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伊斯訴查普林案

博伊斯訴查普林案(Boys v.Chaplin)英國上議院1971年判決的案件。原告和被告都是英國人,由於在英國軍隊服役,暫時駐紮在馬爾他島。原告在休閒時乘機車出遊,和被告駕駛的機車相撞,致原告受重傷。事故發生在馬爾他,是由於被告開車疏忽造成的。依馬爾他法律,原告只能獲得實際支出費用和減少收入的特別損害賠償約53鎊。依英國法,則除此以外還可得到對所受痛苦的一般損害賠償。初審法院判給原告損害賠償共2.303鎊。抗訴法院根據原告和被告都是英國人,適用英國法為侵權行為準據法,支持初審判決。被告抗訴於英國上議院。(1)抗訴院:(1)5位法官一致認為原告應依英國法律獲得較多的賠償,駁回抗訴。(2)關於發生在外國的侵權行為準據法,英國的傳統規則是侵權行為地法和英國法重疊適用的原則。(3)多數法官認為雙重起訴可能原則過於嚴格,主張在選法規則中注入一定的彈性,在某種情況下採用英國的最密切關係規則,以制約雙重起訴可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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