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所得稅

印度尼西亞所得稅指印度尼西亞政府對個人、公司及其他實體的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預扣稅三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居民和非居民。凡在印尼居住時間在183天以上者,被視為居民,居住時間不足183天者被視為非居民。對居民就其印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包括遺產繼承所得)徵稅; 對非居民,僅就其印尼國內的全部所得徵稅。在計算應稅所得時,居民納稅人可以扣除養老基金、為雇員捐繳的養老金以及由僱主負擔的一定比 例的社會安全保險費。個人所得稅採用夫婦合併申報制,實行三級超額累進稅率,1984年最低一級稅率為15%,最高一級稅率為35%。公司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常駐公司和非常駐公司,包括合作社、基金會和外國公司的常設機構。凡在印尼設立的任何組織均被視為常駐公司 (包括外國公司的常設機構) ,否則被視為非常駐公司。

對常駐公司就其在印尼國內外的全部所得徵稅; 對非常駐公司僅就其在印尼國內的所得徵稅。公司所得稅以納稅人每一個財政年度的所得總額減去允許扣除的成本費用額後的純所得額為課稅對象。一般納稅人適用與個人所得稅相同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但對附屬公司、石油和煤氣公司及開採礦物資源的納稅人,其適用稅率另有特殊規定。預扣稅的對象主要是支付給居民或非居民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技術管理費,以及在印尼的外國公司常設機構正常所得稅後的所得,實行比例稅率,1984年稅率分別為15%或20%。居民納稅人負擔的預扣稅,在計算繳納正常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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