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撫順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

印發《撫順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在1997.10.07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撫順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0.07
  • 實施時間:1997.10.07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撫順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規定》業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撫順市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居民委員會的建設,促進城市社會主義民主和城市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是城市(包括縣轄鎮)按居民居住地區建立的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條 居委會的任務:
(一)向居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動員居民回響政府號召,對居民進行社會公德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
(二)發動和組織廣大居民搞好家庭和環境衛生,努力創建衛生整潔、環境優美的文明社區;
(三)開展尊老敬賢愛幼活動,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
(四)做好人民調解工作,調整居民之間的一般糾紛;
(五)開展民眾性的治安保衛工作,協助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搞好本居住地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預防保健、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擁軍優屬、社會救濟、青少年教育等社會公益福利事業;
(八)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事業,管理本居委會的財產,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九)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和外來人口管理等工作;
(十)及時向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並提出建議。
第四條 居委會的區域範圍根據地理條件、居民居住狀況等情況進行劃分。市區一般為五百至一千戶,縣城鎮為三百至五百戶。
居委會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縣、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條 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均由居民依法民主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戶數由5至7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民政福利、公共衛生、計生婦女等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由居委會副主任或委員兼任。
第六條 居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因身體健康狀況及其他原因不能擔任職務的,可進行改選或補選。居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能密切聯繫民眾,熱心為居民服務,得到居民信賴,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身體較好,有一定組織活動能力的人擔任。
第七條 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居民小組一般為20至30戶,由居民推薦組長1人。
第八條 居委會在居民委員會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的指導下,組織本居住區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同時,協助基層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開展與居民利益有關的一些工作。
第九條 居委會區域範圍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積極支持配合居委會開展工作。
第十條 居委會應建立和健全工作、學習、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財務公開等制度,定期召開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會議,各工作委員會議及居民小組聯席會議,每年至少二至三次;向居民報告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
第十一條 居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制,團結互助、做好工作。
第十二條 居委會的權利:
(一)居委會可以自行開展有關居民生產、生活的服務事業。居委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
(二)居委會興辦經濟實體,具有生產、經營自主權。所得利潤除依法交納國家稅收外,所剩款項可以自由支配,部分用來支付幹部的補貼,部分用於擴大再生產和公益積累,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或包辦,侵犯其經濟利益。居委會收支情況要及時公開,接受居民監督,真正體現居民自治的原則。
(三)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後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無權罷免。
(四)居委會必須向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凡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必須提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居委會有權監督全體居民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第十三條 居委會幹部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熱愛居委會工作,積極認真地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四條 居委會幹部要貫徹執行民眾路線的工作方法,經常深入居民民眾,加強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本居住地區的基本情況及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五條 居委會要妥善處理中心工作和經常性工作的關係,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切實有效地搞好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居委會幹部要善於把自身業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密切結合起來,通過實際工作加強學習,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居委會主任、副主任的津貼、補貼費和辦公費,由地方財政按有關規定撥給,不得拖欠、苛扣。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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