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行政法院,是指南斯拉夫專門審理公民、法人以及無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同政府之間糾紛的司法機關。在克羅地區、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設有單獨的行政法院,在其它共和國和自治省的普通法院中都設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法庭。根據南斯拉夫《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以及無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有權對除議會、聯邦主席團以及共和國與自治省相應機關以外的一切政府機關的行政決定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的內容有:稅收、住宅、違章建築、社會保險、殘廢金、退休金以及損害與賠償問題等。行政訴訟實行一審終審制,但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範圍內,提出抗訴、複審以及特別再審的要求。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行監督,並.可依法提出維持法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