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負責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公訴案件、抗訴案件進行登記立案;民商事、行政一審、執行案件和對外委託鑑定、評估、拍賣案件的審查立案。所立案件4天內應轉相關業務庭。
⑵負責本院受理的一審案件及申訴、申請再審案件首次開庭傳票的填寫、交付送達以及特快專遞交寄工作。
⑶組織辦理省、市、縣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⑷依法審理本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一審裁定依法不予受理的抗訴案件、管轄權異議抗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案件、未交訴訟費按撤訴處理的案件。負責訴前保全裁定的審查。
⑸負責案件流程管理;核算並收取訴訟費用,辦理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報批工作;負責當事人滿意率隨案附屬檔案調查表的發放工作。
⑹負責聯絡督查工作以及人民陪審員、執法監督員的聯繫和相關報表報送工作。
⑺負責申訴案件的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