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991年國際著作權令

印度1991年國際著作權

(1991年9月30日,第SO.657(E)號法令)

為行使1957年著作權法(1957年第14號令)賦予的權利,並同時取代1958年的國際著作權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度1991年國際著作權
內容,明細表,附註,

內容

印度1991年國際著作權
(1991年9月30日,第SO.657(E)號法令)
為行使1957年著作權法(1957年第14號令)賦予的權利,並同時取代1958年的國際著作權令,中央政府特此制定法令如下:
1、(1)本法令稱為1991年國際著作權令。
(2)該法令自發布於政府公報之日起生效。
2、在本法令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
(a)“伯爾尼聯盟國”即指屬於伯爾尼著作權聯盟的成員國之一的國家,其中包括在明細表中第I部分和第II部分中提到的國家;
(b)“錄音製品著作權公約國”即指已認可、接受或同意加入,於1971年10月29日達成的,關於保護錄音製品所有著作權免受非法複製品的侵害,或為免受侵害而採取的法律程式的有關公約的國家,其中包括明細表中第Ⅴ部分提到的國家;
(c)“明細表”是指本法後面附帶的明細表;
(d)“世界著作權公約國”是指已認可、接受或同意加入世界著作權公約的國家,包括明細表中第Ⅲ、Ⅳ、Ⅵ部分提到的國家。
說明:“錄音製品”是指將幾種聲音完整合成的錄音製品。
3、根據第5段規定,1957年的著作權法中的規定(1957年第14號令)(將在下文中提到的法令),除了第Ⅷ章以及專門適用於印度作品的條款之外,所有條款均適用於以下事項:
(a)在明細表中第Ⅰ、Ⅱ、Ⅲ、Ⅳ部分提到的國家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的製品,其地位類似於在印度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的製品;
(b)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不屬於明細表中第Ⅰ、Ⅱ、Ⅲ、Ⅳ部分提到的國家的製品,但作者在該製品發行時或雖已死亡但在去世時,屬於上述明細表第Ⅰ、Ⅱ、Ⅲ、Ⅳ部分提到的國家的國民,則其擁有的權利如同有印度公民身份的或居住在印度境內的作者。
(c)雖然未出版發行,但在製作及正在出版過程中,該作者屬明細表中第Ⅰ、Ⅱ、Ⅲ、Ⅳ部分提到的國家的國民或居住在上述國家境內,則其擁有與同時期印度公民同等權利;
(d)由合法的公司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的製品,該公司根據明細表中第Ⅰ、Ⅱ、Ⅲ、Ⅳ部分提到的國家法律依法設立,則該公司擁有的權利如同依據印度有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以及
(e)正在製作的唱片,其製作人屬於明細表中第Ⅴ部分提到的國家的國民或根據該國仍然生效的法律成立的公司,則該製作人擁有的權利如同同時期的印度國民或根據印度相應法規設立的公司。
說明:“唱片”是指能夠記載聲音並可被複製加工的唱片、磁帶、打孔式卷帶或其他儀器,但不包括影片膠片的聲音軌跡製品。
4、雖然第3條(a)項有所規定,本法第32條第(1)款將:
(i)不適用於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於明細表中第Ⅰ、Ⅱ部分中提到的伯爾尼聯盟國的製品;
(ii)僅適用於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於明細表中第Ⅲ、Ⅳ部分中提到的世界著作權公約國的,但必須依照印度章程譯成英語明細表所指定語言的製品。
5、第32條(不包括第(1)小節)、第32A條、第32B條中規定適用於,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於明細表第Ⅰ部分提到的伯爾尼聯盟國和第Ⅲ部分提到世界著作權公約國的製品。
6、製品享有的著作權不應超過其在原始出版國享有的權利。
說明:“原始出版國”在本段中的含義是指下述國家:
(a)當製品在某個伯爾尼聯盟國或世界著作權公約國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的情況下,則為該國家;
(b)當製品在一個屬於伯爾尼聯盟或世界著作權公約的國家以及另一個不屬於兩個協約國的國家同時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的情況下,則為前一個國家;
(c)當一個製品同時在幾個伯爾尼聯盟國首次製作並出版發行,則為對該作品的著作權規定了最短的保護期的國家;
(d)當一個未發行的或已製作並出版的製品,其作者為非伯爾尼聯盟國或世界著作權公約國的其他國家公民,或製品出版時作者居住在該國家,則為對其著作權規定了較長的保護期的該國家。
7、1958年的國際著作權令將於本法發行時失效。

