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操作規程(試行)》是南寧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操作規程(試行)
- 發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運操作規程(試行)
1 總則
1.1 為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過程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效率,推進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結合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於南寧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場所,本市其它區域可參照使用。
1.3 本規程依據《南寧市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南府辦函〔2018〕19號)和《生活垃圾分類標誌》(GB/T 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及作業規範》(DB45/T 1896)等檔案制定。
1.4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大分流、小分類”模式,實行定時定點分類投放、收集、運輸。
1.5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應按照國家、自治區、南寧市相關檔案規定的要求執行。
2 術語和定義
2.1 生活垃圾產生源
產生生活垃圾的各種場所。包括商務事務辦公機構、居民住宅區、園林綠化場所、交通物流場站、商業服務網點、醫療衛生機構、工程施工現場、工業企業單位等。
2.2 大分流小分類模式
“大分流”即對大件垃圾、裝修垃圾、綠化垃圾實行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在產生源頭進行分類收集,避免進入生活垃圾處置體系。“小分類”即南寧市生活垃圾按可回收物、廚餘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進行分類。
2.3 歸集
生活垃圾產生源內部將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進行集中的活動。
2.4 收集
將生活垃圾從產生場所轉移至垃圾轉運或貯存設施的活動。
2.5 直運
不經過生活垃圾轉運或貯存設施,將生活垃圾從產生場所直接轉移至利用或處置設施的活動。
2.6 大件垃圾
重量超過5公斤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而需要拆解後再利用或處理的廢棄物(如廢家具)及各種廢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
2.7 裝修垃圾
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水泥磚渣、木板木架、混合雜物等。
2.8 綠化垃圾
市政道路綠化帶、公園、景區、附屬綠地(單位、住宅區綠地)、花卉苗木市場、綠化工程等綠地管護和建設作業過程中產生的有機廢棄物。
2.9 定時定點分類投放模式
在規定時間段內在指定地點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投放已分類生活垃圾的方式。
2.10 錯時投放點
在指定地點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供居民在非定時投放時段投放已分類生活垃圾的場所。
2.11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
供單位或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場所。
2.12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
供單位或個人用於向生活垃圾收集或運輸作業單位交付生活垃圾的場所。
2.13 定時定點分類收運
生活垃圾收集或運輸作業單位在規定時間段內到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對已分類歸集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
3 分類投放
3.1 一般要求
3.1.1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及作業規範》(DB45/T 1896)規定。
3.1.2 裝修垃圾應按水泥磚渣、木板木架、混合雜物3類分類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