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議會

印尼議會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人民協商會議印尼語:Majelis Permusyawaratan Rakyat Republik Indonesia)是印度尼西亞的國家立法機關。人民協商會議實行兩院制,由人民代表會議和地方代表理事會共同組成,負責制定、修改和頒布憲法,並對總統進行監督。如總統違憲,有權彈劾罷免總統。每5年換屆選舉。本屆人民協商會議於2014年10月成立,共有議員692名,包括560名人民代表會議議員和132名地方代表理事會成員。人民協商會議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現任主席為祖爾基夫里·哈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尼議會
  • 外文名:Majelis Permusyawaratan Rakyat Republik Indonesia
  • 時間:1945年8月
  • 制度兩院制
  • 架構:人民代表會議地方理事會
  • 連任限制:無(五年)
  • 主席:基夫里·哈桑 自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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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史

1945年8月印尼獨立後不久,成立中央國民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和制定國家大政方針。1950年,成立臨時國會。1955年,首次舉行全國大選,正式組建制憲國會。1959年,蘇加諾總統宣布實行“有領導的民主”,解散制憲國會,成立由其本人指定議員的互助國會。1960年,互助國會議員加上社會各界人士、地方代表組成臨時人協。
1965年蘇哈托掌權後,臨時人協繼續工作。1971年印尼大選後,人協正式成立。在蘇哈托執政的32年間,人協由政黨、軍警、行業及地方代表等組成,成員由920人增至1000人。在1000名人協定員中,有500名為國會議員,其中400名由專業集團黨、建設團結黨和民主黨三大政黨按選舉得票比例分配,另100名為軍人代表,由總統根據軍方推薦任命。國會之外的其餘500名議員中,有50名為軍隊代表,100名為社會名流和各界代表,均由總統任命。另外350名為政黨代表和地方代表,由三大政黨和地方省代表按規定比例產生。
1998年蘇哈托下台後,印尼通過四次修憲確立新的議會制度,規定人協由全民直選的國會議員和地方代表理事會成員組成。2004年,印尼首次選出550名國會議員和128名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2009年4月9日,印尼舉行新一屆議會選舉。選舉將產生560名國會議員和132名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新一屆國會議員和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已於10月1日宣誓就職,並組成新一屆人協。

地位及職權

印尼實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議會職權及其與國家元首、政府、最高司法機關、憲法監督等機構之間的關係如下:
(一)人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修改和頒布憲法;根據大選結果任命總統、副總統;在總統、副總統被憲法法院判定違憲時,根據國會建議決定是否進行彈劾;在總統、副總統其中一人或兩人均無法行使職能時,根據相關規定選舉、任命接替者。
(二)國會是國家立法機構,擁有立法權、預算審批權、法律監督權和修正權。並擁有法律實施中的質詢、調查權。具體職能包括提出法律草案,制定法律;確定國家財政預算並監督其實施過程;審議國家財政審計署的報告;審議總統關於宣布緊急狀態、對外宣戰、與外國締結和約或其他條約等。
國會與總統互相制約。國會不能解除總統職務,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若總統被憲法法院判定違憲,國會有權建議人協召開特別會議追究總統責任。在立法過程中,任何法案的通過均需經國會與總統共同認可,未能達成共同認可的法律草案在國會同一會期內不得重複提出。草案經總統簽批生效或在30日內自動生效。
國會與政府和法務部門的關係主要體現在其立法權、人事權和監督權方面。國會通過制定法律確立各國家機構的基本職權和運行規則,並對其實際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如發現問題有權提出質詢、調查等要求,相關部門必須接受。人事方面,國會有權推舉國家財政審計署人選;批准總統提交的委任和解除司法委員會委員的報告;批准司法委員會建議的最高法院法官人選;推舉三分之一憲法法院法官人選;推舉反貪委員會人選;批准央行行長人選;推舉大選委員會人選;批准警察總長和國民軍司令等;對總統任免駐外大使和接受外國大使提供建議。
同時,政府官員可在總統指定下參與國會立法討論。檢察院、法院、反貪委員會等司法機關可對國會議員進行調查。
(三)地方代表理事會主要職能包括:向國會提交有關地方自治、合併和擴建新區以及自然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法案並參與討論;參與討論並監督預算、稅收、教育、宗教等法律的實施情況;向國會提出審計署人員人選的參考意見。

