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縣國土資源局

南陵縣國土資源局是隸屬於南陵縣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陵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南陵縣
  • 責任: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 擬訂: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實施意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辦法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承擔保護全縣耕地的職責。擬訂實施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和組織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組織開展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縣土地的徵收(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承擔節約利用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全縣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制定和實施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管理辦法;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交易管理辦法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工作;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和更新管理;審查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上報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延續、變更審批登記;負責探礦權、採礦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查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全縣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登記、統計和核銷管理;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活動;負責全縣礦山無證勘查、超層越界、非法轉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十)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指導監督地質環境的監測、評價、預報和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全縣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
(十一)組織並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全縣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按縣政府有關檔案執行。
(十三)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和責任。組織、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負責辦理國土資源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辦理全縣礦產資源登記發證、年檢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
協助局黨組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檔案、保密、保衛、接待等工作;督辦局黨組會、局長辦公會和局務會議決定的事項;負責信息綜合、科技交流、新聞宣傳;負責局系統內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擬定;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有關行政複議、應訴事宜和信訪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法規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執行國家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違法案件查處;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執行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
(二)耕地保護與規劃科
編制實施全縣及區域性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參與城鎮總體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審核,審核縣級土地利用規劃,審批鎮級土地利用規劃,審核修改調整土地利用規劃;負責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指導土地用途管制;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驗收復墾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用地預審;審核用地報批涉及的規劃、耕地占補及年度計畫指標;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三)土地利用和地籍測繪管理科
擬訂全縣土地供應的具體規定;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方案;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程式和方法並組織實施,草擬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土地收儲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劃撥和鎮、村用地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負責制定全縣的基準地價;負責開展節約集約用地管理;依法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負責地籍管理技術規範、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細則;組織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工作,並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負責管理全縣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和測繪成果資料匯交;負責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縣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保護;負責全縣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工作,負責初審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初審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和標準化工作。
(四)礦產資源管理科
負責辦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上報、審批,依法組織收取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採礦權招標、投標工作;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依法組織收取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並對防治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組織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對防災工程的設計、勘查施工、質量監控成果驗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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