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南寧市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妥善解決農民工在南寧市城鎮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精神,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結合南寧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 年份:2006
  • 範圍對象: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
  • 繳費辦法: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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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簡介

南寧市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妥善解決農民工在南寧市城鎮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的精神,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結合南寧市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內容

範圍對象

第一條 南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內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合資企業、民營企業、外方獨資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依照本辦法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具有本市或外市農業戶口,有勞動能力並與本市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
第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從招用農民工之日起30日內,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

繳費辦法

第三條 農民工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
第四條 用人單位以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以2.3%的繳費比例按月為每個農民工繳納醫療保險費,其中: 2%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0.3%劃入醫療互助金。農民工參保期間不建立個人帳戶,只建立住院統籌基金和醫療互助金;繳費當期享受相應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

醫療待遇

第五條 農民工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後,符合南寧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列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互助金支付範圍。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以下簡稱醫保年度),由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農民工按照以下標準和比例分擔:
(一)住院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和輸血費,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體內置入材料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二)個人自付住院統籌基金起付額標準:
三級醫院二級醫院一醫院
年內第一次住院700元600元300元
年內第二次以上住院400元200元100元
(三)共付段費用:
起付額以上至5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支付15%;
10000元以上至統籌基金最高支付數額,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支付10%。
(四)經批准轉往統籌地區以外住院治療的,按上述標準個人支付比例對應增加10個百分點,統籌基金對應減少10個百分點。
第七條 一個醫保年度繳費滿12個月的,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
繳費1個月至5個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數額的30%;
繳費滿6個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數額的50%;
繳費滿7個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數額的60%;
繳費滿8個月至11個月的,享受年度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數額的70%;
繳費滿12個月,享受年度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數額。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且在一個醫保年度內超過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數額的,醫療互助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一個醫保年度繳費滿12個月的,醫療互助金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繳費不滿12個月的,享受年度醫療互助金支付最高數額的比例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應比例確定。
第九條 在醫保年度內一次住院治療不超過90天的為一個醫療費用結算期;超過90天的,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結算後的時間視為第二次住院,超過180天的視為第三次住院,超過270天的視為第四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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