明細表

第Ⅰ部分:認可/接受/同意1971年公約規定的伯爾尼聯盟國
(參照第2段(a)小節)
1、澳大利亞
2、奧地利
3、巴爾巴多斯
4、貝寧
5、巴西
6、保加利亞
7、布基那法索
8、喀麥隆
9、中非共和國
10、智利
11、哥倫比亞
12、剛果
13、哥斯大黎加
14、象牙海岸
15、賽普勒斯
16、捷克斯洛伐克
17、丹麥
17A、厄瓜多
18、埃及
19、芬蘭
20、法國
21、加彭
22、德國
22A、加納
23、希臘
24、幾內亞
25、幾內亞比索
26、梵地剛
27、宏都拉斯
28、匈牙利
29、義大利
30、日本
31、賴索托
32、賴比瑞亞
33、利比亞
34、盧森堡公國
34A、馬拉威
35、馬來西亞
36、馬里
37、毛利塔尼亞
38、模里西斯
39、墨西哥
40、摩納哥
41、摩洛哥
42、荷蘭
43、尼日
43A、巴拉圭
44、秘魯
45、波蘭
46、葡萄牙
47、盧安達
48、塞內加爾
49、西班牙
50、蘇利南
51、瑞典
52、多哥
53、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54、突尼西亞
55、英國
56、美國
57、烏拉圭
58、委內瑞拉
59、南斯拉夫
60、薩伊
61、尚比亞
第Ⅱ部分:將要認可/接受/同意1971年公約規定的伯爾尼聯盟國
(參照第2段(a)小節)
1、阿根廷
2、巴哈馬群島
3、比利時
4、加拿大
5、查德
6、斐濟
7、冰島
8、愛爾蘭
9、以色列
10、黎巴嫩
11、列支敦斯登
12、馬達加斯加
13、馬爾他
14、紐西蘭
15、挪威
16、巴基斯坦
17、菲律賓
18、羅馬尼亞
19、南非
20、斯里蘭卡
21、瑞士
22、泰國
23、土爾其
24、辛巴威
第三部分:已經認可/接受/同意1971年公約規定的世界著作權公約國
(參照第2段(d)小節)
1、阿爾及利亞
2、澳大利亞
3、奧地利
4、巴哈馬群島
5、孟加拉國
6、巴貝多
7、玻利維亞
8、巴西
9、保加利亞
10、喀麥隆
11、哥倫比亞
12、哥斯大黎加
12A、賽普勒斯
13、捷克斯洛伐克
14、丹麥
15、多米尼加共和國
16、薩爾瓦多
17、芬蘭
18、法國
19、德國
20、幾內亞
21、梵地剛
22、匈牙利
23、義大利
24、日本
25、肯亞
26、墨西哥
27、摩納哥
28、摩洛哥
29、荷蘭
30、尼日
31、挪威
32、巴拿馬
33、秘魯
34、波蘭
35、葡萄牙
36、韓國
37、盧安達
38、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39、塞內加爾
40、西班牙
41、斯里蘭卡
42、瑞典
43、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44、突尼西亞
45、英國
46、美國
47、南斯拉夫
第IV部分: 將要認可/接受/同意1971年公約規定的世界著作權公約國
(參照第2段(d)條)
1、安道爾共和國
2、阿根廷
3、比利時
4、貝里斯城
5、哥倫比亞
6、加拿大
7、智利
8、古巴
9、厄瓜多
10、斐濟
10A、加納
11、希臘
12、瓜地馬拉
13、幾內亞
14、海地
15、冰島
16、愛爾蘭
17、以色列
18、寮國
19、黎巴嫩
20、賴比瑞亞
21、列支敦斯登
22、盧森堡公國
23、馬拉威
24、馬爾他
25、模里西斯
26、紐西蘭
27、尼加拉瓜
28、奈及利亞
29、巴基斯坦
30、巴拉圭
31、菲律賓
32、瑞士
33、蘇聯
34、委內瑞拉
35、尚比亞
第V部分: 錄音製品著作權公約國
(參照第2段(b)條)
1、阿根廷
2、澳大利亞
3、奧地利
4、巴貝多島
5、巴西
6、布吉納法索
7、智利
8、哥斯大黎加
9、捷克斯洛伐克
10、丹麥
11、厄瓜多
12、埃及
13、薩爾瓦多
14、斐濟
15、芬蘭
16、法國
17、德國
18、瓜地馬拉
19、梵地剛
20、宏都拉斯
21、匈牙利
22、以色列
23、義大利
24、日本
25、肯亞
26、盧森堡公國
27、墨西哥
28、摩納哥
29、紐西蘭
30、挪威
31、巴拿馬
32、巴拉圭
33、秘魯
34、韓國
35、西班牙
36、瑞典
37、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38、英國
39、美國
40、烏拉圭
41、委內瑞拉
42、薩伊

附註

1、公布日期為199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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