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

南極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公約,是指1988年6月2日《南極條約》第四次特別協商會議於紐西蘭首都惠靈頓通過,現有十幾個國家簽署該公約,公約尚未生效。中國於1989年6月28日簽署該公約。公約為《南極條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序言、正文67條及1個附屬檔案。公約序言重申《南極條約》的宗旨和原則,強調應特別重視對南極環境和生態平衡的保護,並保證南被礦產資源活動中的國際參與,使這種活動符合全人類的利益。公約設有總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和締約國特別會議等管理機構。

為保護南極的生態環境,公約建立了一套比較嚴格的礦產資源活動管理制度、科學技術評估和諮詢制度以及關於責任、賠償和補償、視察、監測和爭端解決的法律制度。公約還規定,應促進南極礦產資源活動中的國際參與國際合作,並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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