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暫行辦法》在1996.11.21由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21日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基本條件,權利和義務,推薦和審定,發證,
引言
為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推動我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進一步提高南寧市的知名度,特設立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現就這一稱號的授予,制定本暫行辦法。
具體內容
基本條件
本人自願並符合下列條件的非南寧市戶口的中國公民(含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外籍華人和外國朋友均可被推薦授予“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祖國統一;
(二)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力,關心和支持南寧市兩個文明建設,為促進我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較大貢獻;
(三)與我市有經常性的來往,並對南寧有較深的感情,積極對外宣傳南寧市,為南寧市擴大開放和加快發展作出較大貢獻。
權利和義務
(一)我市舉行的重大慶典、重大活動,邀請榮譽市民作為嘉賓參加;
(二)我市舉行的城市建設和管理、經濟建設、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的會議,邀請相關的榮譽市民參加;
(三)由南寧晚報社向境內的榮譽市民贈閱《南寧晚報》,由南方僑報社給境外的榮譽市民贈閱《南方僑報》;
(四)榮譽市民應積極為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獻計出力。凡為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較大貢獻的榮譽市民,可評為“南寧市模範榮譽市民”,發給榮譽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推薦和審定
(一)“南寧市榮譽市民”由市直各部門、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在徵得本人同意後推薦;
(二)推薦單位填寫申報材料交市政府辦公室匯總,經市政府辦公會議通過後報市委批准,再以市政府名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發證
市人大常委會審定後,以市長的名義簽發《南寧市榮譽市民證書》並加蓋南寧市人民政府公章,授予“南寧市榮譽市民”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