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廣州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在1997.01.27由廣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廣州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1.27
- 實施時間:1997.03.01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促進各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區、縣級市審計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
第三條 內部審計是指對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活動。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和監督,同時接受同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審計局負責轄區內的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以及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的要求,制定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部門、單位依法建立和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必需的審計人員;
(三)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容審計人員;
(四)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積極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
(五)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的合法權益;
(六)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支持內部審計機構獨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二)研究、部署和檢查本部門、本單位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情況匯報;
(三)審核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督促有關單位落實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
(四)為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幫助改善生活、工作待遇和評聘專業職務等;
(五)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下列部門、單位應當設定內部審計機構
(一)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事業單位;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金融機構;
(三)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
第八條 經濟事項相對簡單,沒有下屬單位或下屬單位較少及規模較小的政府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可以獨立設定專職審計人員,但不得與財務或其他部門合署辦公。專職審計人員的級別應與本部門、本單位的同級財務人員相同,並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條 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和審計人員的配備情況應當報同級審計部門備案。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和調動,應事前徵求上一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配備的審計人員數量應與審計工作量相適應,並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和年齡結構,使審計人員保持相對穩定。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事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部門、單位可根據審計工作的實際,設立總審計師,設定專職或兼職審計人員,建立審計監督網路。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是:
(一)對財務預算的執行和財務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和調查;
(三)對固定資產投資的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本部門、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合作項目的契約執行情況、經營狀況及其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下屬單位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和經濟實績進行審計監督和評議;
(八)對內部控制制度和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和評議;
(九)對單位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內部審計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十)配合國家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
(十一)對其他需要內部審計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對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行業審計調查。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下列的職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檔案、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帳表,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查看財務會計軟體內容;
(三)參加或召開涉及審計方面的工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按照規定索取有關檔案、資料等證明材料,複印有關證據,審計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經部門、單位負責人同意,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應建議單位負責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採取封存帳冊和資產等臨時措施。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凡涉及應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應依照有關規定移交人事、監察部門和法務部門處理。
(八)根據本部門、單位的授權,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經濟處罰;
(九)向上級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同級審計機關反映審計工作的重大問題;
(十)協助審計機關檢查其出具審計意見的落實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工作程式:
(一)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和本部門、本單位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部署,制訂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在具體執行前,制訂審計方案。審計工作計畫、方案應報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施行。
(二)實施審計應當組成審計組,並在進點實施審計三天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三)審計實施結束,審計組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函復內部審計機構,逾期沒有函復的視為無異議。
(四)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和被審計單位的函復意見一併送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該主要負責人應當在30日內審定審計報告。
(五)內部審計機構根據主要負責人審定的審計報告,對審計認定的事實、審計事項的評價和建議,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需要依法處理的,應當出具審計決定書。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自送達被審計單位之日起生效。
(六)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自收到審計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該主要負責人在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更改的決定。在提出異議期間審計決定不中止執行。
(七)內部審計機構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後續審計,應檢查採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八)審計結束後,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整理審計資料,建立審計檔案,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可作為審計機關、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本單位應當保證其審計經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建議,或報請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或監察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檔案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財產和資金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由其所在部門、單位或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的;
(二)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
(三)弄虛作假的;
(四)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應當向審計人員所屬部門、單位提出要求審計人員迴避的申請.
審計人員認為自己與被審計單位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計的,應當向所屬部門、單位提出迴避申請。
審計人員是否迴避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 非國有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6日頒發的《廣州市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