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13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能源局進行撤併,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包括原南方電監局在內的18個原國家電監會派出機構,劃歸國家能源局實行垂直管理。
工作職責
作為國家能源局派駐南方區域的監管機構,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能源局授權,依法履行對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海南五省(區)電力等能源行業的監管和行政執法,以及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根據中央編辦和國家能源局關於派出機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等的規定,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主要職責為: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電網和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監管電力調度交易,監督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負責電力等能源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有關電價;負責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電力應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電力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組織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以及依法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負責協調有關跨省、跨區能源監管業務;負責法律法規授權以及國家能源局下達或交辦的有關事項監管。
內設機構
綜合處、市場監管處、行業監管處、電力安全監管處、資質管理處、稽查處、監察室(機關黨委)。同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分別派駐監管業務辦公室,對國家能源局雲南、貴州監管辦公室進行業務指導。2013年12月20日,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在廣東掛牌運作,正式開始對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海南五省(區)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領域實施綜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