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誠信卡管理辦法(試行)

南寧市誠信卡管理辦法(試行)》是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南寧市誠信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增強社會成員誠信意識,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營造優良信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9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誠信卡,是指對信用良好的自然人、法人授予的電子標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然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法人是指國家機關以外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誠信卡管理遵循客觀公正、統一標準、科學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南寧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南寧市誠信卡的政策起草和指導協調;南寧市信用信息中心負責數據歸集、查詢套用等工作;各部門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依據《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向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報送自然人和法人信用信息,並按照權責清單落實相關誠信激勵措施。
第二章 信用信息
第六條 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及其它信息。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信息提供者負責對信用信息的分類進行認定,對不良信息作一般失信和嚴重失信標識。
第七條 基礎信息,是指用於識別社會信用主體(自然人、法人)的信息。
(一)自然人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性別、出生日期、戶籍地址、實際居住地址、學歷、工作單位、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審批信息、從業(執業)資質資格信息、其他基礎信息等。
(二)法人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法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類型、註冊資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經營範圍、股權結構、行政許可信息、行政審批信息、從業(執業)資質資格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等註冊登記信息、其他基礎信息等。
第八條 優良信息,是指經過信用信息提供者認定,對判斷自然人、法人信用狀況起正面積極作用的信用信息。
法人的優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獲得市級部門及以上單位表彰、榮譽或功勳的信息;
(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優良信用信息。
自然人優良信息除了以上兩點外,還包括:
(三)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慈善捐款、社會公益、志願服務、無償獻血等社會公德方面的信息;
(四)愛崗敬業、服務民眾、奉獻社會模範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創新、取得顯著成績等職業道德方面的信息;
(五)長期贍養年老體弱家庭成員、無償照顧沒有血緣關係的孤寡老人和殘疾人等家庭美德方面的信息;
(六)愛護公共財產,同違法亂紀行為做鬥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突出貢獻等個人品德方面的信息。
第九條 不良信息,是指經過信用信息提供者認定,對判斷自然人、法人信用狀況起負面消極作用的信用信息。
法人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二)偷稅、欠稅、漏稅、騙稅和抗稅等不依法納稅的行為;
(三)不按規定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行為;
(四)在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中負有責任的行為;
(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
(六)在工程領域履約過程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記錄信息;
(七)在交通運輸、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市場行為履約過程中形成的不良信用記錄信息;
(八)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報酬、故意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勞動或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九)發生違反預付款管理相關規定,單方違約,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行為;
(十)違反與政府相關部門簽訂的服務協定或相關規定的違背信用承諾的行為;
(十一)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企業;
(十二)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十三)消防違法或造成火災事故的行為;
(十四)實施守信激勵措施過程中的失信行為;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失信行為。
自然人不良信息除了以上十五點外,還包括:
(十六)本人或協助他人、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十七)家庭暴力,不贍養老人、虐待老人,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逃避法定義務被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行為;
(十八)在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技能鑑定、職稱評審等方面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違規操作的行為;
(十九)考試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學歷造假、論文抄襲、學術不端、偽造就業資料等行為;
(二十)格線化管理重點領域拒不整改或被強制執行的行為;
(二十一)網路詐欺、造謠傳謠、侵害他人隱私等行為;
