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市環境保護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制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預警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區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南寧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指導並負責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全市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提出國家級、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生態城市的建設工作。
(八)負責全市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反生物、反化學、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制定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全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市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轄區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南寧市環境保護局下設8個科室,包括辦公室、規劃財務科、政策法規科、自然生態保護科、監督管理科、污染控制科、人事教育科、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科,現有編制37人。
南寧市環境保護局下設5個直屬單位,包括南寧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南寧市環境監察支隊、南寧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南寧市環境宣傳教育中心、南寧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信息中心。
領導班子
韋好鵬 黨組書記 、局 長
夏 成 黨組副書記 、常務副局長
李 俊 副局長
陳偉剛 副局長
程宗發 副局長
張海元 紀檢組長
陳 道 調研員
周 平 副調研員
李濟林 副調研員
段 冰 副調研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南寧市環境保護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應急、信訪、督查、政務公開、對外接待等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並提出安排建議,管理市本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承擔機關、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牽頭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參與環境保護利用外資的洽談和管理;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三)政策法規科
負責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工作;組織開展環境戰略問題和綜合性環境保護政策調研;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市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考核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負責環境質量狀況的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市環境監測網;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
(五)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工作;承擔涉核與輻射以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和項目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對在轄區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和人員從業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工作;牽頭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工作。
(六)污染防治科
負責起草和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協調處理跨區域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跨區域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七)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科
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提出國家級、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新建和調整的申報或審批建議;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畜禽規模養殖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科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安全、放射性廢物、固體廢物的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和調查處理;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廢物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承擔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物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竣工驗收及日常監管工作;參與反核與輻射恐怖攻擊工作。
(九)人事科
承擔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指導全市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縣(區)環保部門領導幹部的雙重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機關黨組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具體工作由人事科承擔。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工作動態
1、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召開2013年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會會議
2013年11月1日,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召開全區2013年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會。環保廳粟定成副廳長及鐘兵副廳長參加會議並講話。2013年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所在的9個市、22個示範縣(市、區)環保局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負責人參加會議。
會上,環保廳生態處馮建華處長對我區歷年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普遍存在的問題和注意事項進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我區項目普遍存在著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項目監管不到位、資金落實不到位和運行管理長效機制建立不到位的四大問題。要求2013年污水處理項目建設要嚴把材料質量關、加強建築施工過程控制、加強設備安裝過程控制、做好配套設施建設、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監管;要求垃圾收運系統的建設要統籌協調好相關部門做好垃圾收運設備接收、安放和使用的相關工作,做好垃圾中轉站的建設工作。最後強調2011、2012年的示範項目必須在2014年1月30日前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環保廳粟定成副廳長在會上對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作出指導意見。他強調,做好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需要努力積極發揮好“政府主導,民眾主體”這兩“主”的作用,並應堅持基本規範與因地制宜原則相結合,堅持技術先進與使用長效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務實清廉的推進項目建設。
會議最後由環保廳鐘兵副廳長傳達全國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會議精神——要加快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2、南寧市環境保護局組織召開南寧遼大養殖有限公司環境違法行政處罰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