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家紡商會成立於2003年12月,前身是南通市家紡行業聯合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家紡商會
- 成立時間:2003年12月
- 前身:南通市家紡行業聯合商會
- 會長:張建石
簡介,社會貢獻及辦會宗旨,領導班子,商會章程,
簡介
創會以來,商會堅持以服務為立會之本,根據企業需求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以引導行業發展為己任,促進行業的有序競爭和品牌建設。在短短的幾年裡,南通家紡商會的規模已經由起初的幾十家會員企業,發展到現在的1300多家。
在商會的促進、培育下,中國家紡協會已經在南通建立了中國家紡藝術中心、中國家紡產品開發中心以及中國家紡流行趨勢推廣基地,在南通紡織職業技術學院建立了全國第一家中國家紡設計師培訓基地。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和中國家紡協會主辦,南通家紡商會具體承辦的中國民族家紡設計大賽、中國國際家紡設計大賽等全國性賽事活動,均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為培育家紡品牌,創新設計,叫響南通家紡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
社會貢獻及辦會宗旨
商會積極為社會做貢獻,多次組織“家紡人獻愛心,送溫暖”捐贈活動,近三年來,會員企業為改善地方基礎設施以及幫助困難民眾,累計捐款捐物2000多萬元。中國家紡協會會長楊東輝對南通家紡商會“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回報社會”的行為給予了高度讚揚。
多年來,商會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爭創“名企、名品、名人”為抓手,堅持“在商言商、促進經濟,服務為本、面向企業”的辦會宗旨,堅持服務立會,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積極履行好本行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職能,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引導會員深入開展行業自律活動,加強商會能力建設,強化商會社會責任,培育了一批具有廣泛代表性、行業權威性、政府信任、社會認同、自律過硬的企業,成為政府和市場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按照南通市委、市政府“加速發展現代服務業,創造南通發展新優勢”的要求,我們正積極引導內外智力、資本、信息要素進行整合,在南通籌建中國家紡研發基地,構建家紡研發中心、人才高地、資本窪地、信息樞紐型的家紡矽谷。
在南通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和領導下,在商會會員企業的共同努力下,南通家紡商會將更好的成為會員企業的權益組織和交流的平台。商會也一定能肩負起行業可持續發展的責任和義務,使南通家紡產業騰飛作出應有的貢獻。
領導班子
南通市家紡業聯合商會領導班子
會 長:張建石
副會長:朱仲輝、黃榮、蔡惠明、袁洪兵、秦瑞崗、陳永兵、吳衛兵、許 建
秘書長:許 建(兼)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南通家紡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南通市從事家紡行業和與之相關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南通市工商聯的團體會員,接受南通市工商聯(總商會)的領導,接受市民政局等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理會務,自籌經費”。工作方針是“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在江蘇省南通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發展趨勢和市場動態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的訴求,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引導和行業管理工作。
(二)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行業內部技術練兵和操作比武、設計大賽等活動,為企業培訓專業人才,提高全行業職工科學技術和業務水平。
(四)積極創造機會為企業搭建開拓國內外市場的平台,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相關推薦會、交易會、展覽會。
(五)開展行業自律,制定並督促執行行規行約,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
(六)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法律、信息諮詢等服務,提供對內外經貿交流服務,提供公共關係溝通協調服務。
(七)推行名牌戰略,培育名牌產品。積極組織推薦“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江蘇名牌”、“南通市名牌產品”、“南通市著名商標”等。
(八)接受工商聯、政府、會員的委託,積極承辦有利於行業和社會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在南通市領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本行業的企業和個人,以及與本行業有關的人士,承認本會章程,有參加本會的意願,在行業內具有良好的影響,參加本會活動,均可吸收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可聘請知名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如有變動,可由理事會討論予以增補或調整,並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正、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負責決定和處理日常重要事務,並及時向會長辦公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
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
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
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
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
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
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
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
內,經市工商聯(總商會)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
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
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
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
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