(二十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行為;
(二十三)被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認定的誣告、誹謗他人、行賄、受賄、制假、售假、參與傳銷、商業欺詐等行為;
(二十四)交通違法以及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
(二十五)被標註為經營異常狀態的信息;
(二十六)違反公共場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十七)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
(二十八)違規排放生產、生活污水的行為;
(二十九)當逃兵拒服兵役行為。
第十條 其他信息,是指除基礎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之外的信息。
第三章 誠信卡管理
第十一條 南寧市誠信卡分為自然人誠信卡、法人誠信卡兩種類型。
第十二條 南寧市誠信卡包含持卡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信息、獲得類別誠信標誌等內容。
第十三條 對於信用正常、未具有嚴重失信行為、未納入失信黑名單且獲得誠信表彰、榮譽或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出貢獻等的自然人、法人可獲得類別誠信標誌。
第十四條 自然人類別誠信標誌分為愛心隨行、能幫就幫、樂善好施、講信修睦、抱誠守真、盡忠職守、見義勇為、誠至金開、救死扶傷、為人師表十類。
(一)愛心隨行:獲得國家(自治區、市)志願者表彰、“三星級獻血之星”獎項及以上的獲獎者、“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者”獎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獎項和無償獻血終身成就獎獎項。
(二)能幫就幫:獲得國家(自治區、市)助人為樂表彰、國家(自治區)崗位學雷鋒標兵表彰。
(三)樂善好施:在捐資助學、扶貧幫困、慈善捐贈方面有貢獻。
(四)講信修睦:獲得自治區(市)最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表彰,獲得國家(自治區、市)孝老愛親表彰。
(五)抱誠守真:獲得國家(自治區、市)誠實守信表彰。
(六)盡忠職守:獲得國家(自治區、市)敬業奉獻表彰、勞動模範表彰、三八紅旗手標兵、巾幗建功表彰、先進工作者、工匠類表彰;獲得公務員年度考評優秀(當年有效),如連續獲得可以繼續保留。
(七)見義勇為:獲得國家(自治區、市)見義勇為表彰。
(八)誠至金開:各類守信紅名單獲得者。
(九)救死扶傷:獲得市級以上衛生系統先進工作者表彰,“白求恩獎章”獲得者,在日常生活中被證實具有救死扶傷行為。
(十)為人師表:獲得市級以上教育系統先進表彰。
第十五條 法人類別誠信標誌類型分為守信踐諾、童叟無欺、貨真價實、食者無慮四類。
(一)守信踐諾:“守契約重信用”公示企業。
(二)童叟無欺:誠信經營放心消費企業。
(三)貨真價實:獲得市級以上價格誠信單位或“質量標桿”企業質量獎項企業。
(四)食者無慮:食品安全評定優秀企業。
第十六條 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設定的類型外,在試行期間根據實際增補自然人、法人類別誠信標誌。
第十七條 南寧市誠信卡載入於“愛南寧APP”、南寧市民卡網際網路平台等南寧市公共服務平台使用。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的類別誠信標誌由載入使用誠信卡的公共服務平台依據自然人、法人的信用狀況,並結合各部門推送至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獲得誠信表彰、榮譽或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出貢獻等的自然人、法人信息來評定。
第十九條 南寧市誠信卡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獲得南寧誠信卡的自然人、法人的失信行為及時推送至南寧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查實有嚴重失信行為或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將立即取消誠信卡。
第二十條 南寧市誠信卡僅限本人或獲誠信激勵的法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或其他法人。
第四章 誠信卡套用
第二十一條 南寧市誠信卡的套用堅持守信激勵為主,守信激勵措施主要鼓勵支持給予信用良好以上及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貢獻的不同類別的自然人、法人提供優惠和便利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政務領域,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要對獲得類別誠信標誌的自然人在評優評先、公共服務、就業、住房、創業、醫療、醫保、養老、社會救助等領域給予重點支持;對獲得類別誠信標誌的法人給予開通辦理行政管理事項綠色通道、容缺受理、免交押金、優先便利等優惠政策,具體由實施主體和責任部門負責實施(詳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三條 在社會化套用領域,鼓勵支持社會機構給予獲得類別誠信標誌的自然人、法人提供“信易貸”、“信易停”、“信易購”、“信易行”、“信易游”等多元化的信用服務產品,使守信者在市場活動中獲得更多的優惠,具體由實施主體和責任部門負責實施(詳見附屬檔案)。
第五章 信息安全、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
第二十五條 南寧市誠信卡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經過統一的實名身份認證,簽署信用信息授權管理協定書後,可在“信用中國(廣西南寧)”入口網站、“信用南寧”微信公眾號、“愛南寧APP”、南寧市民卡網際網路平台等南寧市公共服務平台,開通南寧市誠信卡網上查詢渠道或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信用查詢視窗進行現場查詢。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異議處理申述機制,信息主體對自然人或法人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認定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並提供證明材料,認定部門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依法依規辦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豐富信用修複方式,鼓勵失信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等方式修覆信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本辦法具體套用事宜由南寧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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