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自治州黨委辦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博州黨辦發〔2011〕36號)精神,設立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州國資委),機構規格為正縣級,為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序列。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事業單位,附則,

現任領導

主任:王新建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研究擬訂自治州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進監管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推進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三根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並報財政部門備案;監督管理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
四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所監管的企業派出監事會或監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五通過法定程式對授權直接管理的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六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七依法對縣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州國資委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與培訓科)。
組織協調機關的日常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組織人事、固定資產、財務、檔案、保密、信訪、老乾、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計畫生育、綜合治理、效能建設等工作;負責授權直接監督管理企業領導人員的考核、考察、培訓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協助委託監管企業的主管部門做好委託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建議人選;研究擬訂所監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
研究分析國有企業的運行狀況;承辦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治州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評價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提出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州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及分析評價工作;擬訂並完善監管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監管企業投資的監督管理;承擔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協助監管企業解決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聯繫監管企業技術改造和科技創新工作;完善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負責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管理;提出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管理;指導監管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擬訂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革、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對所出資的國有控股和參股企業公司章程提出國有股東的意見;指導監管企業法律顧問及法制工作;向所監管的企業派出監事會或監事,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科。
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處置、產權變動、對外出租、出借、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核;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審核、批准;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監管、資產統計報告、清產核資等基礎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歸集、分析、匯總、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相關數據和報表;擬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辦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紀檢(監察)組: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州國資委機關行政編制9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3名(含紀檢組長),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3名。
按規定核定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事業單位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產權管理辦公室(產權交易中心)。相當於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自治州國資委管理。列全額事業編制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2名。
主要職責: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對自治州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國有股權管理、監管企業的對外擔保管理工作;承擔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組織所監管的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受自治州國資委的委託,負責對國有資產的產權出售、轉讓、置換、變賣、租賃、兼併、收購等項目提供審查登記、信息發布、交易結算等系列產權交易綜合服務;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定期向自治州國資委報送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中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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