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盛元紅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是南方基金髮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南方盛元紅利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南方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62.17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202009
- 成立日期:20080321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重點投資於具備持續良好盈利和分紅能力、分紅政策穩定的上市公司,以及高債息固定收益類投資品種。同時積極把握資本利得機會以拓展收益空間,力爭為投資者謀求超越基準的投資回報與長期穩健的資產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綜合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對證券市場當期的系統性風險以及可預見的未來時期內各大類資產的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率進行分析評估,並據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債券、現金等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調整原則和調整範圍,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調整,以達到規避風險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部分將有不低於80%比例投資於紅利股。所謂"紅利股"是指具備持續良好盈利和分紅能力,分紅政策穩定的上市公司,這些上市公司具備如下一項或多項特徵:
①過去5年中至少進行過3次分紅;
②最近一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前三分之一;
③預期將會推出較優厚紅利分配方案。
符合上述特徵之一的上市公司,即是為符合本基金重點投資標準的"紅利股"。
本基金對紅利股的具體選擇標準是:綜合評價上市公司過去三年的股息率、每股收益波動性、淨資產收益率、現金充足率等。特別關注那些能夠持續提供高於市場平均水平的股息或者有潛力提供高於市場平均股息率的上市公司股票;同時仔細分析入選個股行業屬性,篩選出現金股息率高、分紅穩定、行業地位領先的高品質上市公司,最終形成本基金的備選股票池。
除紅利股外,本基金其餘股票投資部分將重點關注"持續成長型企業"蘊含的投資機會。本基金認為的"持續成長型企業"是指:具備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持續提高資源利用和管理效率能力、使公司內在價值持續不斷增長的企業。持續成長型企業或者正處於其生命周期的成長期,或者在所處行業當中具備領先競爭優勢從而在較長時間內擁有持續成長能力。當這類企業價值尚未被市場發現、或是其成長能力沒有被市場充分定價時對其進行投資,從長期來看可以有效地為投資人增加投資回報。
符合本基金投資標準的"持續成長型企業"將至少具備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徵:
①歷史成長性突出,過去兩年的主要財務指標增長率領先於國民經濟成長率或行業平均水平;
②未來成長性預期良好,預期未來兩年淨利潤複合增長率仍將領先於國民經濟成長率或行業平均水平;
③市盈率增長比率(PEG)在整體上市公司或同行業上市公司處於相對較低水平。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的債券品種包括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包括可轉換債)等。本基金將在研判利率走勢的基礎上力爭做出最佳的資產配置及風險控制。在選擇債券品種時,本基金重點分析債券發行人的債信品質,包括發行機構以及保證機構的償債能力、財務結構與安全性,並根據對不同期限品種的研究,構造收益率曲線,採用久期模型構造最佳債券期限組合,降低利率風險;對可轉債的投資,結合對股票走勢的判斷,發現其套利機會。
4、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將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慮運用的策略包括:槓桿策略、價值挖掘策略、獲利保護策略、價差策略、雙向權證策略、賣空保護性的認購權證策略、買入保護性的認沽權證策略等。
本公司將充分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與類屬選擇,謹慎進行投資,追求較穩定的當期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滿足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紅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
3.本基金封閉期內只採取現金分紅的方式;
4. 封閉期屆滿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5. 封閉期屆滿後,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決定是否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6.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後,方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8.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9.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