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保險模式

南斯拉夫保險模式亦稱“自治體模式”或“社會所有保險模式”。是南斯拉夫特有的建立在其社會主義自治體社會制度基礎上的保險模式。

其特點: (1) 保險機構的資金既不屬於國家,也不屬於個人,而是屬於全體投保人所有;(2)由工人聯合會向保險自治體投資,然後再把這些投資按比例分配給各個專業保險自治體,按團結互利原則經營保險業務;(3) 由投保人決定保險事業的方針政策,決策權屬於投保人的核心機構——工人代表大會; (4)法律規定由工人代表大會派遣自治代表負責各個保險自治體的行政管理;(5) 自治體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其原則是從事基本生產的勞動者,而不是來自領導階層,首先從企業的工人代表大會選入地方機構,然後再選入某一險種的自治體,最後進入共和國最高保險自治體; (6) 自治體實行由工人自己決定他們的收入,並進行企業管理; (7)任何一個保險自治體的建立,都必須具備法定的保險準備金和開辦資金,如果個人或團體要投資建立或經營保險機構,只準許開辦單一險種的保險自治體。這種模式旨在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不以盈利為目的,其地方保險自治體可以和外國公司聯合投資,在國外建立保險公司,也可參加有關國際保險組織。自治體之間可以自由進行業務競爭,但必須服從國家的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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