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獎懲暫行辦法》是南寧市人民政府於2009年發布的辦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南寧市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獎懲暫行辦法
房屋物業
南府發〔2009〕71號
南寧市人民政府
2009-8-3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獎懲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常委會和市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南寧市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獎懲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充分調動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征地拆遷工作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任務,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南寧市目標管理責任風險抵押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政府財政投資項目、社會資金和城區、開發區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涉及城市房屋拆遷、集體土地及其房屋徵收和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以下統稱為征地拆遷工作)的獎勵與懲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地拆遷工作實行風險抵押金和問責相結合的獎懲制度。
各有關單位相關人員根據本暫行辦法繳納風險抵押金,按照責任狀完成或配合完成征地拆遷工作任務的,退回全部風險抵押金,並給予所繳納風險抵押金3倍的獎勵;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風險抵押金不予退回,對責任單位及相關人員予以通報批評,並按規定予以問責。
城區和市直部門領導成員原則上不得參與風險抵押金的繳納,其考核和獎懲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項目建設年”征地拆遷工作指揮部負責對征地拆遷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市“項目建設年”征地拆遷工作總協調組辦公室每季度組織相關單位對各個項目的征地拆遷進度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
第五條 風險抵押金的實施對象包括,市直各有關單位、建設項目所在城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參與項目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
個人承擔的風險抵押金幅度為1500—2500元,由個人出資繳納。
城區、開發區繳納風險抵押金的人員範圍和具體標準,由項目所在地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確定。
市有關單位繳納風險抵押金人員的範圍和標準,由市“1180”辦確定。
第六條 市直各有關單位參與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工作人員繳納的風險抵押金,由所在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年”征地拆遷總協調組辦公室及市“1180”辦公室的通知收取後統一上交。屬於征地項目的交至市國土局,屬於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的交至市建委。市建委、國土局將收繳的風險抵押金繳至市財政專戶。
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繳納的風險抵押金由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自行收繳至城區、開發區財政專戶。
所繳納的的風險抵押金根據《南寧市目標管理責任風險抵押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南府發29號)進行管理。
第七條 征地拆遷工作獎金髮放程式:
(一)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持《南寧市“項目建設年”征地拆遷工作獎勵申請表》及任務完成情況的相關材料,市直各有關單位持《南寧市“項目建設年”征地拆遷工作獎勵申請表》及配合完成征地拆遷工作情況材料,向市“項目建設年”征地拆遷工作指揮部提出驗收申請。
(二)市“項目建設年”征地拆遷工作指揮部組織相關單位對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征地拆遷完成情況、市直各有關單位配合征地拆遷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三)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意的意見,核發獎勵。
(四)各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征地拆遷完成情況、市直各有關單位配合征地拆遷的情況檢查驗收不合格的,對相關人員按行政效能要求進行問責。存在過錯行為的,按《廣西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城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征地拆遷工作獎勵資金在征地拆遷工作經費中列支。
市直各有關單位參與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的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的獎勵資金在市財政列支。
第九條 市監察部門對征地拆遷工作情況以及獎懲管理情況實施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建設、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