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領軍報業管制

占領軍報業管制是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1個月後,聯合國軍開始對日實行軍事管治,直到1952年4月舊金山條約生效,占領軍撤出。“占領軍報業管制”指這段時期聯合國占領軍對日本報界的整頓和控制,其目的是摧毀為戰爭服務的新聞機構,維護占領軍利益,恢復社會安定秩序。這一時期共分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45年8月至1950年初,重點是對報紙作全面整頓。1945年9月10日,占領軍總司令部在東京設立的第二天即發出《關於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備忘錄》,主要內容有:①為防止報紙、廣播和其他出版物傳播失實和危害治安的訊息,日本帝國政府應發布必要的命令;②占領軍最高司令官將發布布告,旨在把對新聞自由的限制規定在必要的最小程度;③在一段時間內廣播內容宜以音樂為娛樂節目為主,新聞僅限由東京廣播電台播送;④對刊登、廣播謠言或妨礙治安的訊息的新聞媒介將停止其業務活動。9月14日,命令報導美國兵侮辱日本婦女行徑的“同盟通訊社”停止工作19小時,18日又命令刊登文章指責美軍用核子彈大量殺傷非戰鬥人員的《朝日新聞》停刊48小時。9月19日,占領軍總部為日本新聞界制訂《新聞守則》,內容為:①新聞報導必須絕對真實;②不得刊登直接或間接擾亂公共秩序的報導;③不準對聯合國進行無中生有或破壞性的批評;④不得刊登可能招致對占領軍懷疑或怨恨的文章;⑤有關占領軍的動態,非公開發表者不得刊登或評論;⑥新聞報導不得添加編輯的主觀意見;⑦新聞不得為達到宣傳目的而加以渲染或虛構;⑧新聞報導要執行宣傳計畫,不準小題大作、誇大其詞;⑨新聞不得省略或歪曲重要事實和細節;⑩編輯不得為宣傳的需要而不恰當地突出宣傳某人某事。如違反上述規定,將提交聯合國軍事法庭嚴加處置。從9月24日至12月26日,占領軍又相繼頒布《報紙脫離政府備忘錄》、《關於報紙和言論自由的追加措施》、《廢除對報紙、電影、通訊的一切限制法令的指令》、《廢除報紙發行保證金制度的命令》、《撤銷報紙用紙管制配給的命令》等一系列指令,其中《關於報紙和言論自由的追加措施》撤銷了日本戰前和戰時實施的《報紙法》、《國家總動員法》等13項法令。這些指令為在日本建立美國式的新聞自由打下了基礎。這一階段,解散了統治日本言論的大本營——內閣情報局;關閉了同盟通訊社,代之以“共同社”和“時事社”;開除了戰時擔任社長、總編輯等職務的各報主要負責人351名;對報紙實行新聞檢查(1948年7月26日解除)
第二階段從1950年至1952年4月,重點是所謂“紅色整肅”,即對共產黨人和民主運動進行鎮壓。6月韓戰爆發後,占領軍首先以對韓戰報導“失實”為由指令日共機關報《赤旗》報停刊30天,7月19日又通過法院特審局,對109家共產黨地方委員會、都道府縣委員會的機關報及135家地方委員會以下基層組織的機關刊物下達停刊令。占領軍總部還要求新聞界驅逐日共黨員等“不能令人滿意的人物”。截至7月28日,僅東京新聞界就清退“赤色分子”336人。到1950年底,全國大約解除了1.2萬人的公職,新聞界被解僱的人數占其總數的2.1%,高於其他任何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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