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學章程

南通大學章程

南通大學章程》 是南通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南通大學章程》共十章九十九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第四章學校管理體制、第五章學院、第六章教職工、第七章學生、第八章財務與資產、第九章校標、校徽、校訓、第十章附則。

《南通大學章程》2014年4月24日經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30日經江蘇省教育廳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大學章程
  • 外文名:Nantong University Charter
  • 發布單位:南通大學
  • 評議機構: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4月24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3月30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2014年4月24日 《南通大學章程》制定與修改,已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2015年3月30日本章程經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頒布,學校章程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南通大學章程》,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充分發揮章程作用,把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法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2015年3月30日

章程內容

南通大學章程
序言
2004年,經教育部批准,南通大學由南通醫學院南通工學院南通師範學院合併組建而成。學校的辦學歷史可追溯到近代著名實業家、教育家張謇於1912年創辦的私立南通醫學專門學校和南通紡織專門學校。學校秉承“祈通中西,力求精進”的校訓,百餘年來櫛風沐雨、砥礪前行,形成了深厚的文化底蘊,取得了豐碩的教學、科研成果,培養了大批高素質人才。
學校立足江蘇,面向全國,服務地方,積極拓展服務交通運輸行業,不斷提高國際化水平,努力建設有特色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積極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南通大學,簡稱“通大”,英文名稱為Nanto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NTU””,網址為(詳見參考資料)。
第三條 學校是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江蘇省人民政府與交通運輸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江蘇省教育廳。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蘇省南通市嗇園路9號。學校根據辦學資源分布,設有多個校區。
第五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和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遵守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
第七條 學校堅持“質量立校、人才強校、文化興校、特色名校”的辦學理念,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學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八條 學校積極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創新思路,對接需求,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提升協同創新能力,努力提高教育的社會貢獻度和人民滿意度。
第九條 學校主動適應高等教育國際化趨勢,積極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依法與海外友好學校和科研院所廣泛開展多樣化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提高國際化水平。
第十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及時公開辦學、管理信息。
第二章 學校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學校舉辦者按照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履行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全面提高辦學水平。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的專業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適時調整學科和專業結構。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和高效原則,設定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群團組織和其他機構。
學校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自身發展需要,設定、調整學院和其他教學科研組織。
第十六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以本科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穩步開展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根據受教育者完成學業情況頒發相應學業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相應學位。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南通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黨委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已的職責。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南通大學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南通大學黨委全委會是在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黨的工作、執行校黨代會決議的最高決策機構。全委會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主持,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如有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全委擴大會議,擴大範圍由黨委常委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南通大學黨委全委會議議事範圍主要有:
(一)討論確定校黨代會方案,校黨委、校紀委工作報告和換屆方案;
(二)選舉校黨委常委、黨委書記、副書記,通過校紀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校紀委書記、副書記;
(三)批准校黨委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學校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
(四)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性重大事項及幹部任免重大事項;
(五)決定校紀委提交全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
(六)定期聽取校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研究審定校黨委常委會提交由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南通大學黨委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履行全委會的職能,討論決定黨委領導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項。黨委常委會的主要議事範圍是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黨的建設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內容包括: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指示精神;
(二)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事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四)學校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重大調整,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和校長工作報告;
(五)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配備、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社會服務等方案及重大調整;
(六)幹部任免、教育、培養、考核、獎懲和監督,後備幹部隊伍規劃建設方案,重大人才引進政策;
(七)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額度資金的借貸和使用,重大基建項目,產業發展政策,國內外重要合作、交流項目;
(八)學校土地、房屋和其他辦學設施等重要資源、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案;
(九)審定學校表彰和向上級組織推薦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十)需要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四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學校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每年在一定範圍內述職述廉,並接受民主測評。
第二十六條 學校處、科級領導幹部實行任期制。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長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領導參加,實行集體領導,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主要職責:
(一)擬訂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要指示的實施意見和方案;
(二)貫徹落實黨委關於學校辦學方針、指導思想、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決議、決定的實施方案;
(三)研究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及實施方案、學期工作安排、校長工作報告和向上級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研究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及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和社會服務等規劃;研究制訂教學、科研、人事、後勤等改革方案;制訂和實施教學和科研計畫,檢查評估教學質量和科研成果;
(五)討論研究以行政系統為主的德育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引導教職工結合本職工作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活動;
(六)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或調整方案;制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和學生工作等的具體規章制度;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決定師生員工的獎懲;
(七)討論決定籌措經費、吸納資源、產學研合作等重要事項;擬訂和實施年度財務預算,落實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及重大投資項目,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研究處理保護和管理國有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審議決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學生工作等具體事項,部署、協調全校性的行政工作,聽取院(系)、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重要工作匯報;
(九)討論處理教代會、工會、團代會、學代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關係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十)討論決定並組織實施與國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交流與合作;
(十一)研究處理必須由校長辦公會議負責的突發事件等。
第三十一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全面負責、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學校行政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在學術委員會下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人選如下: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並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校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及任期規定如下: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職責: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1.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
(一)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三)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其他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迴避;
(四)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五)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開展學位事務工作。
