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管理暫行辦法

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管理暫行辦法一般指本詞條

《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文物局頒布的一個關於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管理的政府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
  • 發文時間:2000-4-28
  • 生效日期:2000-4-28
發文單位:國家文物局發文時間:2000-4-28生效日期:2000-4-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學術研究的繁榮與發展,加強對重點研究課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以下簡稱文博社科重點課題)面向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實行公平競爭、擇優立項、保證重點、國家資助的原則。
第三條  文博社科重點課題應與文物、博物館業務的工作緊密結合,並具有研究意義上的重要性、研究領域上的開拓性、研究水平上的先進性和研究內容上的新穎性等特點。
第四條  文博社科重點課題分為撥款資助課題與自籌經費課題兩類。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文物局撥款的課題為撥款資助課題,完全自籌經費的課題為自籌經費課題。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根據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的需要,定期公布課題指南,並對重大課題實行招標或委託研究。
第二章  申報
第六條  國家文物局每年第一季度發布課題申報通知(若有課題指南或招標課題亦同時發布);每年文博社科重點課題立項申請書報審截止日期為六月三十日。
第七條  凡有條件承擔課題研究任務並符合申報條件和規定的集體或個人均可申請。集體申報課題應以課題負責人為申請人。文博系統人員與其他系統人員合作申報課題的,應以文博系統人員為申請人。
第八條  申請人應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不具備此項條件者,須有兩名同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書面推薦。
第九條  集體課題的申請人,是該課題組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必須是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真正組織者和指導者,擔負實質性的研究工作。掛名或不擔負實際研究工作者,不得作為負責人申請課題項目。
第十條  申請人每次只能承擔一項課題,所從事的課題尚未完成的,不得申報新課題。禁止同一課題多頭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必須認真、準確、負責地填報《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立項申請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報送國家文物局。
第三章  立項與結項
第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文博社科重點課題評審委員會。評審會受國家文物局委託,對文博社科重點課題的發展規劃提出建議,對每年的申報課題進行立項評審,對已完成的課題進行結項評審。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國家文物局領導擔任。
第十三條  文博社科重點課題立項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1.  根據申報課題情況 ,由國家文物局遴選符合申報條件的課題並確定當年準予立項的課題比例或數量。
2.  由評審委員會通過公開評議和無記名投票評出準予立項課題和優先立項順序,其中自籌經費課題單列。
3.  國家文物局對評審會提出的課題立項意見進行審批,並公布獲準立項的重點課題名單。
4.  在公布批准立項的課題名單後一個月內,課題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單位須與國家文物局正式簽訂《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立項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契約經三方簽訂後生效,項目正式啟動,課題申請人即成為課題承擔人。凡因申請人方面的原因逾期未簽署契約的,取消其立項資格。
第十四條  文博社科重點課題的結項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1.  由評審委員會通過公開評議和無記名投票對已完成的課題進行驗收,並對驗收課題是否準予結項提出意見。
2.  國家文物局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對驗收合格的課題批准結項,對驗收不合格的課題作出相應處理。
3.  公布結項課題並積極向社會推介。
4.  對有重要的學術價值或實際套用價值而又不宜公開出版的研究成果,國家文物局將資助其出版;對產生積極影響或獲得國家級榮譽的優秀課題成果,國家文物局將另外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文博社科重點課題的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遇到審議與本人直接有關的課題時,必須迴避。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課題經費由國家文物局分兩次直接撥付課題承擔人所在單位,每次撥付50%。第一次在課題正式啟動後,第二次在完成中期目標並收到課題承擔人提交的課題研究中期報告之後。
第十七條  課題經費的使用範圍限於課題研究直接必要的開支,主要包括:
1.  與課題研究有關的資料費;
2.  必要的國內調研差旅費;
3.  必要的小型會議費;
4.  其他合理開支。
第十八條  課題經費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禁止將課題經費用於工資福利、購置固定資產或其他不合理支出(購置必要的專用設備須經國家文物局審批)。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文博社科重點課題的評審、立項、撥款、結項等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課題申報並監督立項課題的實施。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申請書的內容審核工作,課題承擔人支配課題經費,所在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代管課題經費並為課題研究提供方便。
第二十條  課題承擔人須在項目規定期限過半時向國家文物局提交課題研究中期報告,對課題研究進展及經費使用情況作階段性總結;在課題研究全部完成後一個月內,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結題報告並附研究成果一式二份。
第二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課題承擔人當年和後兩年的課題申報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責任:
1.  無合理原因,未按期完成課題研究或未提交結題報告;
2.  未經國家文物局批准,擅自變更課題研究內容;
3.  在課題研究中違反學術道德;
4.  課題成果水平低劣,不符合申請書載明的標準;
5.  違反課題經費使用規定;
6.  其他錯誤行為。
第二十二條  課題成果如果公開出版或發表,須註明"全國文物、博物館系統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課題"字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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