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推動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區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市畜禽養殖有關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8日
  • 發布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畜禽養殖、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在人工飼養條件下,以經濟利用為目的的陸生動物,包括豬、牛、羊、兔、雞、鴨、鵝、鴿、鵪鶉等由國務院畜才雄她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中的動物。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規模適用標準按照省的規定執行。畜禽養殖專業戶規模標準以下的為畜禽散養戶。
  法律、法規對觀賞、實驗動物和寵物等畜禽的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和規範養殖監督管理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疫病防控、質量安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負責對立提腿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排污行為,負責排污是否達標排放的監測,負責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新建、改建、擴建“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負責畜禽養殖用地規劃和監督管理,會同區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對養殖場(牛剃多愚小區)、養殖專業戶設施農用地進行核查和監管。
  區水務局負責河流、河涌周邊養殖場(小區)、養殖棕籃祝嘗專業戶是否屬於河流、河涌管理範圍的核查、界定,對河流、河涌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依照水利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核查。
  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排污許可證或畜禽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
  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畜牧養殖管理和動物防疫的行為及違法用地予以查處。負責牽頭落實對違法違建的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違法建築物的查處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拆除。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工商營業執照的發放。
  區發展改革局按照職責支持畜禽養殖發展。
  區財政、林業、應急管理、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畜禽養殖發展,依法對畜禽養殖的相關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四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條件;
  (四)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收集、貯存、防滲漏的設施,並配套綜合利用設施、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委託他人處理、利用。在河道範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姜歸體。應建設養殖污染防治配套戰朽辯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從事畜禽生產經營,依法需進行工商、民政等登記註冊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取得相關登記證書。
  第六條 新(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符合土地利腳檔舟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建設前應當編制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方案(包括場區邊界範圍、場區布局平面圖、涉及最大養殖存欄規模、生產設施與工藝設計、動物防疫設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配套養殖廢棄物收集和貯存設施及處理措施等),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辦理過程中應當徵求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一)選址諮詢。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可以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選址諮詢。區農業農村局牽頭,徵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對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選址合法性、合規性意見,各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並明確需向本部門申請辦理的手續,由區農業農村局綜合意見後出具選址諮詢答覆意見,並抄送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用地手續。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前,應當按照相關檔案要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業部門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水域或者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依法辦理水務部門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涉及非農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環境影響評價。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及《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應當在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前完成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項目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當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辦理的手續。對未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未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擅自占用土地建設養殖設施飼養畜禽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第七條 新(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竣工後,應當依法辦理以下手續:
  (一)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針對廢水、廢氣、噪聲的污染防治設施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應向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部門申請驗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1號)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規定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範圍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涉及排水需辦理排水許可的,應當按規定向水務部門申請辦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辦理的手續。
  第三章 養殖管理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向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站申請辦理畜禽養殖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按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7號)建立畜禽養殖檔案並保存,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按照相關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科學、合理地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禁止使用違禁藥物、原料藥、人用藥、假冒偽劣獸藥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第十一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禁止出售含有違禁藥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獸藥殘留超標的畜禽。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等動物疫病預防措施,建立免疫檔案,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並按規定佩戴畜禽免疫標識。
  第十三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出售畜禽前,應當嚴格執行產地檢疫規定申報檢疫。
  第十四條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立即向區農業農村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阻礙他人報告,不得自行發布疫情。
