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三)原市水利局的職責,原市市政公用事業局的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節約用水及污水處理管理職責,原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的工業節水的職責劃入市水務局。
(四)將原東湖區、西湖區、青雲譜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市市政公用事業局、市園林綠化局承擔的湖泊、水系的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職責交由市水務局承擔。
(五)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條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水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里有關水行政的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水資源、防洪排澇、供水、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市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市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各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城市湖泊水系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含辦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承擔和監督全市計畫用水;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負責全市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管供水企業的資質,組織審核相關的水價格,負責全市供排水水質日常監測和監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全市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開發和保護;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務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對政府投資的水務資金進行巨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規劃及審批管理。
(八)承擔南昌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市內主要江河湖泊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組織制訂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全市防洪、排澇、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及預防監督工作;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和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業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以及農村飲水工作。
(十三)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務行業的經營工作;負責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財務政策、信貸、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水工程質量監督,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頒發的水務行業質量標準和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主管全市水務建築市場。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水工程登記、安全鑑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六)組織水務科技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管理全市水科技、教育、對外合作事項,指導和管理全市水務隊伍建設。
(十七)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內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搞好綜合協調,對局重要決策和工作進行督辦;承辦文秘、會務、機要、保密、宣傳、檔案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和職稱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政務網站運行管理;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擔機關事務、後勤服務工作和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擬定全市水務建設年度計畫,負責國家投資等水務基建項目的申報和審批,負責全市水務基建計畫的上報、下達、資金調撥與監管工作;負責水務綜合統計及事業財務、基建財務統計工作;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務資金的使用進行巨觀調節;負責對防汛、抗旱、歲修、小農水等水務專項資金的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價格、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和局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務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和全市水務行業的規劃、計畫、財務、統計工作;監督全局國有資產管理。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地方性水務法規、政府規章立法計畫的擬訂、申報工作;組織起草地方性水務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並配合立法中的協調、調研、論證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和報備工作;負責地方性水務法規和政府規章具體適用問題的解釋工作,承辦法律、法規、規章徵求意見的答覆和立法協調工作;指導全市水務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訂水務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政策研究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組織協調水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負責本局查處的水事違法案件法制審查工作;承辦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組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組織水法律和綜合性水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參與有關部門牽頭的水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穩工作。
(四)水資源處
負責水資源管理、配置、節約和保護工作,承辦全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承辦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城市供水水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指導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生態保護工作;指導濕地生態補水;負責水權制度建設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查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和監督;指導水資源信息發布,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公報;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擬訂縣區與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對全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及回用企業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編制城市供水、排水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回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監管供水企業資質,負責供水水質日常管理和監督;組織自來水價格的核算;組織編制城市湖泊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審定江河湖庫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指導水量水質監督、監測和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指導水利(水務)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預審工作。
(五)綜合規劃與建設管理處
組織編制全市水務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協助編制全市水務建設年度計畫;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中有關水務方面的論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水務各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水務各專項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報批手續,協調市縣區有關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處理與水務規劃有關的矛盾;擬定水務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水務科學研究、技術推廣與教育培訓,承辦局技術委員會、水利學會日常工作;組織擬定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辦局涉外事宜,組織、指導水務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城市防洪、堤防、水庫、水閘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供排水等水工程建設、管理及驗收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工程設施、江河湖庫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岸線利用管理規劃編制,指導全市江河湖庫及灘涂的管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本行業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諮詢及招投標代理機構的資格初步審查和申報工作;組織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對全市開發建設的小水電及地方電網進行歸口管理;負責江河湖庫等水域、岸線和各類已建水電工程的行業管理;擬定管理和保護河道、水庫、湖泊等水域、岸線、水工程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堤防、水庫、水閘、供排水工程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實施水工程管理單位考核驗收工作,組織指導堤防、水庫、水閘等水工程註冊登記、安全鑑定工作,指導水工程的監測、安全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負責市管水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協助市防辦編制審批重點堤防、中型及重點小(一)型水庫的度汛方案。
(六)農村水利處
研究提出全市農村水利的政策和發展規劃,組織擬定有關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編制全市提水、引水等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小農水項目建設和水利工程歲修計畫;指導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農村節約用水和安全飲水工作;負責組織擬定灌區規劃、指導灌區改造、節水續建配套以及排澇區和機電排灌建設及更新改造;指導水利血防項目計畫申報及工程建設。
(七)行政審批服務處
負責建設水工程符合流域規劃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負責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新建、改建、擴建入河排污口審核;負責河道采砂、取水、河道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內作業、跨行政區和河道內建設工程、臨時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灘地,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等許可,核發取水許可證、排水許可證、采砂許可證等證書;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護方案、防洪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利工程開工、避洪設施建設及改建、遷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等審批工作;負責水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八)防汛抗旱處
(南昌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承辦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的防洪預案和度汛方案;實施對全市主要江河、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以及分蓄洪工程的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組織實施分蓄洪區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收集、報告洪澇、旱災情,督促檢查水毀工程修復,負責提出防汛、抗旱及市級防汛抗旱專項資金的安排意見;管理市防汛機動搶險隊;承擔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開展水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水庫、堤防、泵站等水工程安全的監督檢查,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中央和省投資的水工程建設項目的稽查,組織調查和處理違規違紀事件。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現任領導
人員編制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含紀檢監察編制2名),工勤事業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級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