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興縣科技局

博興縣科技局位於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近年來,博興縣科技局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確定的中心工作,立足職能,以自主創新為主線,以推動經濟趕超跨越為核心,在落實科學發展觀、“轉方式、調結構”的創新實踐中培養人才、鍛鍊人才、識別人才、使用人才,造就了一支敢於爭先、善於創造、勤於奉獻、勇攀高峰的科技人才隊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興縣科技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主要職能:組織、協調“科教興博”工作
  • 所屬地區:山東省濱州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信息,工作職能,

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條例、法規和法律,並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和意見。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制定相應的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科教興國”戰略,組織、協調“科教興博”工作。做好科技成果管理與推廣,負責科技進步獎和科技獎勵的組工作。實施專利法,組織、協調縣專利工作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負責技術市場管理與技術契約登記。負責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外事與科技保密。審批各類民辦科研機構,推動民眾性科學試驗活動。協同有關部門搞好科技幹部的管理。負責科技推廣網路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科技三項經費和科技開發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負責防震減災、環境保護等社會發展方面的科技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縣科學技術局下設3個職能股(室)。分別是辦公室、計畫與政策法規股、高新技術與科技成果股。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管理全系統行政經費、自然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負責機關財務、接待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全系統綜合協調、黨務、政務、人事、文秘、扶貧、實績考核、工青婦、體制改革等工作。
(三)農牧業科
負責全市農牧業項目的篩選、審核、論證、立項、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負責國內外先進農牧業新技術、新成果、新材料的引進、試驗、示範工作;負責全市農村牧區科技培訓工作;負責農牧業科技園區的認定、管理工作;負責農牧業科技方面的調查、統計、規劃編制等工作;組織、牽頭農牧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的規劃、計畫、總結、督促、指導、協調等工作。
(四)高新技術產業科
研究全市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提出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全市科技攻關計畫、工業領域科技項目、高新技術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工業科技園區的有關工作;組織、牽頭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的規劃、計畫、總結、督促、指導、協調等工作。
(五)技術市場管理科
貫徹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管理監督全市技術貿易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培育全市技術市場,發展科技中介組織,幫助民營科技企業和各類民營科技服務組織的建立和審核,對各類技術貿易機構實行監督檢查,規範服務功能和質量,檢驗技術貿易證書,進行技術貿易情況的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組織、申報、實施社會領域的國家、自治區重大科技計畫、科研項目;組織、管理、指導社會領域的科技工作;承擔社會領域的醫藥衛生、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方面的科技工作以及協調、聯繫863計畫的組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自然科學基金計畫及基礎研究規劃方面的工作。
(六)智慧財產權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智慧財產權有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加強我市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措施辦法;做好有關智慧財產權必要的協調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專利信息網路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利轉讓、專利貿易許可,專利權質押,專利廣告的出證管理工作,負責並指導旗縣市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負責全市專利代理機構、人員資格的審報;組織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制定有關專利工作的教育與培訓規劃;負責有關專利和智慧財產權的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科技獎勵工作。
(七)計畫成果管理科
研究全市科技發展戰略,編制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項目計畫;負責全市各類科技計畫的協調和配置;負責各類科技計畫的呈報、下達、匯總、驗收、統計;負責全市科技成果的鑑定、驗收、評審、登記。

領導信息

姓 名 劉繼剛 職 務 黨組書記、局長
分 工 主持局機關全面工作
姓 名 馬久廣 職 務 黨組副書記、地震辦主任
分 工 支部、防震減災工作
姓 名 閆松林 職 務 黨組成員、主任科員
分 工 協助處理機關相關工作及其他臨時性工作
姓 名 劉安堂 職 務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 工 高新、成果、計畫科
姓 名 趙元明 職 務 副局長
分 工 政策法規
姓 名 李東峰 職 務 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 工 辦公室工作