  第十五條 發生畜禽疫病時,疫區或受威脅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擴散,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對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墊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按照規定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六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發現病死畜禽時,應當按相關技術規範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做好登記和相關證據保存。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財政資金扶持。嚴禁將病死畜禽出售、丟棄或作為飼料再利用。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當指導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落實養殖、用藥、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無相關合法手續,在相關監督檢查中不達標,只停養未拆除棚舍的,若今後復養,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環保管理
  第十九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要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應當根據養殖規模配套建設相應的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需完善相關的收集貯存、運輸等設施和制度並嚴格執行,建立健全台賬,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糞便、廢水、廢氣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等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規定每年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應加強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加強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環境污染監測。切實加大畜禽養殖場(小區)日常環保執法力度,對存在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
  (二)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
  (三)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五)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的,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引導和推進畜禽養殖向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發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本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畜禽養殖土地出租者(提供者)有義務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生產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用地規劃的前提下,鼓勵畜禽生產經營者利用養殖場範圍內的荒地、園地和林地建設治污設施,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推進現代化美麗牧場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區水務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合作,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範圍。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違法用地的,占用水利管理範圍,違反水土保持法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壞森林、林地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查處。
  第六章 政策扶持與技術引導
  第二十六條 區鎮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畜禽養殖、防疫、環保、無害化處理等相關設施的財政扶持力度,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提供標準化建設、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提供所需的服務。鼓勵各類環境保護技術機構、科研院所等開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等的技術指導,開展相關技術研究、培訓,以及實用技術的推廣等。
  支持農業保險機構開展畜禽養殖和動物疫病等保險,鼓勵畜禽生產經營者參與投保。
  第二十八條 鼓勵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採用生態養殖、高床養殖、種養結合等技術發展畜禽養殖,推動畜禽養殖業最佳化升級,從源頭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第七章 畜禽散養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村乾淨、整潔、平安、有序。
  第三十條 山林地、農田範圍內的畜禽散養戶應收集養殖糞便、污水等,採取厭氧、堆漚、有機肥加工等方式將養殖糞便、污水無害化處理後,在山林地(林木、果樹)、農田施肥和灌溉期間施用。
  第三十一條 畜禽散養戶養殖的畜禽應當接受國家規定強制免疫疫病的免疫注射。不接受免疫注射的畜禽存在疫情發生的風險,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畜禽散養戶的養殖行為應遵守村規民約,符合人居環境相關要求,利於鄰里和諧。若多次被投訴且拒不整改,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從事畜禽散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餐館、食堂泔水飼餵畜禽;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規範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總責,相關職能部門切實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畜禽養殖項目規劃、用地、環保、防疫、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畜禽長效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擅自建設養殖場所飼養畜禽的行為;要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和專項工作經費,人員和經費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按已有相關檔案執行。需要採取聯合執法方式的,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報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違法行為分別予以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術語解釋。根據畜禽養殖規模不同,畜禽養殖場所分為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三類。養殖場(小區)規模為: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隻或存欄5000隻以上;蛋雞存欄2000隻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100隻或存欄100隻以上;肉鴨年出欄10000隻或存欄5000隻以上;肉鵝年出欄5000隻或存欄2500隻以上;肉鴿年出欄50000隻或存欄10000隻以上;肉兔年出欄2000隻或存欄1000隻以上;蜜蜂養殖200群以上;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養殖專業戶規模:生豬年出欄50至499頭或存欄30至299頭;肉雞年出欄2000至9999隻或存欄1000至4999隻;蛋雞存欄500至1999隻;奶牛存欄5至99頭;肉牛年出欄10至49頭或存欄20至99頭;肉羊年出欄30至99隻或存欄30至99隻;肉鴨年出欄2000至9999隻或存欄1000至4999隻;肉鵝年出欄1000至4999隻或存欄500至2499隻;肉鴿年出欄10000至49999隻或存欄2000至9999隻;肉兔年出欄500至1999隻或存欄250至999隻;蜜蜂養殖100至199群;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散養戶規模:是指小於養殖專業戶規模零星飼養畜禽的飼養者。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印發的通知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8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推動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區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我區出台了《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九章,共三十七條,為我區第一個關於畜禽養殖管理方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重點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於畜禽養殖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區畜禽養殖管理,特別是對於畜禽養殖散養戶的規範和管理,形成政策的改革創新點。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共三條。
  第二章建設管理,規定了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的建設條件,從事畜禽生產經營的相關手續。共四條。
  第三章養殖管理,明確了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和畜禽生產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並明確提出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共十一條。
  第四章環保管理,明確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並明確提出加強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共三條。
  第五章用地管理,明確提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引導和推進畜禽養殖向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發展。鼓勵畜禽生產經營者按照省、市有關要求,推進現代化美麗牧場建設。相關部門將對違規用地依法進行查處。共四條。
  第六章政策扶持與技術引導,規定了財政支持、養殖技術推廣、養殖技術引導,共三條。
  第七章畜禽散養戶管理,規定了支持發展方向、環保運行、強制免疫、養殖行為、養殖要求,共五條。
  第八章監督管理,規定了監管職責、監管機制,共兩條。
  第九章附則,明確了有關術語解釋和《辦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共兩條。
