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縣農村客運發展暫行規定

為滿足廣大農村民眾安全經濟便捷出行和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加快推進農村客運網路的建立和完善,促進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貴州省道路運輸條例》,以及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農村客運的意見》(黔府發〔2008〕3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江自治縣農村客運發展暫行規定
  • 第一章: 總   則
  • 目的1:滿足廣大農村民眾安全,便捷出行
  • 目的2: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縣區域內發展農村客運,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的農村客運是指縣域範圍內所有客運班車,主要為農村居民出行服務,具有公益性質的道路客運方式。
農村客運班線是指在符合安全通行的條件下村通客運,開行鄉鎮或縣至所屬村委會(行政村)的客運班線。
第四條 農村客運發展,要堅持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同步並適當超前;堅持農村公路建、管、養、運並重,路、站、運協調發展;堅持立足農村民眾出行需求,合理布局客運網路;堅持政府政策引導,經營者市場化、集約化、規範化經營;堅持以人為本,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社會效益優先,兼顧農村民眾承受能力;堅持自律和監管並重,確保全全,科學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成立農村客運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定農村客運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做好農村客運發展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農村客運管理工作;
安監部門負責對農村客運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交警部門負責對農村客運的客運車輛實行動態監管;
公路部門負責對農村客運公路實施安全保暢工作;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轄區內農村客運的日常監管。
第二章 農村客運的線網規劃
第七條 縣級農村客運線網的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
第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農村客運工作的領導,根據縣級農村客運線網規劃,結合本地鄉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情況、經濟條件等實際,制訂本鄉鎮農村客運發展規劃,提出工作方案,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在農村公路、鄉鎮客運站、候車亭建設和線路規劃上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條 農村客運場站、候車亭等附屬設施按權屬關係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壞、損毀。
第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農村客運線網的規劃:
(一)要根據全縣現有的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養護、農村客運站、候車亭的實際情況,結合今後農村公路與農村客運站建設規劃,合理布局農村客運線路,儘可能擴大農村客運線路的覆蓋人口數。
(二)要以鄉鎮客運站為依託,積極構建縣到鄉鎮、鄉鎮到行政村、行政村到行政村之間的客運線路網路,實現通村班車和縣通鄉鎮班車的有效銜接,引導客運車輛向農村延伸發展,形成縣、鄉鎮、村一體化發展客運網路。
第三章 農村客運的經營許可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建成後,交通部門應及時組織驗收,凡驗收合格的,原則上可以開通客車。
對未組織驗收,但路況較好的農村公路,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交通、交警、安監等有關部門共同對其是否可以通行客車進行評估,經評估可以通行客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即可批准開通農村客運班車。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參加營運的客車應符合商務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規定的車型,其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二)營運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三級以上,並經綜合性能檢測合格。
(三)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年審有效;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年內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現有農村客運經營者符合上述規定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請新開行的農村客運線路或優先原線路延伸經營。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經營的,應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資料包括申請經營的具體線路方案,以及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經營範圍、經營主體、經營期限、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線路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等許可事項,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農村客運的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客運推行公司化經營模式,積極推行片區集約化經營。對原有的個體經營戶和各種非法營運的車輛,要引導其積極進行公司化改造,實行農村客運班線資源重組,對現有運力根據需要進行整合,並視其車輛技術狀況等擇優選用。
第十六條 農村客運可採取以下經營方式:
(一)在農村客運剛起步的區域,可採取區域專營模式,將一個區域的農村客運班線交給1至2家客運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特許經營。專營企業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二)在客源較多的區域,應逐步對客運班線實行公交化模式運營,促進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
(三)在客運量較少的區域,可允許企業實行長短結合,冷熱結合或開行日班、隔日班、趕場班等方式運行農村客運班車。
通村班車可根據客源情況,實行班車預約、包車等多種形式的運輸服務,包車運輸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八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行駛,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
第十九條 根據農村的實際,旅客乘車時,可攜帶少量農副產品或少量無毒、無刺激氣味的生產資料,但不得影響車內行人通道。嚴禁客運車輛超載超速運行。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二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
第五章 農村客運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二十三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乘車。
第二十四條 嚴禁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農村客運經營。
第二十五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要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定期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三級以上。
第二十六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要建立農村客運車輛技術檔案,檔案包括車輛出廠數據、主要部件更換情況、維護、維修、檢測記錄、移動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二十七條 農村客運經營者要嚴格遵守有關經營服務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安全生產有關制度和操作規程,提供優質、安全服務。
第六章 農村客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安監和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客運的安全監管。客運線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聯組和村委會,對經營者經營活動實行監督,督促企業(經營者)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嚴禁農用車、麵包車、拖拉機、二輪機車、三輪機車和各種報廢車非法載客。
第三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聯組應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對不符合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貴州省道路運輸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各基層交管站要加強對轄區內農村客運站、農村客運服務質量、農村客運班線的監管,建立農村客運企業的質量信譽考評機制,提高農村客運企業的服務質量和競爭力。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未出示有關《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它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暫扣,並按有關規定程式實施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客運經營者,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以及我省相關法規、規章,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自治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