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規定

南寧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規定於1992年10月28日南寧市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在1993年2月27日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生效日期是1993年02月27日。

規定頒布,規定正文,

規定頒布

【發布單位】820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規定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邕江防洪大堤的管理,確保抗洪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南寧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處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防洪堤的專門機構。負責防洪堤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以及護堤區、堤防範圍內河岸、河床的養護和管理。
第三條全市防洪搶險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部署和指揮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保證邕江防洪大堤及其配套設施的完好。堤線所經地段的城(郊)區、鄉(鎮)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單位,應當協同防洪大堤管理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堤壩和護堤區管理
第五條邕江防洪大堤及其配套設施,未經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侵占。不準在堤壩挖土、開溝、埋管、撬石、立桿、開路;不得放牧、鏟草、植樹、種植作物、堆放物資、傾倒垃圾;嚴禁移動或者損壞護欄、護岸、防洪涵閘、排澇泵站、啟閉設備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和通信照明設施以及其他有損堤壩的行為。凡設路障的堤段,除護堤搶險外,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確因特殊需要通行車輛,或者在管理範圍內臨時堆放物資以及進行作業的,須經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處批准。
第六條邕江防洪大堤護堤區為江北堤西鄉塘以西、江南堤富德以西的堤段背水超腳起30米,其餘堤段背水坡腳起6米,全堤線迎水坡到對岸均為護堤區。無堤防的河道(上游至三江口止,下游從柳沙園藝場宋廂分場起),兩岸之間,上游83米高程以下,下游80米高程以下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區,均屬防洪堤管理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護堤區範圍內建房、打井、開渠、挖塘、取土、爆破、建窯、葬墳、開採地下資源、建築地下工程、堆放垃圾雜物等。不得排放妨礙行洪及污染水體的廢渣廢物。
第七條在護堤區範圍內,自治區1982年9月10日頒布《南寧市防洪堤管理暫行辦法》以前,原有房屋及其他構築物、池塘、菜地可暫時繼續使用,待拆遷安置條件具備時再行處理。1982年9月10日起,一切新建的房屋及建築物,均屬違章建築,必須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強行清除,全部清除費用由違章建築者負擔。
第八條堤線所經的河床、河岸,為防洪堤的基礎,必須保持穩定,嚴加保護,不得破壞。
第九條防洪大堤通過港區的,大堤保護和港口設施保護由雙方主管部門協商解決。港口保護區內的工程項目和大堤護堤範圍內涉及港區新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從立項到施工方案,由雙方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條凡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的河段採掘沙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屬及非金屬)的,不得惡化通航條件,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統一組織開發。
第十一條防汛期間,堤下原有的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出水口,由所屬單位負責防洪搶險工作,市防汛指揮部應加強監督和管理,以確保堤壩的安全。
第十二條凡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設定阻水障礙物的,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處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並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強行清除,全部清障費用由設障者負擔。
第三章 管理經費
第十三條市邕江防洪大堤屬國有資產,其建設和管理經費,主要由財政撥款解決。
第十四條防洪堤修建管理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收取防洪工程修建維護費。
第十五條經批准在防洪堤管理範圍內臨時堆放物資或者進行作業的,應當交納臨時占用費。
第十六條防洪堤修建維護費和防洪堤管理範圍臨時占用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防洪堤修建維護費和臨時占用費用於防洪堤的修建和維護。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七條對保護防洪堤成績顯著或者防洪搶險立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場、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由市防洪大堤修建管理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可以單處或者並處罰款;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情節嚴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限期清除、強行清除處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防洪堤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南寧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規定可以制定實施細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