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愛縣國土資源局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及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似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和有關地方性政策;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要求,制定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炒作程式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博愛縣國土資源局
  •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似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政策
  • 編制:縣級國土規劃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

管轄區域

焦作博愛縣

主要職責

(二)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導、審核鄉級土地、礦產有關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調處權屬糾紛。
(四)貫徹落實國家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負責基本農田的劃定和保護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確保耕總量的動態平衡。
(五)負責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測繪、土地統計、定級和動態監測;負責全縣國有土地、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六)負責全縣土地徵用、劃撥、出讓以及農用地轉用和非農土地使用的流轉等工作;承辦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農民地轉用、徵用的組織、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作價入股、轉讓、租憑、抵押、交易以及政府收購、儲備等項工作。
(七)負責全縣基準低價、標定地價的調整和確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工作;承辦評估后土地使用權合格的確認工作。
(八)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審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管理,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推行礦產資源有償開採使用制度。負責才礦登記發證管理工作,依法對採礦權轉讓進行審查,調處採礦權屬糾紛。
(九)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科學技術工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及管理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工作。
(十)負責全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信訪工作,辦理有關信訪案件。
(十一)監督檢查全國和省、市財政撥付的國土經費、專項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二)督捉、檢查、指導各鄉(鎮)的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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