第四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及任期規定如下: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9至25人組成,任期2至3年。成員包括學校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教學、研究人員主要從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主管研究生、教學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學位委員會備案。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定若干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
(二)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
(三)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
(四)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校工會負責。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校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師應不少於60%,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以及離退休教職工、非中共黨員、女性、青年、工人應占一定比例。學校黨政領導和工會、團委負責人以及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負責人,一般應提名為代表候選人,由有關選區民主選舉。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和控告。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和貫徹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為人正派,辦事公正,密切聯繫民眾,如實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民眾工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十七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
第四十八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校學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第四十九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審議學生會組織工作報告;
(二)選舉產生新一屆校學生會組織領導機構(主席團);
(三)選舉新一屆常設機構委員;
(四)制定、修訂組織章程或工作制度;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校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五十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選舉單位經民主程式產
生,代表條件如下:
(一)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覺遵守和維護校紀校規,敢於同不良現象作鬥爭,能起到模範帶頭作用;
(三)具有全局觀念和良好的民眾基礎,能積極主動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切實代表同學的利益。
第五十一條 校學生代表大會組織制度如下:
(一)校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規定並報學校黨委批准,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如果校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2/3以上委員或者1/3以上校學生代表大會正式代表聯名提案,經校黨委同意後,可提前或延後召開代表會議或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二)校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通過校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任免。校學生會主席不得參選校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三)校學生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決議應得到與會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
(四)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校學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行使其職權。
第五十二條 校學生會是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代表本校全體學生的唯一學生組織,對校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委員會負責。
第五十三條 院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參照校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學校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五章 學院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是組織實施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二級辦學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院主要職責: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人才培養方案及教學計畫、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等的方案。提出本學院所辦專業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二)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組織實施學院教師的考核工作;
(三)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內,提出學院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和實施方案;
(四)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七條 學院實施黨政共同負責制。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黨政共同負責制的決策形式。學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院行政工作,明確行政職責分工。學院實行院長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副院長分工負責。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學院黨總支(黨委)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並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
第六十條 學院根據需要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其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一條 學院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組織,作為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渠道。
第六十二條 學院根據需要可設系、實驗教學中心、研究所、教研室等機構,分別組織落實各項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任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管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六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六條 對教職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工,應當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
第六十七條 學校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是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學術組織,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評審、評議或推薦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學校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堅持嚴謹治學,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第七十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獎懲、辦理退休等。
第七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工作人員享受國家和江蘇省規定的福利待遇。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努力改善教職工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尊重、關心、照顧和關懷本校離退休人員,創造條件充分發揮離退休老同志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作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依法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
第七十四條 學生是指在學歷學位教育中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並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學生參加校園文化、科學研究、學科競賽、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七十八條 學校成立共青團、學生會和研究生會等組織,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共青團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
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代表本校學生根本利益的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第七十九條 學校成立校友會,支持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通過校友會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加深了解,增進友誼,為母校建設與發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八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十一條 學校對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處理。學校給予學生的處理與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八十二條 學校健全學生權利保護機制,依法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章 財務與資產
第八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其他收入。
第八十四條 學校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支持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通過教育發展基金會多渠道籌集辦學資金,爭取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個人的支持,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五條 學校一切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勤儉辦學、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編制年度財務預算。財務預算方案須經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後實施。
第八十六條 學校財務實行年終決算制度。按要求向學校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依法公開關係學校和教職工經濟利益的有關財務事項,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機制。學校內部財務工作由學校審計部門具體負責審計,同時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八十八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由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八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九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
第九十一條 學校按照《會計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及有關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學校成立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協調和處理全校有關財經工作。
第九章 校標、校徽、校訓
第九十二條 學校校標是內外兩圈雙圓相套的圓形徽標,圓形上方是中文“南通大學”字樣,下方為英文名稱“NANTONG UNIVERSITY”字樣, 內圓中間自下而上、由短到長、對稱排列次第舒展的五根曲線,第一根曲線中間有一圓孔;內圓下方為1912字樣。
第九十三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中文“南通大學”字樣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十四條 學校的校訓是“祈通中西 力求精進”。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改: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發生變化;
(四)其它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本章程是本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解釋。
第九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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