人協

全稱人民協商會議。國家立法機構,由人民代表會議(國會)和地方代表理事會共同組成,負責制定、修改和頒布憲法,並對總統進行監督。如總統違憲,有權彈劾罷免總統。每5年換屆選舉。本屆人協於2014年10月成立,共有議員692名,包括560名國會議員和132名地方代表理事會成員。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現任主席為祖爾基弗利·哈桑(ZulkifliHasan)。

國會

全稱人民代表會議。國家立法機構,行使除修憲之外的一般立法權。國會無權解除總統職務,總統也不能宣布解散國會;但如總統違反憲法,國會有權建議人協追究總統責任。本屆國會於2014年10月成立,共有議員560名,兼任人協定員。任期五年。設議長1名,副議長4名。現任議長為瑟迪亞·諾凡多(Setya Novento)。
人民代表會議政黨人民代表會議政黨
本屆國會共有10個派系,即民主鬥爭黨派系(18.95%),專業集團黨派系(14.75%),大印尼運動黨派系(11.81%),民主黨派系(10.19%),民族覺醒黨派系(9.04%),國家使命黨派系(7.59%),繁榮公正黨派系(6.79%),民族民主黨派系(6.72%),建設團結黨派系(6.53%),民心黨派系(5.26%)。
地方代表理事會
系2004年10月新成立的立法機構,負責有關地方自治、中央與地方政府關係、地方省市劃分以及國家資源管理等方面立法工作。成員分別來自全國33個省級行政區,每區4名代表,共132名,兼任人協定員。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現任主席為穆哈默德·薩勒(Mohammad Saleh)。

議員選舉

根據印尼2008年3月新修訂的《大選法》,印尼議會選舉每5年舉行一次,以全民直選方式選舉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和地方議會(省、縣/市)的成員。選舉由印尼全國、省和縣/市的大選委員會(KPU)負責組織。全國大選委員會為獨立機構,成員由國會推舉,總統任命。國會議席按人口比例劃為若干選區,參選政黨在各選區根據得票率分配議席,但全國得票率不足2.5%的政黨不得進入國會。2009年大選中,印尼國會將選出560名議員。全國分為77個選區,每個選區3至10個議席不等。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席則為每個一級行政區4人,2009年大選中,全國33個一級行政區共將選出132名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
《大選法》規定,凡年滿17周歲或已婚的印尼公民均有選舉權,但現役軍警不行使選舉權。合格選民需在相應的選舉委員會進行登記後方能行使投票權。
競選國會和各級地方議會席位的是政黨,獨立人士無權參選。參選政黨需通過印尼法律人權部審核,提名的議員候選人應為年滿21周歲的印尼公民;具有高中以上或與高中相當的文化程度;忠於建國五基和四五憲法;未服過5年以上徒刑;國家公務員、軍警、國企負責人及其他公職人員無權參選。競選地方代表理事會成員的是個人,也可有政黨背景,其餘要求與國會議員候選人相同。議員無當選次數限制,可連選連任。
印尼自建國以來已於1955年、1971年、1977年、1982年、1987年、1992年、1997年、1999年、2004年、2009年舉行了10次議會選舉。
2004—2009年印尼國會議席分配如下:
政 黨
議席
全國得票率百分比
政 黨
議席
全國得票率百分比
專業集團黨
128
21.58
新月星黨
11
2.62
民主鬥爭黨
109
18.53
國家民主團結黨
5
1.16
建設團結黨
58
8.15
關注民族專業黨
2
2.11
民主黨
57
7.45
先鋒黨
2
0.77
民族覺醒黨
52
10.57
印尼團結公正黨
1
1.26
國家使命黨
52
6.44
獨立雄牛國民黨
1
1.08
繁榮公正黨
45
7.34
印尼平民主義國民黨
1
0.81
改革之星黨
13
2.44
印尼維護民主黨
1
0.75
繁榮和平黨
12
2.13