工作職能

(一)擬定全縣科技發展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制定全縣重點基礎研究計畫、高技術研究發展計畫和科技支撐計畫;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全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制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指導全縣科技培訓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負責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工作;參與管理全縣高新技術風險投資。
(五)組織擬定科技促進農村、社會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方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六)負責編制和實施縣重點實驗室、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計畫;參與編制縣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全縣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七)合理配置科技經費,負責歸口管理縣級科學事業費、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的預、決算;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規定和措施建議。
(八)負責組織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畫項目;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區域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建設,加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九)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負責審批、管理各類民辦科研機構,推動民眾性科學實驗活動。
(十)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市場;負責技術契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工作;承擔縣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承擔縣政府與國內知名高校、科研機構科技合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重大技術引進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工作;歸口管理全縣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擬訂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全縣科普工作;負責科技宣傳、科技信息、國防科技動員、科技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牽頭擬訂促進與科技相關智慧財產權發展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防震減災工作,制定全縣防震減災中長期規劃,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
(十五)負責指導、協調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鎮(街道)的科技管理與科技創新工作;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把科教興國戰略落實到基層,以科技為支撐,推動縣域經濟持續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壯大縣鄉財政實力,科技部、財政部決定實施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專項行動”)。為規範和加強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實施方案(試行)》和《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為推動地方組織實施專項行動,設立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欠發達地區。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項目一次性申報立項和批覆預算,在考核的基礎上分年度撥付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以下原則管理和使用:
(一)分級管理、地方為主。專項行動由中央、省(區、市,下同)、地(市,下同)、縣(市,下同)分級管理,以省為主,縣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集成相關科技資源,協調落實相關政策和專項資金投入。
(二)統一部署、分步實施。根據各地區域特色和地方科技工作基礎,進行整體設計,統一部署,按照進度安排,選擇不同類型的、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縣及科技項目,成熟一批,實施一批。
(三)財政引導、獎補結合。以財政投入為引導,構建多元化投入機制。通過財政資金的前期引導和後期獎勵等多種方式,調動社會各方參與實施專項行動的積極性,加大對專項行動的資金投入。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本辦法中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不得用於與專項行動無關的開支。同時,要建立對專項行動立項、實施、驗收的動態管理機制,加強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使用效果的監督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專項資金開支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應當圍繞區域特色產業發展,重點支持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示範推廣、技術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開支範圍:
(一)新技術、新品種引進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為引進新技術、新品種,或購買專利,進行消化吸收、生產工藝流程改造、技術的適用性改進和集成創新等發生的費用。
(二)技術示範套用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為開展技術示範所需購買或改造小型儀器設備、低值易耗品以及租用示範場地等發生的費用。
(三)科技服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聘請科技人員對項目進行技術指導、諮詢、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四)培訓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的實用技術培訓等工作所發生的資料費、講課費、場所租用費、學員食宿補助等費用。
第七條 各省和試點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嚴禁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專項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和管理。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內容包括試點縣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畫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格式見附1)和項目預算。各省要將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同時上報。
當年新增試點縣的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於當年3月底前申報。
第九條 實施方案的申報和批覆
(一)根據各省專項行動方案,申報專項行動的縣應當由縣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由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逐級上報到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實施方案應包括實施周期內專項行動的總體目標、具體任務、可行性分析、保障措施等。
(二)申報縣應圍繞本地有突出優勢的特色產業,優選一個項目進行申報。專項行動實施周期根據科技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周期一般為兩年。根據區域特色產業布局情況,也可以由省統籌組織若干個縣圍繞一個區域支柱產業的不同環節和內容進行申報。
(三)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申報縣實施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審核,確定上報的試點縣,完善實施方案,正式行文並附省基本情況表(見附2),各縣實施方案(一式六份)報送科技部、財政部。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申報縣的實施方案論證後進行批覆。
第十條 項目預算的申請和批覆
(一)項目預算申請由省級財政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報的試點縣實施方案,填寫專項資金申請表和項目預算支出表(見附3),正式行文報送財政部、科技部,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具體開支範圍報送詳細的測算依據、標準、說明等。
(二)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對各省提出的專項資金申請進行審核,並批覆。
(三)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結合省里安排的資金,統一下達到試點縣。
(四)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撥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執行情況,分兩批撥付專項資金。項目執行第一年撥付項目總預算的70%。對於項目第一年執行效果好的,在第二年繼續撥付其餘30%資金;對於第一年執行效果不理想的,則停止撥付。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省級財政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的執行情況提出項目預算調整建議,並按照申報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地、縣各級科技、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集成資源,落實資金,嚴格按照省專項行動總體方案和批准的試點縣實施方案進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要給予必要的投入,保障專項行動的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 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專項行動的實施實行動態管理,並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向科技部、財政部報告年度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地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要求,協調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對專項行動實施進行指導。
第十六條 試點縣要充分發揮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的作用,明確職責,合理分工,協調推進專項行動實施。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項目管理,嚴格按照批覆實施方案的內容和要求組織各相關單位具體落實,要及時向上級管理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和重大事項,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各項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項目因客觀原因必須中止的,試點縣應及時提出申請,由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清查處理,項目結餘資金歸還原渠道,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並將處理結果報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五章 績效考評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項行動實行績效考評制度,對項目立項、執行、效果、資金管理等進行績效考評。中央財政將對開展工作積極、措施得力、效果顯著的省以項目補助的形式給予適當獎勵,獎勵經費仍然用於試點效果突出的縣繼續實施專項行動,也可以用於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引進、套用新技術、新品種發揮示範帶動作用,效果顯著的農戶、企業和相關單位給予獎勵,以鼓勵和引導農民和企業套用新技術、新品種。
第十九條 省及省以下各級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立項、執行和驗收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項目完成後,試點縣科技富民強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1個月內向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省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科技部、財政部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對專項行動執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和整體評價。
對未經批准變更項目和任務,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未落實承諾經費等行為的試點縣,科技部、財政部將視其情節輕重採取追回撥款、終止項目、取消試點縣資格等措施。如省未履行職責,造成項目不能順利實施,項目目標不能實現的,將調減對所在省的專項資金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地方政府安排的用於實施專項行動的資金,可納入本辦法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財政部、科技部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