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斯蒂利亞憲章

即1256—1265年卡斯蒂利亞王國編纂的《七法全書》(Las Siete Partidas)。卡斯蒂利亞國王費爾南多三世時即已開始將各市政法(Fuero)整理統一成通行於全國的法律彙編。1255年阿方索十世編成用於法院判案的小法令集,稱訴訟法(Especulo),同時又編成《王家法典》(Fuero Real)。在此基礎上,編成法律集(Libro de las Leyes或Libro de las Posturas)。14世紀開始稱為《七法全書》(七部律)。包括七個部分一百八十二條,一為自然法和教會法;二為政治法,規定國王與人民的關係;三至六為市民法和私法,包括法院組織和訴訟程式、婚姻家庭法、契約法與商法、繼承法。七為刑法。至1348年正式為阿方索十一世批准。憲章承認卡斯蒂利亞王位的世襲權利及臣民對國王的義務。同時對國王的權力亦加以限制。該法典被西班牙殖民者帶到海外,其不少內容已納入中美洲、南美洲等地一些國家和菲律賓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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