極支持村委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村委會工作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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