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良慶區自然資源局

南寧市良慶區自然資源局

南寧市良慶區自然資源局是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良慶區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南寧市良慶區歌海路9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 履行城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汽榜、森林、草原、濕地、 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 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研究擬訂城區相關管理辦法並貫 徹實施。
(二) 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 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上級自然資源調 查監測評價相關制度。組織實施城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 調查和監測。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 和信息發布。
(三) 負責城區相關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 行上級有關自宙趨乃您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 組織開展城區水資源、草原(地)、林地等自然資源調查和確權 登記、權籍調查、成果套用等工作。依法保護自然資源所有者 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協助開展土地、礦產、林地等自然資源 權屬糾紛調處工作。建立健全城區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管理基礎 平台,負責自然資源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等管理 王作。
(四凳連背兆) 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全民所 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城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 算。編制城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上級有關全 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 政策,合理配置城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城區自然資 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 負責城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 自治區、南寧市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規劃,貫徹執行上級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負 責城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 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 負責建立城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 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 主體功能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等,遵照相關專項規劃編制與管理標準,參與編全放虹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 項規劃中涉及空間規劃的內容,推進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村 莊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
(七) 負責開展國土空間刪駝達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 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 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 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 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城區土 地徵收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 負責統籌城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國 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 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 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
(九) 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上級有 關城鄉規劃政策。負責城區規劃範圍內城鄉規劃實施的規劃管 理工作,負責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及城市雕塑的規劃 管理工作。根據管理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選想請膠址意見書》、《建 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 許可證》等核發工作;負責市政工程審核審批;負責城區轄區 內建築類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工作;負責規劃編 制與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核核實工作;負責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 案、出具規劃設計條件等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 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 補平衡制度,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十一)負責實施城區地質勘查等相關地質工作。配合開 展自治區和南寧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 和治理,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地質災喇少虹害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 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 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 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 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晾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負責城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根據管理許可權,負 責城區轄區內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 部門承擔城區轄區內礦產資源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 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城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 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 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 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城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和行業發展。負責城 區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 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落實上級有關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 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上級有關技術標準、 規程規範。
(十六)根據授權,對各鎮(街道)落實有關自然資源和 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情況進行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行 政執法範圍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違 法案件、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 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 公園等有關管理職責。
(十八)負責城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 理。擬訂城區林業和草原(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範性文 件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地)、濕地、荒漠和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九)組織城區林業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 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 綠化工作。負責城區建成區外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 區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植物 檢疫方面的行政許可。承擔林業和草原(地)應對氣候變化的 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城區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 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城區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負責 林地管理,配合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城區級公益林的 劃定、調整和監管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城區國有 林場森林資源的管理。負責監督管理草原(地)的開發利用。 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 城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
(二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城區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開展 荒漠調查,組織實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 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 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
(二十二)負責城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配合 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 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 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二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城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 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四)負責推進城區林業和草原(地)改革相關工作。 實施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地)等改革意 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二十五)指導、監督城區各產業對森林和草原(地)資 源的開發利用。研究擬訂城區林業和草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 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實施上級有關林(草)業產業發展規劃。 負責城區木(竹)材、花卉、林(草)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 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二十六)負責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 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 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 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七)配合南寧市森林公安工作,協助查處轄區林業 違法案件,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配合開展林區社會治 安治理工作。
(二十八)組織實施上級有關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 規劃和防護標準,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 工作。組織指導城區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宣傳教育、 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九)監督管理林業城區級資金,提出城區林業預算 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 工作。開展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三十)組織實施城區林業和草原(地)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 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十二)完成城區黨委、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本局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政務、依法行政、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本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的制訂及財務管理、工資福利、行政後勤、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三)業務股
負責履行城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有償使用工作、合理開發利用、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及用途管制工作、耕地保護、地質勘查、礦產資源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負責城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荒漠化防治、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開發利用、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 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實施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 補平衡制度,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十一)負責實施城區地質勘查等相關地質工作。配合開 展自治區和南寧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 和治理,配合應急管理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等相關工作。 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 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 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 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晾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負責城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根據管理許可權,負 責城區轄區內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 部門承擔城區轄區內礦產資源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 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城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 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 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 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五)推動城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和行業發展。負責城 區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的信息化工作,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 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落實上級有關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 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上級有關技術標準、 規程規範。
(十六)根據授權,對各鎮(街道)落實有關自然資源和 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情況進行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行 政執法範圍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領域違 法案件、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 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七)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 公園等有關管理職責。
(十八)負責城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 理。擬訂城區林業和草原(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規範性文 件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草原(地)、濕地、荒漠和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九)組織城區林業和草原(地)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 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 綠化工作。負責城區建成區外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 區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植物 檢疫方面的行政許可。承擔林業和草原(地)應對氣候變化的 相關工作。
(二十)負責城區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 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城區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負責 林地管理,配合實施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城區級公益林的 劃定、調整和監管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負責城區國有 林場森林資源的管理。負責監督管理草原(地)的開發利用。 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 城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
(二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城區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開展 荒漠調查,組織實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 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 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
(二十二)負責城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配合 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 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 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二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城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 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四)負責推進城區林業和草原(地)改革相關工作。 實施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地)等改革意 見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
(二十五)指導、監督城區各產業對森林和草原(地)資 源的開發利用。研究擬訂城區林業和草原(地)資源最佳化配置 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實施上級有關林(草)業產業發展規劃。 負責城區木(竹)材、花卉、林(草)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 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二十六)負責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 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 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 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七)配合南寧市森林公安工作,協助查處轄區林業 違法案件,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配合開展林區社會治 安治理工作。
(二十八)組織實施上級有關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 規劃和防護標準,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 工作。組織指導城區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宣傳教育、 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二十九)監督管理林業城區級資金,提出城區林業預算 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 工作。開展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三十)組織實施城區林業和草原(地)人才隊伍建設。
(三十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 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三十二)完成城區黨委、城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本局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政務、依法行政、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工作。
(二)財務股
負責本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的制訂及財務管理、工資福利、行政後勤、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三)業務股
負責履行城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負責城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有償使用工作、合理開發利用、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及用途管制工作、耕地保護、地質勘查、礦產資源管理、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負責城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荒漠化防治、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開發利用、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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