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巴蜀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巴蜀兒女睿智頑強、英傑輩出。
“川商”是四川、重慶商人的簡稱,主要包括土生土長的企業家,走出川渝的企業家,以及在川渝創業的外地企業家。千年以來,川商曾開闢了茶馬古道,發明了全球第一張流通貨幣“交子”,成為中國古代三大商幫之一。川商曾締造了富甲天下的財富神話,創造了無比燦爛的輝煌歷史!進入二十一世紀,歷史機遇再次垂青川商,作為中國商幫文化的重要分支,川商率先邁進復興之路,成為崛起商界、影響商界的新力量。目前,全國各地成立的川渝商會已達50餘家,北美、歐洲、澳洲、東南亞的海外四川商會隊伍也在不斷發展壯大。
南通市川渝商會是南通市工商聯(南通市總商會)主管、
南通市民政局審核批准成立的一級法人非盈利性社團組織。由南通歐愛克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南通三一紙業有限公司、南通全忠壓褶有限公司、南通百燴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僑輝養身保健有限公司、南通教科辦公設備有限公司等六家企業發起,於2014年5月正式成立。業務範圍為:促進南通地區與川渝等地的經濟文化交流,聯合川渝籍企業家和經商創業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在南通地區的川渝籍企業及工商戶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組織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互幫互助,做大做強,更好的服務於南通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目前商會會員達110餘家,在通投資總額已達48億元,涉及到紡織服裝、電器經營、建築安裝、倉儲物流、汽車服務、機械五金、電子產品、法律服務、教育文化、投資諮詢、廣告傳媒、日用百貨、餐飲娛樂等諸多領域,川渝兒女憑著勤勞樸實、敢想敢幹與勤奮進取的精神,在各行各業大顯身手,自立自強,為南通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南通市川渝商會將嚴守國家法律法規,倡導積極向上的商業風尚,以促進經貿合作、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為宗旨,同舟共濟、協作並進,展示“團結、互助、開發、創新”的川商新形象,為川渝籍在通鄉友建好一個溫馨家園,為川渝籍在通企業搭建發展壯大的平台,讓川渝遊子在家裡找到溫暖和歸宿,讓川渝籍企業家藉此平台揚帆遠航,大展雄風,不斷取得新的輝煌!
商會章程
南通市川渝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江蘇省南通市川渝商會
英文名是:The Sichuan &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antong,
縮寫:NTCYSH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為促進江蘇省南通地區與川渝等地的經濟文化交流,由在南通地區經商創業的川渝籍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本團體堅持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和自理會務的組織原則,實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式。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辦會;全心全意為在南通地區的川渝籍企業及工商戶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組織企業充分發揮綜合群體優勢,互幫互助,做大做強,更好的服務於南通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業務接受主管單位是南通市工商聯、
南通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青年東路文峰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幫助會員加強自身建設與法制建設,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二)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三)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士,向會員企業提供新信息、新思路,對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論證和指導;
(四)組織培訓、現場觀摩、交流經驗,幫助會員企業提高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促進體制創新和經濟技術合作;
(六)努力協調同業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和代表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宣傳會員單位的業績,樹立會員單位形象,營造會員單位持續發展的良好氛圍;
(八)鼓勵會員投身公益事業,參與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在通創業或經商的川渝籍投資者、企業經營管理者。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德商風良好;
(二)承認並履行本會章程;
(三)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期繳納會費;
(四)積極參與商會活動並關心支持商會工作;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秘書處審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推薦會員;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商會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未經商會同意,不得以商會名義組織或參加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收取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另行決定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以上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秘書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開會長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商會工作;
(二)組織撰寫商會有關文稿;
(三)組織計畫商會年度財政預算;
(四)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協助會長做好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負責商會重大活動和接待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3—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長報主管機關備案,其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團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團體會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紀行為提出書面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一條名譽會長、顧問
本團體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原則上是黨政軍老領導、老同志、知名企業家,由會長聘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案,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本團體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本團體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幫助本團體排憂解難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4年5月2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