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博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字[2009]58號)和中共博野縣委、博野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博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字[2010]15號),設立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一)將原博野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劃入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健全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三)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措施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四)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五)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社會保險覆蓋面,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六)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積極促進社會就業。
(七)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務員法》等上級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條例的宣傳執行工作;研究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措施。
(二)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編制下達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工資計畫並監督實施,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基金和縣屬企業工資總額和經營者收入;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聘)用工作;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和技工學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選派援藏、援疆幹部及其內返安置工作。
(三)承辦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人員和縣政府任免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等有關事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考核、懲戒、非領導職務設定和審核備案;組織貫徹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政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依據上級政策法規,擬訂全縣職業技能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政府獎勵辦法,審核上報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協調指導縣政府各部門的全縣性獎勵表彰活動;參與評定國家及省、市、縣級企業勞動模範有關工作。
(四)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職權。
(五)負責全縣人力資源規劃、開發和人事代理工作;綜合管理全縣人力資源市場;擬訂全縣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訂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縣人力資源合理有序流動。
(六)管理國家公務員的教育培訓,制定國家公務員、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和企業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七)擬訂勞動關係調整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指導和管理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續訂工作;負責全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指導企業勞動定員定額工作;擬訂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並實施監督檢查;按分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八)承辦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有突出貢獻專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評定、推薦、培養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擬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評審條件;負責初級評審會組建及審批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和聘書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管理及外國籍專家的管理及服務工作。
(九)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指導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負責自主擇業轉業軍官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擬訂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公費醫療管理政策,擬訂企業職工生活福利政策,並組織或監督實施;擬訂全縣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行政監督;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和全縣性基金運營的資格認定工作;擬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制定補充保險經辦機構資格認定的地方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一)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工資改革,綜合管理職工工資、獎勵、津貼、補貼、保險、福利等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因公傷殘、等級評定、工時制度和假期待遇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及工人退休、退職、退養、子女錄用工作。
(十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股級幹部的考核、申報、任免、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機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務會及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起草工作計畫、工作總結、領導講話。起草或審核以局名義上報下發的檔案;負責文電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政策宣傳、來信來訪、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辦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勞動、財務、固定資產和行政後勤工作。
(二)幹部股。
負責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巨觀規劃和調控措施;編制並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聘)用計畫和縣直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及統配人員計畫;負責對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的計畫管理;擬訂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聘)用辦法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全縣國家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錄(聘)用工作;負責非師範類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承辦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出入縣的調配和部分指令性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選派援藏、援疆幹部及內返安置工作;負責全縣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考核、獎勵、懲戒、競爭上崗、非領導職務設定、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工作;負責縣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申訴控告等工作的指導和組織實施;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全縣性行政獎勵、表彰工作;承辦以縣政府名義獎勵、表彰人員的審核工作;承辦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府決定任免人員的具體事項;管理全縣國家公務員的培訓,研究擬訂全縣國家公務員培訓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指導協調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研究擬訂全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隨調家屬;負責政府系統部分單位人事檔案的指導管理;負責全縣人事統計工作。
(三)計畫工資股。
編制、核定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計畫;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審核縣屬企業工資總額;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綜合管理全縣幹部職工工資、獎勵、津貼、保險福利等工作;負責全縣幹部職工工齡計算、工時制度、假期待遇工作;負責調動人員工資的核定,轉業、退伍軍人的工資確定;辦理獎勵晉級、浮動轉固定工資、升降人員的工資核定;指導審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休、退休、退職、因公死亡、因公傷殘等級評定;綜合管理全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工作,指導和監督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負責辦理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招工、轉工、工人調動等手續;負責提前退休工種的管理;負責全縣勞動保險統計和勞動定額定員工作;組織實施政策性安置和外埠職工調配。
(四)勞動仲裁監察股。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勞動仲裁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實施條例,負責全縣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調解、仲裁工作;負責全縣各類用人單位職工勞動契約續訂工作;參與集體上訪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職責;擬訂城鄉就業和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規則,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建設;管理或指導全縣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和農民進城務工工作;負責全縣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來本縣就業管理工作;負責企業單位招工簡章的審核及招工備案工作;擬訂全縣職業技能培訓規劃,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綜合管理全縣企業工人等級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負責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工作;擬訂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規範及辦法。
(五)科乾股(博野縣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研究擬訂全縣職稱改革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申報、推薦量化評審條件;負責全日制正規院校畢業生直聘和異地調入人員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初級評審會備案審核及管理工作;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及分類管理;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含考試取得)證書和聘書的發放;組織實施非國有單位、農村鄉土人才專業技術資格管理辦法;監督指導各類職稱考試工作;承辦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有突出貢獻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評定、推薦、培養和管理工作;承辦部分專業技術人員浮動工資工作。

人員編制

博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附則

本規定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博野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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