  三、政策亮點
  (一)明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和規範養殖監督工作。
  (二)對於畜禽養殖行為的監管,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職責分工更加清晰,各部門協調更加通暢。
  (三)嚴格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管理,規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
  (四)明確了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強化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管理。
  (五)加強畜禽散養戶的監督管理,規範其養殖行為。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從事畜禽生產經營,依法需進行工商、民政等登記註冊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取得相關登記證書。
  第六條 新(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防疫條件、環境保護、公共衛生等要求。建設前應當編制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方案(包括場區邊界範圍、場區布局平面圖、涉及最大養殖存欄規模、生產設施與工藝設計、動物防疫設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配套養殖廢棄物收集和貯存設施及處理措施等),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辦理過程中應當徵求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一)選址諮詢。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可以向區農業農村局提出選址諮詢。區農業農村局牽頭,徵求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區水務局等相關部門對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選址合法性、合規性意見,各部門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並明確需向本部門申請辦理的手續,由區農業農村局綜合意見後出具選址諮詢答覆意見,並抄送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用地手續。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前,應當按照相關檔案要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用地涉及使用林地和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業部門審批手續;涉及占用水域或者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依法辦理水務部門審批手續;設施建設涉及非農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環境影響評價。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及《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1號)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41號)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批;需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應當在建成並投入生產運營前完成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項目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當按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辦理的手續。對未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未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擅自占用土地建設養殖設施飼養畜禽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第七條 新(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竣工後,應當依法辦理以下手續:
  (一)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針對廢水、廢氣、噪聲的污染防治設施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應向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部門申請驗收。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1號)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應當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並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規定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請辦理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三)位於公共污水管網覆蓋範圍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涉及排水需辦理排水許可的,應當按規定向水務部門申請辦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辦理的手續。
  第三章 養殖管理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向區農業農村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畜牧獸醫站申請辦理畜禽養殖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按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67號)建立畜禽養殖檔案並保存,載明以下內容:
  (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三)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四)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畜禽養殖代碼;
  (六)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按照相關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科學、合理地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禁止使用違禁藥物、原料藥、人用藥、假冒偽劣獸藥和其他非法添加物。
  第十一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得銷售。禁止出售含有違禁藥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獸藥殘留超標的畜禽。
  第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等動物疫病預防措施,建立免疫檔案,配合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並按規定佩戴畜禽免疫標識。
  第十三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出售畜禽前,應當嚴格執行產地檢疫規定申報檢疫。
  第十四條 發生畜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立即向區農業農村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阻礙他人報告,不得自行發布疫情。
  第十五條 發生畜禽疫病時,疫區或受威脅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擴散,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對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墊料等污染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屍體,按照規定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六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發現病死畜禽時,應當按相關技術規範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做好登記和相關證據保存。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財政資金扶持。嚴禁將病死畜禽出售、丟棄或作為飼料再利用。
  第十七條 區農業農村局應當指導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落實養殖、用藥、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無相關合法手續,在相關監督檢查中不達標,只停養未拆除棚舍的,若今後復養,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環保管理
  第十九條 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要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應當根據養殖規模配套建設相應的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製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屍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需完善相關的收集貯存、運輸等設施和制度並嚴格執行,建立健全台賬,不得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糞便、廢水、廢氣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等環保設施正常運行。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規定每年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區分局應加強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加強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環境污染監測。切實加大畜禽養殖場(小區)日常環保執法力度,對存在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
  (二)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