組織結構

人協

領導層由1名主席和3名副主席組成,由人協全會選舉產生。主席的職權為:主持人協會議,宣布會議結果;代表人協對外宣講、執行人協決議;就人協決議與總統和其他國家機構負責人進行協商;代表人協應對司法訴訟;根據人協決議對人協定員進行懲處;制定人協的發展方向和大政方針等。
印尼人協常設委員會有榮譽局,負責審議考核成員考勤、違規、違紀行為。人協還可根據需要設立特別委員會,由人協領導和35至70名議員組成,完成人協交待的具體工作。

國會

領導層由1名議長和3名副議長組成,由國會全會選舉產生。議長職能為:主持會議,宣布會議結果;代表國會對外宣講、執行國會決議;就國會決議與總統和其他國家機構領導人進行協商;代表國會應對司法訴訟;根據國會決議對國會議員進行懲處;制定國會的發展方向和大政方針等。
印尼國會的常設委員會有:
1.協商局:負責制定國會年會議程、安排日程,處理議案時間表,向國會領導提供政策性建議,向國會各委員會分配議案等。
2.工作委員會:共11個,除議長、副議長外,各議員均須加入某個工作委員會:
第一委員會,負責國防、外交和情報事務。
第二委員會,負責內政、地方自治、政府機構和國土事務。
第三委員會,負責法律法規、人權與安全事務。
第四委員會,負責農、林、牧、漁、海洋與糧食事務。
第五委員會,負責交通、通訊、住房、公共工程、農村和落後地區建設事務。
第六委員會,負責工貿、投資、合作社、中小企業、國有企業事務。
第七委員會,負責能源、礦產、科研、環境事務。
第八委員會,負責宗教、社會和婦女事務。
第九委員會,負責人口、衛生、勞工和移民事務。
第十委員會,負責教育、青年、體育、旅遊、文化、藝術事務。
第十一委員會,負責銀行、金融、國家發展計畫事務。
3.內務局,負責國會預算、議員福利等內部事務。
4.立法局,輔助起草法律草案,確定討論法律草案的先後次序,與各工作委員會一起監督法律法規的實施等。
5.議會間合作局,負責印尼國會與外國議會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事宜。
6.榮譽局,負責審議考核國會議員考勤、違規、違紀問題。
地方代表理事會
領導層由1位主席和2位副主席組成,由地方代表理事會全會選舉產生。主席職能為:主持地方代表理事會會議,宣布會議決議;代表地方代表理事會對外宣講、執行地方代表理事會決議;就地方代表理事會決議與總統和其他國家機構領導人進行協商;代表地方代表理事會應對司法訴訟;根據地方代表理事會決議對議員進行懲處;制定地方代表理事會的發展方向和大政方針。
地方代表理事會的常設委員會包括四個特別委員會、協商局、榮譽局、立法局、內務局、代表機構間合作局等。
國會和地方代表理事會的關係
國會和地方代表理事會共同組成人協,行使人協職能。地方代表理事會有權向國會提交涉及地方事務的法案並參與討論、提出建議。國會在制定有關預算、涉及地方事務以及稅收、教育、宗教的法案、選舉國家財政審計署人選和審議審計署報告時須徵求地方代表理事會意見。

