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全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及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審計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並組織實施專業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和市審計局提出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區委、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委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鄉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區委、區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 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上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區級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統一組織和授權,對中央、省、市駐延平單位和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延平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在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協助做好信息技術在延平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負責加強延平審計機關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區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區級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學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秘書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日常事務等工作;承辦審計信訪舉報工作;負責管理審計經費和機關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對國家、省、市和我區有關重大政策及審計工作相關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承擔審計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核有關工作,綜合分析與開發利用審計成果;承擔審計項目的立項管理,編制全區年度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跟蹤檢查計畫執行情況;統籌整合全局審計資源,撰寫整合全局審計資源,撰寫年度審計項目人力資源配置計畫;承擔審計統計管理工作;辦理審計結果公告;負責機關黨建、效能、文明建設、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教育和年度考核、職稱評聘、離退休幹部等工作;負責特約審計員聘任和管理。
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採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落實計算機審計業務規範,為各審計業務提供計算機審計技術支持和保障;組織開展審計信息建設。
(二)審理法規股。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本局審計業務質量,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相關制度等起草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相關審計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質量。組織開展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組織開展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審計區審計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區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組織審計區轄各鄉(鎮)、街道辦事處的財政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財政資金轉移支付情況;組織審計區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受上級審計機關委託,在上級審計機關同於組織下,審計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區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及相關情況;審計區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審計區屬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財務收支審計,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統一組織和授權,對中央、省、市駐延單位和項目進行審計;組織審計轄區內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對華援貸款項目的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對外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組織開展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組織開展區重點項目推進情況的跟蹤審計。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組織審計區級行政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群組織、社會團體和區政府駐外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負責對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社團組織管理、使用的各種專項資金(基金)進行專項審計。
組織審計區政府及鄉鎮(街道)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五)經濟責任審計股。按規定組織開展對區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起草區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配套制度。
按規定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組織審計區政府相關部門的相關資金和項目;審計區級自然資源有關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區級投資、以區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我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組織開展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路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審計。
領導分工
局長:葉顯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