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築規劃設計院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築規劃設計院(以下簡稱自治州建築規劃設計院),機構規格相當於副縣級,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主要職責

一承擔建築行業(建築工程)資質級別範圍內的工程設計。
二承擔資質級別範圍內的建制鎮(鄉、場)及以下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城市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建築規劃設計院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建築規劃設計院的資質申請、註冊及營業登記、變更和證書年檢工作;負責職工個人註冊及職稱評定工作;負責各類統計報表的報送等工作。
二總工辦。
負責組織執行自治州建築規劃設計院技術管理細則和國家頒布的有關行業標準,實現設計意圖;負責組織審核設計檔案,核對工程數量,及時解答施工圖紙中的疑問;指導、檢查技術人員的日常工作。
三建築室。
負責建築工程的建築設計;負責建築工程的結構設計;負責建築工程的給排水、暖通及電氣設計。
四規劃室。
負責建制鎮(鄉、場)及以下總體規劃和修訂、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城市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負責建築工程的概預算。

人員編制

自治州建築規劃設計院列自收自支事業編制35名,其中:領導職數3名(副縣級1名,正科級2名),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4名。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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