會議制度

人協

人協會議包括全會、人協領導、黨團領導、議員團體領導人等聯席會議、人協領導人會議、特別委員會會議、榮譽局會議、黨團或成員團體領導人會議等。
全會是人協中最重要的會議。主要任務包括:人協成員宣誓就職;選舉和決定人協領導人;決定建立人協工作委員會;制定或修改憲法;通過國家大政方針;任命總統和副總統;批准國家憲法和人協其他決議;決定是否根據國會要求彈劾總統、副總統;在總統、副總統無法行使職能時選舉接替者等;聽取總統國情咨文並審議。人協每年召開一次全會,以聽取總統國情咨文並審議。
人協制定或修改憲法須三分之二議員出席,其中二分之一議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有四分之三議員出席,其中三分之二議員投贊成票方可啟動彈劾程式。其餘決議通過須超過半數議員出席,簡單多數贊成即可。2009年10月1日,新一屆人協宣誓就職並召開第一次全會。

國會

國會的會議種類包括:全會、特別全會、黨團會議、國會領導會議、協商委員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委員會聯席會議、法律委員會會議、預算委員會會議、內務委員會會議、議會間合作委員會會議、榮譽委員會會議、特別委員會會議、工作委員會會議、工作會議、聽證會、公開聽證會等。
全會是國會最重要的會議。主要任務包括:聽取和評價議長工作規劃與總結;決定法案是否進入正式審議程式;討論並最終決定法案是否通過等。
印尼國會表決法案時一般採取協商一致原則,即儘量爭取出席會議的所有派系同意。如法案在規定時間內因有派系反對無法達成一致,最多可再進行每次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兩輪協商,如仍不能達成一致,則進行投票表決。國會組織法規定,任何性質的國會會議(包括全會、常設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會議等)只要有超過半數的議員參加且來自超過半數的國會派系,會議作出的決定即為有效。
國會年度會議一般從當年的8月16日至次年8月15日,分為四個會期。2008年至2009年會期時間為:2008年8月15日至10月30日,12月1日至22日,2009年1月21日至3月3日,4月13日至7月。

立法程式

總統、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均能提出法律草案,由國會協商局確定每項法案的討論時間。總統提交的法案首先在國會全會進行一般性辯論,並在徵求地方代表理事會意見後進入正式審議程式。國會提交法案需至少13名議員聯署或以工作委員會及其聯盟或立法局名義提出,由國會全會決定是否進入正式審議階段。如法案涉及地方事務或稅收、教育和宗教問題,則同時提交地方代表理事會。總統將指派部長參加討論。地方代表理事會提交的法案由國會協商局指定部門與地方代表理事會成員共同討論,並將結果提交國會全會和總統,進入正式審議階段。
正式審議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在相應的工作委員會和立法局討論,總統指定的政府官員可參加討論。如該法案涉及地方事務,則地方代表理事會也將參加。若各方協商一致或投票通過,則提交國會全會討論。第二階段是國會全會討論,基本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如無法達成一致,則通過投票進行表決,簡單多數票通過。若最終未能通過,則同一會期內不能二次提交。
法案獲得國會和總統一致同意後,於7天內呈交總統正式批准。若15天內未獲批准,國會有權要求總統作出解釋。若30天內未獲批准,則草案自動生效。總統、地方代表理事會提交的法案也經歷相似程式。總統在緊急情況下可頒布政府法規,但須得到國會批准。

議員制度

人協
人協定員的權利是:提出修憲建議;對人協決議進行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自衛權、豁免權;享受一定的禮賓、經費、行政待遇;在本機構會議上發表口頭或書面聲明、意見,只要不違背所在機構規定和道德準則,均不負法律責任。
人協定員的義務是堅持建國五基和四五憲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和睦;置國家利益於個人利益之上;不得兼任公務員、司法人員、軍警成員、國企職員以及使用國家財政預算的部門成員。
國會
國會議員的權利是:提交法律草案權、諮詢權、發表建議權、選舉與被選舉權、自衛權、豁免權;享受一定的禮賓、經費、行政待遇。
國會議員的義務是:堅持建國五基和四五憲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和睦;置國家利益於個人利益之上;不得兼任公務員、司法人員、軍警成員、國企職員以及使用國家財政預算的部門成員。
地方代表理事會
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的權利是:提交法律草案權、諮詢權、發表建議和意見權、選舉與被選舉權、自衛權、豁免權;享受一定的禮賓、經費、行政待遇。
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的義務是:堅持建國五基和四五憲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完整統一和民族和睦;置國家利益於個人利益之上。不得兼任公務員、司法人員、軍警成員、國企職員以及使用國家財政預算的部門成員。

