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衛生監督所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衛生監督所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衛生監督所(以下簡稱自治州衛生監督所),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縣級,隸屬於自治州衛生局管理的全額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衛生監督所
  • 簡稱:自治州衛生監督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主要職責

一擬訂自治州衛生監督規劃和執法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衛生方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開展衛生監督執法檢查,依法進行抽檢,定期上報和公布抽檢結果。
三對衛生污染、中毒事故和突發事件等進行調查取證,採取必要控制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受理、查處對衛生監督執法的投訴、舉報。
五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公共場所、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等建築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實施衛生檢查。
六承擔衛生許可證和執業許可證的審核、發放等工作。
七承辦自治州衛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衛生監督所設3個內設機構(相當於科級)。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單位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固定資產、檔案、保密、後勤服務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 衛生監督科。
負責對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產品、學校衛生等進行監督管理;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責任和違法行為;負責自治州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負責受理對衛生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對衛生行政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執行處罰規定。
三 許可證管理科。
承辦公共場所、供水單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的衛生行政許可;負責對醫療機構的職業資格、執業範圍及其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執業註冊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對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從業人員的資格及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放射衛生和消毒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人員編制

自治州衛生監督所列全額事業編制10名(含1名工勤編制)。其中:領導職數2名(副縣級1名,正科級1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3名。

附則

本方案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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