  (三)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五)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
  第五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的,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引導和推進畜禽養殖向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發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本村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畜禽養殖土地出租者(提供者)有義務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生產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舉報。
  第二十四條 在符合用地規劃的前提下,鼓勵畜禽生產經營者利用養殖場範圍內的荒地、園地和林地建設治污設施,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推進現代化美麗牧場建設。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南沙區分局、區水務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合作,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範圍。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違法用地的,占用水利管理範圍,違反水土保持法的,非法占用林地,破壞森林、林地的,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查處。
  第六章 政策扶持與技術引導
  第二十六條 區鎮兩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畜禽養殖、防疫、環保、無害化處理等相關設施的財政扶持力度,保障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向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提供標準化建設、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疫病防治等服務。鼓勵畜禽產品加工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提供所需的服務。鼓勵各類環境保護技術機構、科研院所等開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等的技術指導,開展相關技術研究、培訓,以及實用技術的推廣等。
  支持農業保險機構開展畜禽養殖和動物疫病等保險,鼓勵畜禽生產經營者參與投保。
  第二十八條 鼓勵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採用生態養殖、高床養殖、種養結合等技術發展畜禽養殖,推動畜禽養殖業最佳化升級,從源頭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第七章 畜禽散養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畜禽散養戶納入村規民約管理,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障農村乾淨、整潔、平安、有序。
  第三十條 山林地、農田範圍內的畜禽散養戶應收集養殖糞便、污水等,採取厭氧、堆漚、有機肥加工等方式將養殖糞便、污水無害化處理後,在山林地(林木、果樹)、農田施肥和灌溉期間施用。
  第三十一條 畜禽散養戶養殖的畜禽應當接受國家規定強制免疫疫病的免疫注射。不接受免疫注射的畜禽存在疫情發生的風險,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二條 畜禽散養戶的養殖行為應遵守村規民約,符合人居環境相關要求,利於鄰里和諧。若多次被投訴且拒不整改,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從事畜禽散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餐館、食堂泔水飼餵畜禽;
  (三)在垃圾場或者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養畜禽;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規範畜禽養殖管理工作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總責,相關職能部門切實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畜禽養殖項目規劃、用地、環保、防疫、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畜禽長效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擅自建設養殖場所飼養畜禽的行為;要配備專業工作人員和專項工作經費,人員和經費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按已有相關檔案執行。需要採取聯合執法方式的,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報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違法行為分別予以查處。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術語解釋。根據畜禽養殖規模不同,畜禽養殖場所分為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三類。養殖場(小區)規模為:生豬年出欄500頭或存欄3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0000隻或存欄5000隻以上;蛋雞存欄2000隻以上;奶牛存欄1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50頭或存欄100頭以上;肉羊年出欄100隻或存欄100隻以上;肉鴨年出欄10000隻或存欄5000隻以上;肉鵝年出欄5000隻或存欄2500隻以上;肉鴿年出欄50000隻或存欄10000隻以上;肉兔年出欄2000隻或存欄1000隻以上;蜜蜂養殖200群以上;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養殖專業戶規模:生豬年出欄50至499頭或存欄30至299頭;肉雞年出欄2000至9999隻或存欄1000至4999隻;蛋雞存欄500至1999隻;奶牛存欄5至99頭;肉牛年出欄10至49頭或存欄20至99頭;肉羊年出欄30至99隻或存欄30至99隻;肉鴨年出欄2000至9999隻或存欄1000至4999隻;肉鵝年出欄1000至4999隻或存欄500至2499隻;肉鴿年出欄10000至49999隻或存欄2000至9999隻;肉兔年出欄500至1999隻或存欄250至999隻;蜜蜂養殖100至199群;其他畜禽的規模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散養戶規模:是指小於養殖專業戶規模零星飼養畜禽的飼養者。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印發的通知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8日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規範畜禽養殖行為,推動畜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預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養殖污染,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促進我區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廣州市畜禽養殖管理辦法》《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等規範性檔案,我區出台了《南沙區畜禽養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九章,共三十七條,為我區第一個關於畜禽養殖管理方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重點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於畜禽養殖方面的規定,進一步加強我區畜禽養殖管理,特別是對於畜禽養殖散養戶的規範和管理,形成政策的改革創新點。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共三條。
  第二章建設管理,規定了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的建設條件,從事畜禽生產經營的相關手續。共四條。
  第三章養殖管理,明確了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和畜禽生產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並明確提出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共十一條。
  第四章環保管理,明確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第一責任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應當加強環境保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並明確提出加強對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污染防治監督檢查。共三條。
  第五章用地管理,明確提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引導和推進畜禽養殖向規模化、標準化、生態化發展。鼓勵畜禽生產經營者按照省、市有關要求,推進現代化美麗牧場建設。相關部門將對違規用地依法進行查處。共四條。
  第六章政策扶持與技術引導,規定了財政支持、養殖技術推廣、養殖技術引導,共三條。
  第七章畜禽散養戶管理,規定了支持發展方向、環保運行、強制免疫、養殖行為、養殖要求,共五條。
  第八章監督管理,規定了監管職責、監管機制,共兩條。
  第九章附則,明確了有關術語解釋和《辦法》的生效日期、有效期限,共兩條。
  三、政策亮點
  (一)明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和規範養殖監督工作。
  (二)對於畜禽養殖行為的監管,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職責分工更加清晰,各部門協調更加通暢。
  (三)嚴格新(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管理,規範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專業戶建設。
  (四)明確了畜禽生產經營者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強化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管理。
  (五)加強畜禽散養戶的監督管理,規範其養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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