黨團

人協

人協每位議員需屬某一派系。國會議員加入政黨派系,地方代表理事會議員加入地方代表派系,每個派系至少由20人組成。
2004年至2009年人協有8個政黨派系(專業集團黨派系、民主鬥爭黨派系、建設團結黨派系、民主黨派系、國家使命黨派系、民族覺醒黨派系、繁榮公正黨派系、民主先鋒之星黨派系)和1個地方代表派系組成。

國會

國會由政黨派系組成,每一個政黨派系由一個或多個政黨組成,成員最少13人。每一派系均有一位召集人,各派系設有秘書處,國會根據派系人數撥一定經費。2004年至2009年國會共有10個派系,分別為專業集團黨派系(專業集團黨127席+關注民族專業黨2席)、民主鬥爭黨派系(109席)、建設團結黨派系(58席)、民主黨派系(民主黨56席+印尼團結公正黨1席)、國家使命黨派系(53席)、民族覺醒黨派系(52席)、繁榮公正黨派系(45席)、改革之星黨派系(14席)、繁榮和平黨派系(13席)、民主先鋒之星黨派系(新月星黨11席+國家民主團結黨4席+先鋒黨3席+印尼平民主義國民黨1席+印尼維護民主黨1席)。

辦事機構

印尼人協、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的日常工作由各秘書處負責。秘書處領導層有1位秘書長、1位副秘書長和若干秘書長助理組成。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編制,由總統根據機構領導層建議任命。
人協、國會、地方代表理事會秘書處職能類似,主要向相關機構提供技術、行政和專業支持,包括制訂機構預算,起草法案,管理內務,禮賓協調等。各機構可根據需要任命若干專家,協助行使立法職能,由秘書長進行協調。秘書長能成立助理小組,協助機構工作。有關專家和小組可應邀列席相關會議並發表意見。人協定員可自由選擇助手。

對外交往

(一)印尼國會對外交往主要有議會間合作局負責。該局下設國際、地區及雙邊合作三個部門。國會每年的出訪代表團分為以下幾種:
1.領導人代表團。由國會議長或副議長率領,屬互訪性質。對象國負責當地食宿,國際機票自理。
2.考察調研代表團。由國會常設委員會或特別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率領,一切費用自理。
3.議會間合作局代表團。參加各種國際會議,由國會領導人、議會間合作局領導或國會成員率領,一切費用自理。
4.議會雙邊友好小組代表團。由雙邊友好小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率領,受出訪國議會邀請,一切費用自理。
(二)印尼國會與外國議會無定期交往機制,一般訪問都屬互訪性質。每年國會出訪或接待來訪均有一定預算,由議會間合作局秘書處負責掌握。國會領導人代表團和接待外國議會領導代表團每年一般為8個。考察調研團根據國會需要而定。議會間合作局代表團根據國際會議的邀請數量而定,每年一般為20至25個。合作小組代表團根據外國議會邀請而定。
除國會領導人代表團之外的國會代表團出訪均須得到國會領導、成員所在派系、所屬委員會等批准。
(三)2005年3月24日以來,國會議會間合作局雙邊合作處先後成立了38個友好小組,對象國包括中、俄、日、韓、澳等,一般由來自不同工作委員會的10至16位議員組成。國會對華友好小組由16名議員組成,成員分別來自國會7大政黨,9個委員會,召集人為民主黨華人議員葉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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