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
具體實踐上,這個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群(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區)得到投票權或影響力,將他們的權益限制在遙遠可能從未訪問過的家園。教育、醫療和其它公共服務有時被聲稱是隔離但平等,但事實上非白人族群可得到的只是非常次等的公共服務。
執行
這個制度在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執行,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國因為長期的被國際輿論批判與貿易制裁而廢止。聯合國也認為「種族隔離是一種對人類的犯罪」。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於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家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別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萬人。南非共和國的政府說法是:「南非共和國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別。讓各民族各自發展,並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家;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分類
種族隔離的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1966至1967年起,日本人被視為“榮譽白人”(Honorary Whites)。華人從1984年起也成為“榮譽白人”。最後,韓國人也獲得了在種族隔離場所也可以享受與白人相同的待遇。)其內容包括如下:
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Venda)、希斯凱(Ciskei)、川斯凱(Transkei)與波布納(Bophuthatswana)等四個「國」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隔離設施法——公共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
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
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其它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不但引發國內的反彈與抗爭,更引發國際社會的攻擊與經濟制裁;1989年德克勒克擔任南非總統後,便釋放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曼德拉,並且於1990年解除戒嚴;1991年南非共和國廢止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與集團地區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