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陽市有機農業協會

南陽市有機農業協會

南陽市有機農業協會成立於2019年9月1日,是在市農業農村局的業務指導和支持下,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陽市有機農業協會
  • 外文名:Nanyang Organic Agriculture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NOAA
  • 登記證號:51411300MJY46317X5
  • 性質:非營利性
協會名稱:南陽市有機農業協會(Nanyang Organic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簡稱NOAA)。
協會宗旨:“倡導、服務、自律、維權、監督”。
主要職能:全心全意為會員單位服務,著力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有機農業發展,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主要措施:
搭建綜合服務平台,推動農業循環經濟,農產品綠色革命,促使有機農產品走向國內市場,進軍國際市場;開展有機農產品交流和科技諮詢,推廣有機產品認證,促進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和銷售;扶持優質農產品產業、農業龍頭企業快速發展;開展有機農業產業的統計、分析、研究和交流,促進行業結構進行合理調整;致力並成為全市有機農業的倡導者、服務者、推動者、踐行者,為人民民眾健康飲食做出應有貢獻。
會員簡況:
協會目前擁有113名會員,其中89家單位會員,個人會員23個;大專以上學歷占會員總人數的90%,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6人;會員中,年齡最小的20歲,最大的73歲。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南陽市有機農業協會(Nanyang Organic Agricul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NOA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南陽市從事有機農業生產、經營、研究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大力宣傳倡導有機農業,堅持有機理念,推動農業循環經濟,農產品綠色革命,促使我市有機農產品邁向國內市場,進軍國際市場,拓展綠色有機消費空間,為人民民眾健康飲食做出應有貢獻。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公德,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陽市農業農村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中港路中達明淯新城C區8號樓20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帶領全市有機農業經營主體,搭建有機農業綜合服務平台,發揮行業資源優勢和自律作用,致力提升農產品質量和效益;
(二)引領全市有機農業專業組織的建設,向會員及其單位提供技術培訓、市場諮詢、經驗交流、產品展銷等多功能服務;
(三)組織會員單位參加產品展覽、外出考察及相關交流活動,引導會員開拓國內外有機產品市場,努力提高企業知名度和產品市場競爭力;
(四)推進有機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服務,促進有機農產品向管理規範化、生產專業化、產品商品化、服務社會化方向發展;
(五)發揮行業組織的中介作用,促進本協會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加強與國內外各級協會及相關團體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合作;
(六)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南陽市有機農業環境、有機產品質量安全、有機產品市場銷售進行行業管理,做好產品質量的篩選、把關和評估;
(七)推廣與有機農業有關的新技術、開發有機產業新項目,協助企業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徑、新方法,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企業考核評估、項目篩選論證、農產品展覽展銷、龍頭企業培育、農產品示範基地建設、新農村改造建設等工作,以及其它有利於有機農業發展的業務活動;
(九)盡力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在種植規範、生產作業及經營管理中遇到困難和問題。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政治可靠,有強烈的社會責任心和強烈的時代責任感;
(五)致力於有機農業,並不斷地倡導、探索、推進有機農業事業的發展;
(六)誠信經營,企業和個人沒有違規、違法和明顯的社會負面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考察項目、參觀、展覽、展示會、研討會、培訓、交流會及表彰評比等有關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宣傳普及重大科技成果,搞好新技術、新品種、新產品的推廣套用。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
(一)二年不交納會費;
(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
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 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等額選舉不低於總票數的50%,差額選舉不低於3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的33%。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負責人;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等額選舉不低於總票數的66%,差額選舉不低於50%。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1 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3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4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 1 名,副會長3-5名,秘書長1 名。負責人總數不超過7 人。負責人從常務理事和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係;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階段性聽取了解理事會、秘書處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後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會長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前任會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 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 2/3 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 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並至少保存20年。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 (試行)》及有關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南陽市農業農村局黨組。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並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五十條 本會於每年5 月 31 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台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並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 本會財產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範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於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 以上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一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 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 2 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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